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范本2016
直接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一、根据 1998 年 10 月 25 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 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 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 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第四条 本会高度重视和积极开展党建工作,积极发展党组织, 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条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第六条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 1 第七条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 (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 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九条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元; 出资者:, 金额:。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 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十条第十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 〔必须具体明确,与审批机关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 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 、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 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2 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 3-25 人;理事任期 3 年或 4 年;有关单位主 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 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两次〕 。有下列情形 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1-2 名。理事长、 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 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 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3 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 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 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 须经全体理事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 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 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 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 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理事 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单位院长 (或校长、 所长、 主任等) 对理事会负责, 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4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3 人, 并推选 1 名召集人。 人数较少的民 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 名监事〕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 、本单位从业人员或 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 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 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 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 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 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第四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5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 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