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违法案例汇编2020年
生态环境违法案例汇编 人去空摆渡有限公司 整 理 2020 年 11 月 目录 案例 1:某公司涉嫌未有效收集处置挥发性有机物案 1 案例 2:某公司涉嫌贮存固废未采取防流失措施案 2 案例 3:某电子有限公司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 3 案例 4:某公司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 5 案例 5: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案 7 案例 6:某机动车检测公司涉嫌机动车环检数据造假案 8 案例 7:某公司涉嫌未采取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废气排放及将危废交由无资质单位处 置案 9 案例 8:某机械公司涉嫌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案. 10 案例 9: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 12 案例 10:某钻井公司涉嫌噪声超标案 14 案例 11:某建材厂涉嫌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15 案例 12: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16 案例 13: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 18 案例 14: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19 案例 15:某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 案例 16:某金属铸造制品有限公司涉嫌大气污染物 21 案例 17:某酒店涉嫌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22 案例 18: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危险废物经营 24 案例 19: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26 案例 20:某公司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28 案例 21:某热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案 30 案例 22:某炉料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 32 案例 23: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保证污染源 34 案例 24: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 35 案例 25:某煤化工集团排放水污染物 PH 值超标案. 36 案例 26:某煤业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37 案例 27:某实业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38 案例 28:某医院废水超标排污案 40 案例 29: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案 41 案例 30: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43 案例 1:某公司涉嫌未有效收集处置挥发性有机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19 年 4 月 3 日,北京市房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某 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车间内在用的 1 条双螺杆挤出造粒生 产线(13 号线),由于安装不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收集罩未完 全覆盖加热挤出工位,配套的风机风量不足,导致生产过程 中产 生的部分挥发性有机物未进行有效收集处置,直接排放到 大气中, 污染周边环境。 二、法律依据 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部分挥发性有机物未进行有效收集 处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 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 在密闭空 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 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北京市房山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 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 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对该单位作 出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第 1 页 案例 2:某公司涉嫌贮存固废未采取防流失措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19 年 6 月 28 日,白山市靖宇县环境保护局环境执法人 员在对吉林某公司靖宇分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现场调 查 时发现该公司自建的沉淀池有部分泥浆流淌至厂区外,建设 的沉 淀池未能采取有效的防流失措施。 二、法律依据 该公司贮存固废未采取防流失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 华 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 1 第一款“收 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 取 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 得擅 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靖宇县环 境保护 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六十八条 第七项 2 规定和《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标准》 中对罚款额度的裁量标准,对该公司处以罚款 15000 元,并责 令其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1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 年)改为第二十条。 2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 年)改为第一百零二条。 第 2 页 案例 3:某电子有限公司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 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19 年 7 月 2 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某电子有限公司进 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家用电器塑料制品项目正在生产。 该项目 4 台注塑机生产过程中有废气产生,但配套建设的光氧 化催化+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7 月 2 日,常州市生 态环境局立案。7 月 5 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 行为决定书,责令某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放大气污 物的 行为,当日送达当事人。同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查封决定 书,查封当事人 9 台注塑机的配电箱,查封期限自 2019 年 7 月 5 日至 8 月 3 日,决定书当日送达当事人。7 月 19 日,某电子 有限公司提交解封申请书。7 月 22 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 解除查封决定书,当日送达当事人。8 月 7 日,常州市生态环境 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 听证权利,于 8 月 9 日送达当事人。8 月 9 日,当事人提交陈述 申辩意见。8 月 20 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款 10 万元。8 月 21 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 月 23 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就某电子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出具了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案件移送书,向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移送该案进行行政拘留。 二、法律依据 第 3 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 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 目 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 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 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 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 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常州市生态环境局针对某电子有限公司以 逃 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作出罚款 10 万元的行政处 罚决 定。 第 4 页 案例 4:某公司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固体废物 管理制度案 一、基本案情 2018 年 11 月 14 日,马鞍山市环境执法人员对某公司现场 检查,发现其涉嫌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处理设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