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简明问答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简明问答 来源:市市政市容委供热办 时间:2010-10-08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 2009 年 11 月 10 日经市人民政府第 52 次常 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第216 号令予以公布,并于 2010 年 4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为了让采暖用户能 够了解《办法》所提出的各项规定,依法维护自身的采暖权益,配合供热单位安全稳定供热,现就采暖用 户关心和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新的《办法》? 冬季采暖是北方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伴随着首都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供热事业 已经走过了 50 余年的发展历程,在保障首都经济建设,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 用。截至 2008 年底,全市供热面积已达到 6 亿平方米,城市热化率 95%以上,已经成为全国最大的集中供 热城市。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供热管理中一些深层 次的问题日益凸显,原《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1994 年,市政府令第 15 号)已不能适应供热 行业管理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具体体现在: 一是近年来国家在节能减排、应急管理、物业管理等方面陆续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而 我市原来的供热管理政府规章中并没有体现这方面的要求; 二是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供热设施无序建设和资源配置的不合理,造成了资源难以高效利用,环境 不能有效治理,影响到供热的安全与质量,与现代化国际化大都市的地位极不相称; 三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原有的福利供热体制已难以适应,特别是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劳动 用工制度改革,使供热与收费、采暖与交费的主体错位,供热、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清晰,导致大 量的供热纠纷,不仅影响到安全正常的供暖,而且严重影响了供热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四是目前我市供热监管制度还不完善,供热行业监管制度以及有关供热运行质量、安全、服务的监 督机制尚未完全建立,供热应急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不能依法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基本权益和供热市场秩 序。 《办法》的实施不仅为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提供了法的保障,也将为我市供热事业的健康发 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与条件。 二、《办法》出台要达到什么目的? 《办法》出台要达到的目的可以归结为四句话: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推进供热 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和谐可持续发展。 三、《办法》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按照“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开门立法”的方针,本次立法注重了三个结合,即: 一是结合了国家当前对民生保障、科学发展、体制改革、节能减排、安全保障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要求; 二是结合了供热采暖双方反映的主要问题,如:供热主体与交费主体、供热质量标准与纠纷处置、 供热采暖设施管护与用户义务、安全管理与禁止行为、停热要求与限制条件等等; 三是结合了供热管理长期实践中积累的经验与教训,如:三级管理体制、热源规划管理、企业备案 制度、合同管理与事实供热、行业组织与管理责任、安全服务监管与供热应急管理等等。 总之,《办法》既体现了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也结合了本市供热管理 的实际。 四、《办法》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办法》中的核心问题,就是供热保障问题。 在《办法》的各项法律制度设计中无处不体现着保 障、无处不是为着保障。归结起来“保障”体现在两个方面,即保障全市安全稳定供热,保障供热事业和 谐持续发展。这是《办法》的核心,也是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如何理解“保障”这两个字? 首先,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和集中供热自身基础性系统性、公共性特征决定了集 中供热具有保障性。 其次,行为自律、合同约定、依法行政、应急措施是落实各方保障责任的主要途径。 再次,“保障供暖,人人有责”的理念,是供热保障性所体现的中心思想,也是构建安全、科学、和谐供 暖局面的关键。其保障责任具体体现在四个层面: 一是政府保障责任:完善规章标准,为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供热市场秩序提供依据;坚持依法 行政,规范供热采暖行为,为构建和谐供热环境创造条件;落实各项政策,为企业的生存发展和低收入群 体的采暖提供保障;强化安全管理,对影响正常供热和由此引发的不稳定因素采取必要的措施。 二是企业保障责任:科学发展,建立经济、安全、清洁、高效的供热采暖系统;安全供应,满足社 会发展需求,保证用户按时稳定供热;诚信服务,为用户提供公平、透明、达标、规范的服务;节能减排, 承担有效利用资源、减少污染排放、推进计量改革的义务。 三是用户保障责任:遵守规章,维护整体供热系统的安全与稳定;履行义务,按时付费和做好室内 设备的安全监护与报修;节约用热,承担采暖节能降耗的义务;主动配合,对实施供热管理的行为给予方 便与支持。 四是社会保障责任:保证能源,为安全稳定供热提供燃料保障;设施保护,为供热设施运行提供安 全环境;部门配合,为供热紧急避险和抢修创造作业条件;舆论支持,为供热行业生存与发展提供良好的 环境。 五、《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及相关管理活动。 《办法》所称供热,是指供热单位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用户提供采暖用热以及相关 服务的行为。因此单位为生产生活自用自管、不是社会经营行为的供热活动不属于本《办法》调整规范的 范畴;城乡居民各种形式的分户自采暖,如:壁挂炉、电采暖等也不属于本《办法》调整规范的事项。 六、《办法》设立了哪些供热管理制度? 《办法》中所设定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围绕供热市场而建立的供热采暖双方 应遵循的行业管理制度;另一部分是围绕供热单位如何保障供热而设计的供热运行服务保障制度。 供热市场与行业管理制度主要归结为 10 项,即:居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查验供热条件制度;供热 设施社会化与普遍服务制度;供热单位备案与经营退出制度;供热管理与收费到最终用户制度;供热与采 暖依法履行合同制度;供热收费统一税票制度;有条件采暖停热协商制度;室内用户自用供热设备监护与 报修制度;低收入居民冬季采暖社会保障制度;政府奖励与行政处罚制度。 供热单位运行服务保障制度主要归结为10 项,即:供热安全管理与设施巡检制度;用户自用设备 隐患告知与维修制度;应急避险与应急处置制度;供热质量保证与采暖温度定期抽测制度;用户服务与投 诉及时处置制度;运营服务信息披露与先行告知制度; 供热设备折旧与按期更新制度; 供热安全应急保障 与应急备勤制度;供热能耗计量与统计报告制度;全员安全、服务及节能技术培训制度。 七、《办法》对供热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作了哪些规定? 供热单位是供热市场的主体,其权利、义务和责任除了宪法和其它法律、 法规赋予一般民事主体所 享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外,在《办法》中对供热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概括起来为 四个方面,包括:科学发展、安全运行、诚信服务、节能减排。具体的条款一是在《办法》中体现,二是 已在《居民供热采暖合同》中予以约定。 我们总体归纳了供热单位应履行的义务有20 项,即:在实施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中严格遵 守供热规划的义务;在条件具备时,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