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诚信原则
保险诚信原则保险诚信原则 「摘要」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 则,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目的是为了解 决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顾客心理安全需 求等问题。为完善保险业诚信体系应加强社 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保险诚信法制建设、 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加大诚信宣传教育、 改革保险公司营销体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 诚信考评工作。 「关键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社会 信用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也是 《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必须遵守的 法律准则。但这一原则的理论阐述和现实的 实践活动存在差异。分析保险最大诚信原则 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有重大的理论 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背景 1、最大诚信原则的落实已成为时代难 题 随着中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改革力度 的加大,社会不和谐问题也日益显现。不和 谐的原因是风险的存在,风险存在的原因是 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导致风险是因为竞争。 竞争有良性竞争和恶性竞争,良性竞争本身 不是把对手击败,而是比对手领先。但当前 保险竞争主体越来越多,却没有一家是又快 又好稳健经营的领跑者,几乎全都成为恶性 竞争的追随者。恶性竞争就好像一个险恶的 漩涡,大家都往里跳,谁都迷失了方向。这 是因为产品同质化和费率市场化,导致可供 竞争主体选择的空间非常有限。恶性竞争的 结果是行业内相互抵毁,违背价值规律高抬 手续费、降低费率。 保监会从今年四月开始在广东、湖南试 点打击三高:高回扣、高返还、高手续费, 以维护市场有序和行业形象。同此,“诚信 危机”已成为道德伦理之外的商业景观, “失信”已经是中国社会中很普遍的现象、 很危险的事实、很可怕的后果。人们惊呼保 险不保险。 2、失信惩戒已成为热门话题 对于诚信危机的出现,尽管已到了一个 相当严重的程度,但终究不能被道德伦理所 接受、不能被人们良知所接受。从法制建设 的角度、从风险机制建设和行政方面的态度 也非常重视这个问题,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 席在今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 大失信惩戒力度。为了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 地发展,为实现保险业做大做强,保险监管 已发生深刻变化,形成了以偿付能力监管、 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为三大 支柱的监管体系框架[1].其中之一就是市 场行为监管,其核心内容就是诚信有为、失 信惩戒。 3、诚信建设已成为共同主题 商品经济是契约经济,契约品质问题要 求当事人能否按照最大诚信原则在法制建 设机框架下自控、在伦理价值下自主、在风 险机制下自省,否则导致契约品质问题出现。 尤其是保险业,由于契约的附合性和射幸性, 更容易诱发这问题的出现。诚信体系建设已 成当务之急,诚信建设评价标准已纳入监管 的常规检查内容。人们普遍认识到:今天的 诚信、明天的市场、后天的品牌。 二、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目的 1、解决保险经营中信息不对称问题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当事一方对自己 的认知远远高于另一方对他的了解。保险经 营尤其如此,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 的风险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 与如何承保。然而保险标的是广泛且复杂的, 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却远离保险标的, 而且有些标的难以实地勘查,而投保人对其 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却最为清楚;因 此,保险人主要也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 陈述是否属实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 及确定费率。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 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对投保人而言,由于保 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难以理 解与掌控,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 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难以了解。 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 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于是也要求保险人 基于最大诚信履行其应尽的此项义务[2]. 2、解决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可 能带来的道德风险 由于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险人应履 行其对保险条款的告知与说明义务。另外保 险合同又是典型的射幸合同。由于保险人所 承保的保险标的的风险事故是不确定的,而 投保人购买保险仅支付较少的保费,保险标 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人所能获得的赔 偿或给付标准是保费支出的数十倍甚至数 百倍。因此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承 担的保险责任已远远高于其所收的保费,倘 若投保人不诚实、不守信,将引发保险事故 陡然增加保险赔款,使保险人无法承担而无 法永续经营,最后将严重损害广大投保人或 被保人利益[2]. 3、基于保险产品特殊性的需要 尤其是寿险产品它是无形产品,是将无 生命的产品赋予生命的意义。永续经营永续 服务是其特有的职能,诚信便是其生命意义 的组成部份。 4、满足客户购买的心理安全需求 保险是客户不需要时购买为需要时使 用,寿险购买的还是一份期望、一份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