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忠诚协议书
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 概念:所谓“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婚前或婚后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约 定该二人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恪守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有违反,过错方将承担相应后果的 协议。现实中以保证书、 “空床费”等形式存在。 大家可以看看有关案例中忠诚协议范本: 【1】 吴某(男)与楚某: “双方不离不弃,如一方提出离婚,则提出方放弃一切(包括 现金、财产) 。 ” 【2】 “若再作出对不起丈夫的事(指外遇) ,沈某将对魏某赔偿违约金5 万元。 ” 【3】 “如沈某提出离婚则丧失儿子监护权。 ” 【4】 若丈夫尹某晚上 12 时至早上 7 时不回家居住,每小时支付空床费100 元。 【5】 在律师的帮助起草和见证下, 丈夫洪某与妻子魏某签订协议: “如果以后洪某再有 做出伤害夫妻感情及伤害魏某的事情(包括在没有告知魏某的情况下离家出走、搞婚外情、 包二奶、擅自处理共有财产等) ,则洪某应支付妻子魏某100 万元~150 万元人民币的精神赔 偿费;非因魏某的过错原因,洪某提出离婚,财产处理同上。 ” 出现原因:离婚率高、增加婚姻保险系数,约束双方行为,维护婚姻的稳定 我们这专题是讲效力问题, 但首先必须先明确到底什么是忠诚协议,概念界定必须能够 廓清研究范围, 是为进一步的深入探讨打好基础, 如果定义研究仅仅浅尝辄止,那么过多 的赘述除了浪费笔墨外, 别无它益, 由此对于一些关于忠诚协议概念之误解,笔者以为不 可不辨。 案例一:吴某(男)与楚某2004 年登记结婚,登记前夜双方提到目前离婚率很高,为给 双方婚姻增加保险系数, 经协商自愿签订一份 “结婚协议” : 双方不离不弃, 如一方提出离婚, 则提出方放弃一切(包括现金、财产) 。希望通过此种方式约束对方,使双方能够永远不离不 弃。 但婚后双方因为性格、生活习惯差异,争吵不休。 2005 年吴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楚 某答辩: “提出离婚的男方需要放弃一切、 净身出户,按照协议约定,将男方名下的一套按揭 房屋归自己所有。 ” ——违背了婚姻自由的离婚自由原则,无效。 案例二:因家庭矛盾,沈某于2004 年 12 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魏某表示同意 离婚,但出示了沈某婚内所写的三份“承诺书”。第一份载明“若再作出对不起丈夫的事(指 外遇) ,将对魏某赔偿违约金5 万元。 ”另外两份则保证: “若双方提出离婚,沈某分期支付魏 某、儿子生活学习费 20 万元,按月分期支付工资一半,房屋产权归魏某所有。 ” “如沈某提出 离婚则需要向魏某和儿子赔偿生活费、学习教育费30 万元,离婚当日付清。 ” ——前份承诺书有效,但需要证明沈某存在过错,方能获得5 万元赔偿。后两份由于违 反了国家关于离婚自由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案例三:秦某与尹俊2003 年约定,若丈夫尹某晚上12 时至早上 7 时不回家居住,每小 时支付空床费 100 元。2005 年 12 月,秦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请求离婚的同时,向法院 提供了尹俊因未回家居住而出具的空床费4000 元的欠条,要求尹某支付该笔空床费。 ——法院认为该空床费是尹俊没有尽夫妻间陪伴义务而给秦某的补偿费用,两人的约定 和尹某的欠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应属有效的约定。 判决两人离婚, 被告尹某支付原告秦某 4000 原补偿费用。被告上诉至中院,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案例四:在塘厦居住的洪某和魏某(女)结婚后, 2007 年魏某发现丈夫有婚外情。为了 约束洪某,在律师的帮助起草下, 魏某与他签订了协议: “如果以后洪某再有做出伤害夫妻感 情及伤害魏某的事情(包括在没有告知魏某的情况下离家出走、搞婚外情、包二奶、擅自处 理共有财产等) ,则洪某愿意放弃自己的财产份额并给魏某; 如果导致夫妻离婚, 洪某还应支 付原告 100 万元~150 万元人民币的精神赔偿费;非因魏某的过错原因,洪某提出离婚,财 产处理同上。 ” 《协议书》签订不久,洪某又故态复发,再次离家出走在外与别的女人一起生 活。基于洪某的所为, 完全破坏了夫妻感情, 魏某一怒之下, 以洪某违反该 《协议书》为由, 把洪某告上了法院,要求与洪某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200 万元,并要求依协议赔偿魏 某精神损失费 150 万元。 ——市第三法院作出判决, 洪某需向魏某支付 10 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两人均不服,上诉 至市中院。近日,中院进行二审,维持原判。魏某根据按协议书要求洪某支付150 万元精神 损害赔偿的请求超出了洪某的经济能力。 因此,洪某支付魏某精神损害赔偿10 万元,并对夫 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理。 1、 夫妻双方 忠诚协议是由夫妻双方或将成为夫妻的男女双方签订的。父母与父母; 恋人 (同性恋人) ; 已离婚;搭伙合住 讨论:配偶一方的通奸行为被他方当场发现,第三人所签有确定金额的赔偿契约 ——该问题涉及可否允许受害方向与其配偶通奸之第三人提起损害赔偿的问题,我国不 允许, 但依法国民法解释,“配偶一方与对与他方通奸之第三人可依民法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 索取赔偿;如不停止通奸关系,得请求间接强制罚金;依其判例,配偶一方的通奸行为被他 方当场发现,第三人所签有确定金额的赔偿契约应认定为有效” 【可研究的热点问题】 2、 婚前婚后 因为是就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作出的约定,不因该协议是婚前签订还是 婚后签订而有实质性影响。 若婚前签订,以结婚为生效条件,该忠诚协议为附生效要件合同;若最终未结婚,则不 发生法律效力。若婚后签订,则自签订时自然发生效力。 3、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义务 讨论:恋爱时签订的约定恋爱期间的互相忠实的义务的协议不是 离婚后签订的约定离婚后还要互相忠实的义务的协议不是 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 为女方者居多)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 ) 不是【可讨论研究的热点】 生、老、病、死是生命的基本规律,青春的流逝、生命的衰老并不会因婚姻状态等外在 环境的变化而延缓或停滞, 青春流逝、生 命衰老与侵权行为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青春流逝是 人类必须面对的、不可逆转的生命规律,没有必要、也无法弥补和挽回,故青春的流逝并非 损失, 无须用金钱进行赔偿。 综上, 本案中双方关于青春损失费的约定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该约定无效。 4、忠诚协议中的忠实义务婚姻法上的忠实义务 婚姻法上的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杨大文】 1950 年《婚姻法》第 7 条: “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第8 条: “夫 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 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 ”——口号式的导向性规范 1980 年《婚姻法》删除 2001 年《婚姻法》总则部分: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 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 、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离 婚一章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一章规定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请求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