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机构法律风险应对
学前教育机构法律风险应对 【摘要】学前教育机构教育的对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学前教育机构对幼儿要承担管理、 保护的义务。文章将法律风险理论管理论引入学前教育机构 管理活动,通过分析学前教育机构法律风险主体、法律风险 环境、法律风险行为,提出运用法律风险管理理论对学前教 育机构法治化管理的设想及相应的管理措施。 【关键词】学前教育机构 法律风险 法治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现代科学研究证明,学前教育对幼儿心智发育和健康成 长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幼儿进行早期教育,特别是规范的 学前教育成为国内外教育界的普遍共识, 因此,社会上各类幼 儿教育机构便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由于主办机构和办园经费 来源不同,学前教育机构的设施、师资、待遇和管理水平相 差甚大①,影响到了学前教育机构办园管理和教学质量,甚 至还出现幼儿在园期间受到教师虐待的极端事例。这些情况 不但损害了幼儿的合法权益,也让学前教育机构主办者承担 了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如何避免法律风险,并将此理论运 用到对学前教育机构法治化管理过程中,值得进一步研究。 学前教育机构法律风险界定 法律风险是近些年才出现在法律规范中的术语,目前理 论界尚未对法律风险的内涵、范围达到较统一的认识,一般 的法学词典和工具书中也未收录该词。 “风险“原为经济学领 域的概念,本意为一个事件产生与期待后果相反的可能性, 人类社会实践活动中从事任何一种活动时都可能产生与预 期相反的不利结果。目前虽然对法律风险的精确概念并未达 成共识,但一般认为,法律风险是民事主体行为与现行法律 规范规定或双方的约定有违, 非但不能实现其行为预期目的, 反而可能因该行为受到法律制裁,②这种潜在的可能性即为 法律风险。目前国内外对法律风险的研究主要针对企业经 营、管理过程中,学界对非企业型社会组织的法律风险研究 极少涉及,特别是以各类教育机构为代表非经营性社会组 织,而在各种类型的教育机构中,学前教育机构教育的对象 与其他教育机构相比又具有特殊性。 在我国,进入学前教育机 构的学龄前儿童一般在六周岁以下,属于完全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 其认知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尚不成熟,相比其他教育机 构,教育的对象更容易受到各种伤害,一旦发生幼儿在园期 间受到人身伤害,学前教育机构和幼儿教师可能面临民事、 行 政甚至刑事责任.据统计,幼儿在学前教育机构中因伤害引发 纠纷,在各类型教育机构中比例最高,幼儿教师也承担了比 其他教师更高的责任,可以说是高风险的教育类职业。据此, 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法律风险可以界定为:学前教育机构在举 办和正常教学过程中,由于存在相关的法律规范,学前教育 机构的举办者、管理者、幼儿教师因违反相关法律规范而要 承担不利后果的可能性。 学前教育机构法律风险要素分析 法律风险管理理论认为,法律风险通常包括法律风险主 体,法律风险环境、法律风险行为三要素.③学前教育机构法 律风险主体是承担学前教育机构不利后者的机构或个人,包 括学前教育机构主举办者、学前教育机构日常运营的管理者 以幼儿教师和教辅人员.当前我国社会中学前教育机构举办 者或主管单位主要有以下几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非教育 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政府机关、大中型国有企业、集体或民 营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城市居委会或村委会、各类社会 团体或民间团体、公民个人办园④。以出资性质和所有制形 式可划分公办、公办民营、民办三种,不同的办园模式决定 了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投资者与管理者的性质及其关 系,也确立了不同的法律风险主体及其不同的法律风险后 果。 法律风险环境是指学前教育机构在实施管理和教学过 程中涉及的法律规范体系、法律执行情况、幼儿家长的法制 观念等。在相关法律规范中,除以《教育法》为核心的行政 管理法律规范体系外,还有以《侵权责任法》为核心的民法 法律规范;行政法规主要针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 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包括《教师资格条例》 、 《学前教育机构管 理条例》等;部门规章则进一步细化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和教 育、教学的过程,突出操作环节的法制化要求,主要包括: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 《托儿所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 管理办法》 等, 此外,有些省、 自治区还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 制订实施了对学前教育机构管理的办法等配套地方性法规。 法律风险行为通常是指负有法律风险主体在特定的法 律风险环境中从事某些特定的行为才会产生法律风险。在学 前教育机构这类主体中,法律风险行为主要来源于学前教育 机构的举办者、管理者,教职工在管理或教育、教学活动中 所实施的管理和教学行为,这些行为如果不符合或者违反了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导致学前教育机构或其员工被 制裁。具体而言,学前教育机构法律风险行为有以下几个方 面: 第一, 在学前教育机构设立阶段,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 如果违反了对设立机构的禁止性规定,则导致幼儿园举办失 败或者被取缔。我国对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实行的是行政许 可审批制度,只有当举办者提供符合条件的申请,并经过行 政机关审批后才能获准办园和招生。如:依照国务院制订的 《学前教育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国家对学前教育机构 设立实行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 办学前教育机构,否则可能导致被停办园的行政处罚。 《河南 省学前教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规定,举办民办学前 教育机构除了要按照准入制度经过教育行政机关许可外,还 要办理《民办教育许可证》;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而言,除了 依 《学前教育机构管理条例》 进行注册登记外, 还需按照 《民 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违反规定 未进行登记或提供虚假材料登记的, 将被撤销登记,严重的可 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日常运营管理中,有三方面的法律风险行为最值 得关注,首先是对幼儿教师素养的管理行为, 既要考察幼儿教 师应当具备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还要求其有良好的职业 道德,尊重爱护幼儿,并且具备幼儿教师职业资格.因教师资 格和职业道德缺失导致的体罚、虐待幼儿的事件近来多次发 生,已经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规范幼儿教师伦理道德修 养成为提升幼儿教师基本素养的一个重要途径⑤。 其次,对学 前教育机构园舍和各类设施的管理行为,包括园舍位置是否 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玩教具器材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 标准,是否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再 次,在后勤管理服务方面,要关注可能导致发生食物中毒和 传染病流行的医疗卫生保健及防疫措施和制度。要建立门卫 和安保制度,防范外人闯入园内伤害幼儿和幼儿走失,校车 制度,严防校车出现安全事故等。第三,教学过程 中,幼儿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履行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 依现行《学前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的要求,学前教育核心是,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以幼儿的德、智、体、美的全面 发展为导向, 教学内容和课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 以鼓励、 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方法培养幼儿个体健康发展。学前教育 机构的教育活动的内容应根据教育目的、幼儿的实际水平和 兴趣,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幼儿教育 活动要反映幼儿的身心特点,以游戏活动为主,幼儿教师应 按照规程的要求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