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18个项目最全整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1818 个项目(最全整理个项目(最全整理) ) 1 1、公益性捐赠、公益性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同时具备 9 个条件)、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2 2、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 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 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 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 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 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 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 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 税所得额时扣除。 3 3、社会保险支出、社会保险支出 (1)基本保险: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 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 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 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其他保险:人身安全保险费、财产保险据实扣除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 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强制险:如航空意外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 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 4、借款费用、借款费用 基本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1)企业间借款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 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 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 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 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 应提供“金 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 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 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 金融企业提供贷款 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 实际贷款利率。 (2)企业向自然人借款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 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 号)规定的条件,计 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 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 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 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特殊规定: (1)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问题: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 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 准予扣除, 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 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 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 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A、金融企业,为 5:l; B、其他企业,为 2:1。 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 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 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 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 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 除的利息支出. (2)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 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 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 5、三项费用、三项费用 (1)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 予扣除。 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 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 设施和人员费用, 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 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 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 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 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 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 费等。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 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 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关于以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