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服务常态化管理制度
优质服务常态化管理措施 为了加强我局优质服务的常态化, 更好的为群众服务,特制定如 下管理措施: 一、首问责任制 1、为方便群众和其它机关同志来我局办事, 更好地为公众服务, 遵循认真负责、 热情周到和不推诿、 不拖拉的原则, 实行首问责任制。 2、办事人员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 任人有责任向询问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3、当面询问时,属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或首问责任人 能够答复的事项,能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告知 期限,或做好解释工作。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内的 询问, 首问责任人应负责为询问人指明有关科室或带领至有关责任科 4、电话询问时,属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热情礼貌地给予 答复;属其它科室职责范围的,要告知该科室的电 5、对违反首问责任制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给 予批评教育和内部告诚,并作为年度考核和奖惩评此的依据之一。 对 于层教不改,严重损害机关形象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二、限时办结制度 1、各科室应根据职责范围和效能建设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确 定所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对服务对象咨询的疑难问题, 应及时给予 指导和办理。对能办的事项要及时予以办理; 对需要请示分管领导的 问题,应在 2 日内办结;对需要研究的问题,应在 7 日内办结。 2、对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在其符合相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 提下,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3、对即办事项,在服务对象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应 当场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刁难。 4、对限时办理事项,经办人员应即时办理。 5、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办理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时办理。如 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员应按照职权规定报分管领导审批, 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6、违反本制度,按中心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为服务对象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实 行一次性告知制。 1、 工作人员对前来办事或咨询有关事项的服务对象或相关人员, 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 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 2、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按时予以 3、对服务对象或当事人所办事项涉及材料不清楚以及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不明确等特殊情况, 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 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不能一推了之。 4、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或可用口头形式一次性 告知的外,其他的均要以书面形式告知服务对象或 5、违反本制度,按中心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行政效能投诉制度为加大干部队伍的监督力度, 加强效能建 设,提高依法科学监测水平,现制订干部违法违纪效能投诉制度。 第一条举报投诉的主要内容 1、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事项拖延不办的或 2、利用管理职权吃、拿、卡、要的; 3、工作作风粗暴,态度生硬,刁难服务对象的; 4、违反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等 有关规章制度,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损害服务对 5、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损害服务对象 知情权的; 6、对群众的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置之不理的; 7、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8、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条举报投诉的主要方式和受理部门 1、举报投诉主要方式是来电、来信和来人,也可以由有关部门 (单位)转交。 2、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为:局机关效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条举报投诉的处理 1、对局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的举报投诉,由局纪检组主要负责人 汇报并转县纪委(监察室) ; 2、对中层及以下干部的举报投诉,由局纪检组向局党组汇报并 牵头调查核实。 第四条工作要求 1、工作人员对于受理范圈内的投诉,应认真吸理,做好登记, 及时汇报,对于不属于投诉范围内的投诉,要删心解释,帮助提供其 他投诉渠道,不准态度冷激,敷衍了事。 2、工作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按照领导的批示,高效率、 高质量地办理投诉,不准推诿扯皮、违反办结时限。 3、工作人员在受理投诉和调查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实事求 是,不准弄虚作假,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 4、工作人员要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 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 和宴请。 五、失职追究制度 实行效能建设失职追究制, 对违反岗位目标责任制、 服务承诺制、 首问责任制、 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规定, 失职而影响监管服务工作的, 给予效能告诫,并与同年度考评、评 第一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告诚: 1、工作人员上下班迟到、早退,月累计超过3 次的; 2、服务对象前来办事时,符合规定、手续齐全不予即时办理、 不按限时办结又不说明原因和办事时限等违反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 3、首问责任人未尽职的; 4、工作人员擅离工作岗位或串岗聊天的; 5、管理服务中作风生硬、态度粗暴,违反纪律且被投 6、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的; 7、利用职权假公济私, 故意制造、纵容、庇护不正当 8、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9、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妨害我局效能建设的。 第二条各科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科室集体告诫。 1、对所属科室工作人员累计被效能告诫 3 次以上(含 3 2、在查处所属科室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规定时,设置障碍、 干扰调查的; 3、科室整体违反局机关效能建设监察各项制度规定的。 第三条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不认真组织开展效能建设, 致使本单位出现严重效能问题的, 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 定追究其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