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初中生模拟法庭案例2016年新版
未成年人犯罪模拟法庭未成年人犯罪模拟法庭 少年模拟法庭剧本少年模拟法庭剧本---- 寻衅滋事寻衅滋事 洛阳法院少年庭 审判长:1 人 审判员:2 人 书记员:1 人 公诉人:2 人 辩护人:2 人 被告人:3 人 被告人:贾浩,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 被告人:乙然,社会无业青年,曾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包志林,本市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与贾浩同班同学。 被害人:丁新,洛阳市六十五中八年级学生 法警:4 人 基本案情:贾浩与丁新同为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一天中午两人同在学 生食堂排队时,因丁新插队,贾浩与其当场吵架,丁新打了贾浩一拳,两人被在 场老师劝阻,贾浩十分气愤,认为在这么多同学面前被欺负,自己太丢脸了,遂 怀恨在心, 当天贾浩在校外的一间游戏室玩时, 遇到了自己在游戏室认识的朋友 乙然,贾浩向乙然谈及中午在校发生的事,并对乙然讲想教训教训丁新,乙然当 场同意,叫贾浩确定时间后和他电话联络,贾浩回学校后,又请同班同学包志林 帮忙,叫包志林和他们一起去教训丁新,包志林心里虽不怎么愿意,但碍于朋友 情面,只好点头同意。第二天,贾浩纠约乙然、包志林二人,在丁新放学回家途 中等候,丁新出现后,三人上前将丁新拦住,对丁新进行殴打,丁新撒腿就跑, 乙然遂掏出随身携带的砍刀向丁新头部砍去,丁新被砍倒在地后,贾浩、乙然又 在丁新身上猛踢几脚,丁新大呼“救命”。三人就立即逃窜至校外,贾浩、包志 林二人于第二天向学校保卫科投案自首,乙然于当天被公诉人安机关抓获。 [书记员] (到庭宣读):请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核对 身份)份)。 1、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吸烟、随地吐痰; (5)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6)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 (7)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用其他书面形式向人民法 院提出; (8)为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请进入法庭的人员关闭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 无线电通讯接收器、 2、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胶卷、录 音带、 摄影器材和无线电通讯工具, 责令退出法庭或请院长批准予以罚款、 拘留。 3、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侮辱、诽谤、威胁、 1 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 罚款、拘留。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蒋小蓉唐硕,辩护人崔志宇 李明已到庭,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已在庭外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 以开庭。 审判长:[ [审判长审判长] ]::(敲击法槌)(敲击法槌)涧西区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本现在开庭,本 庭现在审理的是公诉机关庭现在审理的是公诉机关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检察院诉被告人贾浩、 乙然、 包志林涉嫌涉嫌寻 衅滋事罪一案。一案。 传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到庭,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 第一被告人姓名? 贾:贾浩, 审判长:性别? 贾:男。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 贾:1999 年 5 月 17 日生 审判长:民族? 贾:汉族 审判长:文化程度? 贾:初中文化 审判长:职业? 贾:学生 审判长:家庭住址? 贾:住本市涧西区阳光花苑 52 号。 审判长:什么时候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 贾:9 月 13 日 审判长:第二被告人姓名? 乙:乙然 审判长:性别? 乙:男。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 乙:1994 年 8 月 12 日生 审判长:民族? 乙:汉族 审判长:文化程度? 乙:初中文化 审判长:职业? 乙:无业 审判长:家庭住址? 乙:住本市涧西区滨河镇滨河村 15 号。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 乙:有,2011 年曾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2014 年 1 月 9 日刑满 释放。 审判长:第三被告人姓名? 2 包:包志林 审判长:性别? 贾:男。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 贾:1999 年 7 月 8 日生 审判长:民族? 贾:汉族 审判长:文化程度? 贾:初中文化 审判长:职业? 贾:学生 审判长:家庭住址? 贾:住本市涧西区江南家园 28 号。 审判长:什么时候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 包:9 月 13 日 审判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没有?何时收到? 贾浩:收到了。贾浩:收到了。 乙然:收到了。乙然:收到了。 包志林:收到了。包志林:收到了。 贾浩:贾浩:20152015 年年 1010 月月 2828 日收到的。日收到的。 乙然:乙然:20152015 年年 1010 月月 2828 日收到的。日收到的。 包志林:包志林:20152015 年年 1010 月月 2828 日收到的。日收到的。 [ [审判长审判长] ]:因被告人贾浩、包志林审判时不满:因被告人贾浩、包志林审判时不满 1818 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第第 274274 条之规定条之规定涧西区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依法不公开审理本依法不公开审理本 案。案。 [ [审判长审判长] ]: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由: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由陈振霞担任审判长,担任审判长, 梅娟和和吴波担任审判员,担任审判员,张宇 担任书记员进行法庭记录,担任书记员进行法庭记录,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指 派检察员派检察员蒋小蓉、唐硕出庭支持公诉。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丁新及被告人贾浩、包志林的法定 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明出庭为被告人贾浩辩护;长城律 师事务所崔志宇出庭为被告人包志林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 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除了可以委托聘请的律师辩护外,还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上述权利是否听清? 丁新:听清了。 贾浩:听清了。 乙然:听清了。 包志林:听清了。 审判长:被害人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丁:不需要 3 审判长:被告人贾浩,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贾:不需要 审判长:被告人乙然,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乙:不需要 审判长:被告人包志林,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包:不需要 法庭调查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镇朝检刑诉[2015]76 号 被告人贾浩,男,1999 年 5 月 17 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学生。洛阳市六十 五中学生。住本市涧西区阳光花苑 52 号。2015 年 9 月 12 日,因涉嫌寻衅滋事 罪被洛阳市公安局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