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案例4日本影响消费胶卷和相纸的措施
日本影响消费胶卷和相纸的措施 一、案情介绍 1996 年 6 月 13 日,对影响进口胶卷和相纸(以下简称胶卷)的经销、许诺 销售和国内销售的日本法律、规章和要求,美国提出磋商要求。美国声称,日本 政府通过这些措施给予进口胶卷较差的待遇,违反了 GATT1994 第 3 条和第 10 条。美国还声称,这些措施使美国的利益受损或丧失(非违反性要求) 。1996 年 9 月 20 日美国要求设立专家组。1996 年 10 月 16 日,专家组设立。专家组裁定: 美国没有证明美国引述的日本“措施” (无论是单个还是集体)使 23.1(b)意义 上的美国利益丧失或受损;美国没有证明美国引述的日本经销措施授予进口胶卷 GATT 第 3 条第 4 款意义上的较差待遇;美国没有证明日本违反GATT 第 10 条 第 1 款公布一般适用的行政裁定。 专家组的报告于 1998 年 3 月 31 日分发,DSB 于 1998 年 4 月 22 日通过了专家组报告。 1、基本事实 (一)日本的胶卷和相纸市场 本争端涉及进口消费品胶卷和相纸(以下统称胶卷)在日本的经销。 日本对胶卷的约束关税和适用税率的历史情况如下: 胶 卷 相 纸 黑白 彩色 黑白 彩色 肯尼迪回合前(1964) 30%* 40%* 25%* 40%* 肯尼迪回合 (1967) 15.0% 40%* 12.5% 40%* 东京回合 (1979) 7.2% 4.0% 6.6% 4.0% 乌拉圭回合 (1994) 免税 免税 免税 免税 直到 1970 年至 1972 年,黑白胶卷一直是日本使用的主导产品。之后主导 产品是彩色胶卷。 今天彩色胶卷占日本整个消费品胶卷市场的 97%, 黑白胶卷仅 占 3%。 日本的胶卷市场有四个供应商,国内两个,国外两个。国内的两家分别是 富士和柯尼卡,国外的两家分别是美国的柯达和德国的爱克发( Agfa) 。 美国提出,外国的胶卷制造商通过其全资的当地销售机构来经销全部胶卷。 三分之二的柯达胶卷卖给了零售商,9%卖给了所谓的二级批发商,剩余的通过 与柯达关联的洗印厂。 爱克发的当地附属机构销售了90%的胶卷给零售商, 其余 的卖给了二级批发商。 富士将所有胶卷卖给了主要的批发商, 批发商再通过地区 二级批发商销售。8%通过洗印厂,其余的直接卖给了零售商。柯尼卡通过曾经 是独立的照相器材批发商的销售附属机构销售。 根据日本和美国提出的证据,日本的零售商分为三个种类:第一类是传统 的照相器材商店,主要销售胶卷、相机和附件,这种商店大约有 3 万家,销售量 占日本市场的一半;第二类是一般的商品商店(包括超市、 百货、 药店和便利店) , 约有 7 万家,销售量占整个胶卷量的三分之一;第三类是其他的零售渠道(包括 旅游景点、公园及其他小的渠道) ,约有 18 万家,销售整个市场中的其他部分。 (二)与美国请求有关的日本实体和措施 美国提出的请求主要涉及两个政府机构、一些理事会和商会,还有一些具 体措施。美国将这些措施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经销反措施, 美国指称鼓励和便利 胶卷市场结构的建立, 进口胶卷被排除在传统的经销渠道之外; 第二类是大型商 店法,美国指称限制胶卷的替代经销渠道的发展;第三类是根据奖购法(the Premiums Law) 的奖购限制和误导陈述, 美国指称通过限制促进销售对进口不利。 美国将这三类措施统称为自由化反措施。 下面就日本的两个机构及其他实体作一介绍。 1. 1967 年内阁决定 即 《1967 年 6 月关于对内直接投资自由化的内阁决定》 ,提及了对不公平贸 易做法的管制。 2. 日本国际商工部(MITI)和相关事项 (1)产业结构理事会经销委员会:第 6 期和第 7 期中期报告 1)1968 年第 6 期中期报告 该报告涉及与经销有关的广泛的问题,主要分为四类:经销人员的加强和 现代化;市场条件的调整; 实物经销的合理化; 实现这些问题的共同基础环境的 调整。 还列举了下一个五年的经销政策目标。 美国认为该报告还涉及了自由化对 日本经济可能的不利影响。 2)1969 年第 7 期中期报告 指出经销制度的制度化目标是提高功能和生产率,但具体指明了外国对经 销部门的威胁。 (2)1969 年交易条件调查报告 指出了外国公司和经销变化,建议政府采取相应的政策,使交易条件合理 化。 (3)1970 年胶卷交易条件合理化指针 规定了销售合同中的交易条件、货物交付的交易条件、账目清偿的交易条 件、派遣雇员 等。 (4)1971 年经销制度化促进委员会基本规划 提出有必要将生产到消费的整个经销程序视为一个单一的制度,实现这一 制度的效益的 大幅度提高。 (5)经销制度化开发中心1975 年手册 (6)大型零售商店法 于 1973 年 10 月 1 日由日本国会通过,1974 年 3 月 1 日生效。 (7)日本开发银行和中小型企业局 3. 日本公平委员会(JFTC) 该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日本政府机构,负责实施反垄断法和奖购法。对本 争端来说,有关的法律和采取的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反垄断法 包括第 6 条颁布的第 1 号规则、1971 年第 34 号通告(公开博彩) 、1982 年 第 15 号通告。 (2)奖购法 包括 1965 年通告、1967 年第 17 号通告、1973 年第 34 号通告(原产地) 、 1977 年第 3 号通告、1977 年第 5 号通告。 (3)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指针 包括 1981 年派遣雇员指针、1983 年广告规则指针。 4. 理事会和商会 (1)公平贸易促进会 (2)零售商理事会和 1987 年零售商守则 (3)商工会 l 案件涉及的相关协议条款 见 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 3 条 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 l 专家组的分析与裁定 (一)基础性问题 日本首先提出了八项措施不属于专家组的权限范围,因为在美国要求设立 专家组的申请中没有具体指明。对此程序性异议,专家组从分析DSU 第 6 条第 2 款开始。 专家组认为,第 6 条第 2 款的要求,在一措施是明确指明的措施的附属或 与之有密切联系时, 是可以满足的, 可以认定被诉方得到了申诉方的要求范围的 充分通知。 通过对上述八项措施的审查, 他们认为其中有三项属于专家组的权限 范围,另外五项不属于专家组的权限范围。 (二)争端双方的要求 美国提出,通过采取三种类型的措施,日本政府在过去 30 多年中对进口消 费者胶卷和相纸的经销和销售实行禁止,从而使美国 GATT 中的 23.1(b) (非违 反申诉)意义上的权利受损或丧失。另外,还违反了GATT 第 3 条第 4 款和第 10 条第 1 款。这三类措施是经销措施、对大型零售商场的限制和促进措施。日 本对此一概否认。 (三)审查次序 本案既包括了违反申诉也包括了非违反申诉。 传统做法是先审查违反申诉。 本案中尽管美国在专家组申请中先列举违反之诉, 但争端双方在专家组程序中先 提出非违反之诉。专家组认为有必要先解决美国提出的非违反之诉。 (四)举证责任 专家组注意到,在所有 GATT/WTO 争端解决制度的案件中,以及大多数的 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