民法知识点大全
精品 一、民法概述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一定社会调整特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主要内容包括:财产关系方面:权利的种类 归属行使 救济途径 人身关系方面: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人格) ;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及身份关系; 民事主体的行为(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违反义务时的法律责任等。 民法的地位:是国民生活的基本法。 2、民法的起源 (二)民法的特征(调整对象)(二)民法的特征(调整对象) 1 1、民法调整的是民事关系(属私法)、民法调整的是民事关系(属私法) 民事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为私利而实施的生产、生活、处分权利、履行义务等活动所引发 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民事:即私事,是与国事无关的私人事务。如,投资、合伙、劳动力的雇佣,订立遗嘱、签 订合同,婚姻的结合与离异,亲属间的扶养,遗产的继承等等。 国事:即国家公共事务 。如,国家机关的设置对市场的干预。 2 2、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在法律上,财产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这两类。财产关系 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和支配物质资料或精神财富而产生的经济关系。 如,所有权、 使用权、占有权、占有使用处分权等等。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交换劳动成果或其他财产而发生的财产由一方转移 到另一方的经济关系,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如,因转移所有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 :买卖、赠 与。因转移财产的使用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 :出租物品、借贷。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如,姓名权、生命权、 健康权、名誉权等。 对财产所有关系的调整包括四个方面。确定所有权的内容;确定所有权的归属;所有权的取得 方式,确定所有权的保护方法 对财产流转关系的调整,主要是设立债的制度。 对人身权的调整包括三个方面。规定人身权及其保护范围 ;确定对他人人身权应当遵守的义 务 ,规定保护的方法。 3 3、民法调整的是、民法调整的是 平等主体平等主体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双方或多方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平等的人。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买卖、借贷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感谢下载载 精品 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纳税、财政拨款、上缴利润、征收、征用、扣押、没收、罚 款等。 简言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交换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交换关系。 4 4、民法是适用民法的原则和方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是适用民法的原则和方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刑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上是有交叉,但调整方式和原则不同。 小小结结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是民法在调整对象上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点。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是民法在调整对象上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点。 如,诉讼法是调整在诉讼(刑事、行政、民事)期间,当事人、法院和检察院之间的诉讼 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是调整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一方, 以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 基于职权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基本上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三)民法的渊源(三)民法的渊源 1、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的民法:是指调整一切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包括民法典和单行民事法律规范(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等),还包 括其他法律当中的民事规定 。 狭义的民法:特指民法典和单行民事法律规范。 2、我国民法的渊源 (1)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 (2)单行法律 《担保法》 《婚姻法》 《继承法》 《合同法》 《公司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3)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4)民事习惯 (5)国际条约如,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二、民法基本原则二、民法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1 1、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效力贯穿整个民法制度 和规范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 2 2、特、特点点抽象性 内容丰富 3 3、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其一,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都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其二,它是法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据以裁判案件的依据。 二、民法基本原则 (二)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 3 条 1、 平等原则的含义: 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平等、 相互间的关系 (法律地位) 感谢下载载 精品 平等,并且主体的合法权利平等地受法律的保护。 第一、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行政干预、行业垄断造成交易地位的不平等; 格式合同: Takeorleaveit 第二、当事人的权利受法律平等地保护 .在诉讼制度上对于各种人要一视同仁地加以保护;同样的权利损害承担同样的责任。 (三)自愿原则)自愿原则 ( 《民法通则》第 4 条) 1、含义:所谓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依据自己的利益需要,充分自由地决定是否建立、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即,“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不受任何约束、依据自己的个人意志自主 决定自己的民事活动的法律原则。 包括以下内容:民事主体可以自主选择自己的法律行为;民事主体之间根据自己的意志形 成的协议,对于订立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具有和法律一样的效力。 该原则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在现代,意思自治要受到诚信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的限制。 2、自愿原则的表现 其一,当事人自由地决定民事事项; 受 欺诈、受胁迫等违反自愿原则的行为会导致行为无效的结果。 其二,法律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意愿。 当事人的意思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合同中“约定大于法定”规则。 3、自愿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核心原则。 民法是私法,在私权处分方面,当事人意志优先是首要的价值观念。 此乃商品交换规律所决定。 4、民法中自愿的相对性 第一、自愿是普遍原则,但民法中仍有非自愿的情形; 第二、自愿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 合同约定:¡°工伤、死亡,概不负责¡±--免除人身损害责任条款的效力? (四)公平原则公平原则( 《民法通则》第 4 条) 1、公平的含义: 公平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在权利、义务、责任等内容上的均衡状态。 2、公平观念的演化 3、公平原则的具体表现 第一、当事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平等。 第二、当事人在利益关系上应均衡。 权利义务对等的客观标准权利义务对等的主观标准 第三、合理分配民事责任。 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 感谢下载载 精品 (五)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 1134 条:“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 1、含义: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善意履行义务,不滥用权利。 善意履行义务:使对方权利最大化地实现。 3、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善意履行义务。 第二,在合同约定不明或者在订约后,客观条件发生重大改变时,依诚实信用的要求重新确定当 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总之,从事民事活动应诚实不欺,善意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