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示范文本
供水工程施工合同供水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示范合同示范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 订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23221 合同书合同书 | YB-HT-023221 | YB-HT-023221 供用水合同供用水合同 供水工程施工合同供水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 ) 说明:以下合同书内容主要作用是:约束合同双方(即甲乙双方)的履行责 任,同时也为日后双方的分歧,提供有力的文字性依据,可用于电子存档或 打印使用(使用时请看清是否适合您使用) 。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完成复核, 并与 承包人协商修改后, 在完工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和出具完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 批。 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证书后的42天内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若发 包人不按期支付,则应按第33. 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 承包人。 36最终结清 36.1最终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在收到按第53.3款规定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 天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 ,该 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并附有关的证明文件。 ①按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②按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追加金额; ③承包人认为应付给他的其他金额。 (2)若监理人对最终付款申请单中的某些内容有异议时,有权要求承包人 进行修改和提供补充资料,直至监理人同意后, 由承包人再次提交经修改后的最 终付款申请单。 第 2 页 共 6 页 合同书合同书 | YB-HT-023221 | YB-HT-023221 供用水合同供用水合同 36.2结清单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同时,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结清单, 并将结清单的副本提交监理人。 该结清单应证实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总金额是根据 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终结算金额。 但结清单只在承包人收到退 还履约担保证件和发包人已向承包人付清监理人出具的最终付款证书中应付的 金额后才生效。 36.3最终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监理人收到经其同意的最终付款申请单和结清单副本后的14天内, 向发包 人出具一份最终付款证书提交发包人审批。最终付款证书应说明: (1)按合同规定和其他情况应最终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2)发包人已支付的所有金额以及发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 发包人审查监理人提交的最终付款证书后, 若确认还应向承包人付款,则应 在收到该证书后的42天内支付给承包人。若确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付款,则发 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42天内付还给发包人。不论是发 包人或承包人,若不按期支付,均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3.4款规定的相同办 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对方。 若承包人和发包人始终未能就最终付款的内容和额度取得一致意见, 监理人 应对双方已同意的部分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双方应按上述规定执行,对于未取得 一致的部分,双方均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十六、价格调整 37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37.1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第 3 页 共 6 页 合同书合同书 | YB-HT-023221 | YB-HT-023221 供用水合同供用水合同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调 整合同价格。 Ftn △P=P0(A+∑Bn---1) Fon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按第33.2款、第35.2款和第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 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不包括价格 调整,不计保留金的扣留和支付以及预付款的支付和 扣还;对第39条规定的变更,若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 亦不计在内) :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 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 ,为各可 调因子在合同估算价中所占的比例; 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与第33.2款、第35.2 款和第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前 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投标截止日前42天的 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 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 其来源规定在投标辅助资料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内。 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若缺乏上 第 4 页 共 6 页 合同书合同书 | YB-HT-023221 | YB-HT-023221 供用水合同供用水合同 述价格指数时, 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或双方商定的专业部门提供的价格指 数或价格代替。 37.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 可暂用上一次的价格指数计算,并 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的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7.3权重的调整 由于按第39. 1款规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监理人应 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37.4其他的调价因素 除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和本条各款规定的调价因素外, 其余因素的物 价波动均不另行调价。 37.5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 则对原定完 工日期后施工的工程,在按第37. 1款所示的价格调整公式计算时应采用原定 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若按第2 0. 2款规定延长了完工日期,但又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延长后的完工日期内 完工, 则对延期期满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延长后的完工日期与 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38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 相关的合同范本· 弱电施工合同· 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防水工程施工合同· 爆 破施工合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绿化施工合 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装修施工协议书 第 5 页 共 6 页 合同书合同书 | YB-HT-023221 | YB-HT-023221 供用水合同供用水合同 在投标截止日前的28天后, 国家的法律、 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 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发生变更,导致承包人 在实施合同期间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37条规定以外的增减时, 应由监理 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后确定需调整的合同金额。 十七、变更 39变更 39.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各 种类型的变更。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①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②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 ③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 (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 实施) ; ④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⑤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⑥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