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2015
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1-2015 年》和《湖北省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卫生局,发展改革委(局) ,财政局: 为了推进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 见》中“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组织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医 疗机构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的要求,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制 定了《湖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1-2015 年) 》和《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 ,经省 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抓紧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各市州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于2011 年 4 月前报省审批后实施。 附件:1、湖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1—2015 年) 2、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 二 0 一一年一月五日 湖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湖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1—2015 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政策依据政策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 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 年) 〉的通知》和《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推进卫生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卫生 资源配置的宏观管理,特制订《湖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1-2015 年) 》 (以下简称《标准》 ) 。 第二条第二条 指导思想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从湖北实际出发, 借鉴国内先进经验,科学制定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加强卫 生行业管理,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医疗卫生资源,促进全省卫生事业科学发展。 第三条第三条 基本原则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强化政府在卫生资源配置 与准入方面的规划和监管职责,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促进公平公正。同时,注重发挥市场 机制的作用,鼓励民营资本举办医疗卫生事业,促进有序竞争,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 疗卫生需求。 (二)坚持实施属地化与全行业管理。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 和经营性质,均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 (三)坚持统筹规划与区别发展。从全局出发,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的要求, 统筹规划全省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同时,对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实施不同的配置政策,新增卫生资 源重点投向农村和社区卫生等薄弱环节。 (四)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卫生资源配置着眼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 加快发展步伐,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在中部地区领先。同时,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医疗机构逐步整 合,严格控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鼓励共建共享,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条第四条 卫生资源的界定卫生资源的界定 根据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构成要素,卫生资源包括机构、床位、人力、设备、经费和科研技术 等。 (一)卫生机构:包括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疗养院、护理院(站) 、门 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所)、村卫生室、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所、站)、临床检 验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局(所)和其他卫生机构。 (二)医院病床: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设置的正规床、简易床、监护床、超过半年加床、正在 消毒和修理床位、因扩建或大修而停用床位。不包括产科新生儿床、接产室待产床、库存床、观察 床、临时加床和病人家属陪侍床。门诊部(所) 、专科防治院(所)不得设病床,可设少量观察床。 (三)卫生人力:包括卫生技术人员(含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检验及 影像技师等) 、其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四)医疗设备: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日常业务工作所必须的常规医用设备和大型医用设备。 (五)卫生经费:指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卫生事业经费和卫生基本建设投资,以及医疗卫 生机构的各种业务收入。 (六)科研技术:指医疗卫生机构的科学研究、医疗技术、重点学科等。 第五条第五条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本《标准》是指导各地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监督和评价各地卫生事业发展 的重要依据。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六条第六条 适用期限适用期限 本《标准》适用期限为:2011-2015 年。 第二章 卫生机构设置标准 第七条第七条 总体要求总体要求 (一)应考虑区域范围、人口密度、健康水平、疾病谱分布等因素,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 况和趋势,按照各自的功能,设置各类卫生机构,形成规模适宜、分工明确、定位准确、各司其职、 功能互补的卫生服务体系。 (二)根据实际需要,充分体现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和效率效益原则。在结构和布局上 突出预防保健、社区卫生、农村卫生、中西医并重的战略重点,保持适度规模,避免重复设置。 (三)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民营医疗机构, 鼓励民营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积极发挥民营医疗机构在资金、设备、管理等方面的优势,营造区域内不同所有制医疗机构协调合 作、良性竞争的格局。 (四)加强卫生机构内涵建设,重点提高和改进现有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水平,提 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第八条 医院设置医院设置 医院主要由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包括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组成。其发展 重点是提高服务能力、辐射能力和疑难病的诊治能力,适度控制规模。 (一)综合医院。(一)综合医院。到 2015 年,全省规划设置政府举办的三级综合医院60-70 家。一般县(市、 区)设 1 所政府举办的二级综合医院,人口超过 80 万的县(市、区)可设 2 所。原则上不再在各 市(州)中心城区增设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三级综合医院主要承担辖区内疑难病症的诊断治疗和 医学科研、教学工作;二级综合医院承担基本医疗、急救、保健及基层卫生技术培训等工作。 (二)中医医院:(二)中医医院:省和市(州)设政府举办的三级中医医院1 所(武汉市可设2 所) ;以农业人 口为主的市辖区和县(市)设政府举办的二级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院1 所。 (三)专科医院:(三)专科医院:各地可根据当地疾病谱等,设置一定数量的专科医院,具体数量由各市(州) 确定。到 2015 年,全省规划设置三级专科医院50-60 家。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民营医疗机构,特别支持举办 500 张床位以上大型综合性民营医院和 100 张床位以上的专科医院。民营医疗机构设置数量由各市(州)确定。 加快发展中间性医疗服务。大力发展医院内康复医学科、社区康复、家庭病床、护理院、护理 站、老年病和慢性病医院。 第九条第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为补充,坚持以政府主导 为主、以调整现有卫生资源为主。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区的市原则上按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或覆盖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