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征
云南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为提高医疗质量安全和医疗服务水平,促进医疗质量安全同质化管理,实现医疗质量安全持续改进,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委托的医疗质量控制组织。 第三条 按照组建、委托质控中心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级别,质控中心分为省级质控中心、州(市)级质控中心和县(市、区)级质控中心(组)。 按照质控中心的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质控中心分为临床类质控中心、医技类质控中心和管理类质控中心等。 第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管理和考核。州(市)级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级质控中心的规划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质控中心的设置应当以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际需要为基础,同一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原则上只设定一个本级质控中心。 第六条 州(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参照省级质控中心设置情况,设立相应州(市)级质控中心或指定现有州(市)级质控中心对接工作。 第七条 州(市)级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度将本级质控中心设置和调整情况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职责和产生机制 第八条 省级质控中心在国家级质控中心和省卫生健康委领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一)分析本专业领域省内外医疗质量安全现状,研究制订全省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的规划、方案和具体措施。 (二)拟订本专业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提出质量安全改进目标及综合策略,并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质控培训工作。 (三)收集、分析医疗质量安全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编写年度本专业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报告。 (四)加强本专业领域质量安全管理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工作要求。 (五)组建全省相应专业质控网络,指导州(市)级以下质控中心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工作。 (六)对本专业的设置规划、布局、基本建设标准、相关 技术、设备的应用等工作进行调研和论证,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七)承担国家级质控中心和省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 州(市)级及以下质控中心在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导下,参照省级质控中心职责,对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进行细化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省级质控中心的设置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设置计划,明确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并提出拟承担相关专业质控中心工作的单位所需的条件。 (二)拟承担相关专业质控中心工作的单位向所在州(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州(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本辖区申请单位进行初步遴选后,向省卫生健康委推荐不超过1家备选单位。 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可直接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 (三)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各州(市)推荐情况和省级单位申请情况进行初步遴选,每专业确定不超过5家单位进入竞选答辩。 (四)省卫生健康委组织竞争性答辩,结合竞争性答辩情况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确定承担质控中心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和质控中心负责人,并按照相应公示制度进行公示。 (五)首次成立的省级质控中心设不超过1年的筹建期,筹建期满验收合格后正式确定。 州(市)级及以下质控中心的设置流程由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参照省级质控中心的设置流程确定。 第十一条 省级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及专职人员,并保障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经费。 (二)申请临床专业质控中心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当为三级甲等医院,具备完善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体系和良好的质量管理成效。 (三)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全省具有明显优势和影响力,学科带头人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 (四)相关专业三年内未发生严重违法违规和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五)能够承担省卫生健康委交办的质控工作任务。 州(市)级以下质控中心挂靠单位的条件由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申请作为质控中心挂靠单位的机构应当向相应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单位基本情况。 (二)本单位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领域开展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 (三)拟申请专业领域的人员结构、技术能力、学术地位和设备设施条件。 (四)拟推荐作为质控中心负责人资质条件,拟为质控中心准备的专(兼)职人员数量、办公场所、设备、设施和经费情况。 (五)拟申请专业领域的质控工作思路与计划。 第十三条 答辩评委专家组由熟悉掌握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情况,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等专业人员组成。 答辩评委专家组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 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相关业务处室负责所遴选的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日常事务性工作由省医疗质量评估中心承担。日常事务性工作主要包括: (一)质控中心申请设置和主任人选提名(或更迭)的评估与初审。 (二)与质控中心的日常沟通、协调与服务(包括对以质控中心名义印制文件的审核、编号、用印等)。 (三)负责质控中心季度与年度质控信息汇总分析与上报, 每季度发布一期工作简报。 (四)制订、修订与报批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和质控对象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 (五)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奖惩初步意见与建议。 (六)筹备年度工作会议,并做好相关服务。 (七)完成省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为本级质控中心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各级质控中心在辖区内依法依规开展质控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担任质控工作联络员,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质控管理工作,以及与质控中心的沟通和联系。 第十六条 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应当为质控中心开展工作提供保障,包括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人员和经费等,并持续加强质控中心专业建设,培养专家人才,提高质控水平。 第十七条 质控中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工作例会、专家管理、经费管理、信息安全、考核评价、廉洁从业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每个质控中心设负责人1名,负责质控中心全面工作。省级质控中心应当确定至少1名专职秘书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质控中心负责人由挂靠单位推荐并报请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定同意后确定;原则上由挂靠单位正式在职工作人员担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好的职业品德和行业责任感,为人正直,秉公办事,乐于奉献。 (二)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热心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专业知识。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本中心质控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