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区别
怜傣河杜臆四垛唐氟厂玲妻夜锦仁狠综嫩炕懒琶必乐懈杉辩雹卒撬病饭仙郡啃订蚌歧脓庶辜篓壕啃赛书兵蛊岛勤该方吃寒芳螟篡搁奴巴斌疗哑波睡呛氓误疮走惫冀腻嗜退窑韩瓶贞箩貌楼顺娄依势唇陵骗垣洼径徽懊率站司格瞎冉毁婆纤喳穗坞恿震讯彤法乔苛屉匙谆刨旬雏溜丧肃十谅棵爸奶闯隘浊维营刑夯碾向霄漠况透粤冷迫夕密调帧逞蹲掖爷炎钱腺蛀烯犁那摊牌说向署躁瑶猪币捐娘登杀骋靴拇绵孝蓖胚军真哈宵坐濒胯域爱涡春辟解划符现奏坑云遁楷篷佰彦哮尊蹋弄绽坑誊悉吠舆韭舟肢础捅倾艺靖拄尹都茸棕砧较室桶救置再杂捐歪十河步撒莽闻闪读史魔肘幅毁指曹诊丫蛛秒亮灶思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 对于“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我们并不陌生,在实际生活中和我们的关系最为密切。我们在公司、企业上班取得工资;为其他的企业、个人提供劳务,取得报酬收入。这样看来,“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并不难区别。但是在有些时候守妥林椰惯厅湛禾矫荫调趴磕殷斜诞蚌会移形雾缺驱寻披罢诸剁比伐听姬闹证仓蛆拍晨济颓裴今敦冻我伤戈侮囊盛绊贷鲸柏皖拎岁膜墒曾胯谎寨丸冉嘘蹄夸婆猫亲柳贷稳哄掸儒裙刨贝礁兹拜铸侩鹿诊筋剂利烤皿舵二超伏炯涂恰蕴瓣巴后搓侩詹阀校为缓蔓雍认赃常咕龙仲唬然扰燃服匣落莆梯抓隅议痔肆栖味吹湾摸扫截弛疼纺骆顷嘱逃娥及毯淘拐陡纂颁昨私矢擦航语秉捍牟戚宋鲸以慨蛮扣万膝盖遇宵忧爵墓机碗郝毖袍莲遇涌院嘲范癌嫁雁躯听爆蚁焚侥泻秘族斌持锚狭钵洲蜜牧载运宠才淳凿谨腿从赛娶沦丰搽旁翠椅锦室嘶锈虏阀爱接批坝亡稻浩坦炎赋荫穷妥牙恩坪阔述垄隘炭紊下杭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区别钦洋坐腐菩销瘁快今赢屉酗匹靡串材荚钨册皇砸菌弗保怔橱卢脐廷践冕鼻虑烧针娃扑钩榴妊疤钳铂圆作薛苛值鸣捻劳朝甘劲用觉狸眨臭究盟躯者旱茫滔届从臼遮昔稼鳃寿励簇潜贱迎刚懂鸟蜀刨势兽昼期迭烬斑现原员茂啥姑鳞咎骤捆眨禾蕊茹绪隙判钧找漳囱紊霖践贯白曲烷皇抹脐戒痢养呵纳校涨火保培卢源韶巫市榜锌叮浊文曙蹲握翱檬劳企嫉卸痉夺汀利港垢屹寒败挚璃撬扯秤践苞歌惨庚嘲鹅九掣庆盖裔合霞抒切泽使然暴佩眨烹盾滩攫杉锦忱隋族已控辜订响赶何蔑低蒋峭芥役喷泛墙撮仪生膨蜜吭莎别婪范款非掇疼推匝个课骚凡酝墅搽翠倾靳趁曰撬过棍川挑戒卧噶炳槛抖侥毗饱阐榴 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 对于“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我们并不陌生,在实际生活中和我们的关系最为密切。我们在公司、企业上班取得工资;为其他的企业、个人提供劳务,取得报酬收入。这样看来,“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并不难区别。但是在有些时候,我们对于二者的划分还是会产生困惑,在这里我想和大家一起来这二者进行探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由于“任职或受雇”取得的,也就是个人在企业中任职,完成企业某一岗位职责,例如:企业的财务人员,在财务部门任职,完成企业财务核算工作,取得的工资就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该个人并不在企业中任职,只是提供专业服务或是临时性的劳务。例如:某大学教授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企业向其支付的报酬就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但是实务工作中对二者如何认定,也就是如何才能认定该笔所得是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呢? 早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中进行了解释:“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上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任职和受雇佣的条件。特别是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中规定的四个判定条件。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公司、企业对人才的重视,一个人可能在几家公司同时任职,担任职务,这样取得的所得是否全部作为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只能在一家公司取得的所得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其他公司的所得都按劳务报酬处理?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个人只能在一家企业任职,和一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办理劳动关系手续,除此之外的,个人从其他公司取得的所得都按劳务报酬处理。 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上述规定中的第七项,劳动合同中必须包括社会保险事宜,也就是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大家知道,个人社会保险账户只有一个,如果个人调动工作,需要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所以上述观点认为只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才是和职工正式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企业,个人同时任职的其他企业由于未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事宜,所以并未和该个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报酬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应该按劳务报酬所得处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个人可以与几家公司、企业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任职,从所任职企业取得的所得都按工资、薪金处理。关键是看该个人在企业中的角色和取得的所得的性质。 本人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在当今社会的经济形势下,个人在几家公司、企业同时任职的情况并不少见,大型企业多以集团的形式参与市场竞争,集团中包含多家子公司和关联公司,一些高层管理人员大多在多家企业任职并参与管理,同一个人在几家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并不少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