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公司并购中的财务问题
第五章第五章 企业并购就其实质而言,是企业之间权益重新分配和组合的过程。在此过 程中会涉及购并双方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一系列会计要素的变化,从而 产生用合理的会计方法来揭示和处理并购中的财务变动问题。 公司并购中的财务问题 一、企业并购的性质一、企业并购的性质 由于收购兼并的会计处理方法是根据企业的并购性质而定的。因此,我们 必须首先对企业的并购加以分类,然后才能确定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由于我国 的会计准则没有对并购的性质作出分类, 这里参考国际会计准则对企业合并的分 类来确定企业并购的性质。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22 号──企业合并,企业的合并可以分为购买和股权 联合两种方式,并分别作出如下定义: 购买购买──指通过转让资产、承担负债或发行股票等方式,由一个企业(购 买企业)获得对另一个企业(被购企业)净资产和经营权的控制的企业合并。 股权联合股权联合──指参与合并的企业的股东联合控制了他们全部或实际上是全 部的净资产和经营权,以便继续对合并后实体分享利益和分担风险的合并。在这 种情况下,合并后实体的哪一方都不能认为是购买企业。 根据上述定义,鉴别企业的并购是购买还是股权联合的关键在于并购后企 业控制权的归属。 如果并购后, 一个参与并购的企业控制了其他参与并购的企业, 就可以确定此次并购为购买,与企业购买其他资产类似(犹如购买一项机器设备 或材料等) 。 如果在并购后,参与并购的企业的股东共同控制并购后的续存企业, 分担和分享并购后主体的风险和利益,则可以判断此次并购是股权联合。 一般情况下,股兑股的交易基本可以实现对企业的联合控制。因此,换股 并购方式是股权联合的一个重要特征。通常,我们可以根据企业的并购方式是否 是换股交易,对企业的并购性质作出判断。但是,在某些复杂的企业并购中,单 单依靠换股或现金购买这些特征难以确定并购的性质。例如,在同一次并购中, 同时使用了换股和现金购买;或者在并购中,其中一方的股东可以选择换股、认 股权证或现金购买;又或者尽管是通过换股实现了企业并购,但由于并购协议的 规定或其他原因,并购后一方拥有绝对控股权, 那么在这些情况下就需要通过判 断并购后企业控制权的归属,来确定并购的性质。 在确定了并购的性质之后,则可以确定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来反映交易的 实质。 依据上述企业并购的两种方式,应分别采取两种会计处理方法──购买法 和联营法。 为了更好说明问题,本章的论述以下列若干假定或概念为前提: 1.并购方式为吸收合并或控股合并,因为在这两种方式下,主并企业与被 并企业容易区分。 2.在吸收合并的情况下,主并企业对被并企业的原有资产实行直接控制和 管理;在控股合并情况下,主并企业取得目标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在会计上一般以 50%的持股比例作为是否控制的数量界限来决定是否并 表,本章假定主并企业的控股比例为 50%以上。 3.公允价值(Fair value)──指在一项正常的资产交易或债务结算中, 熟悉情况并自愿的双方以公平价格(通常为评估值)进行交易的金额。 4.我国至今还没有针对企业并购出台会计准则,以下主要参照国外合并会 计方法简要阐述购买法、联营法,侧重于并购时双方的财务处理。 二、购买法二、购买法 (一)购买法的特点 在多数情况下,企业并购往往采取一家企业以现款或其他代价购进另一家 企业的方式进行。购买法(Purchase ) ,也称购受法,它假定,企业合并 是一个企业取得其他参与合并企业的净资产的一项交易, 这一交易与企业直接从 外界购进机器设备、存货等资产并无区别。 采用购买法核算企业购买的原则类似 于核算其他资产购买的原则,因此,购买法有如下特点: 1·合并方要按公允价值记录所收到的资产和负债,取得被并企业的成本要 按与其他经济业务相同的方法加以确定, 即按合并日各自的公允价值将合并成本 分配到所取得和所承担的可辨认资产和债务中去。 2·在购买价格与所取得的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记为商誉,在规定的期 限内摊销。但在控股合并方式下,在投资的分录中不记入商誉。 3·主并方只能合并被并方购买日后的利润。 4·实施合并企业的留存收益可能因合并而减少,但不能增加;被并企业的 留存收益不能转入主并企业。 5·购并中发生相关费用的处理:若以发行权益证券(股票)为代价,登记 和发行成本冲减资本公积; 法律费、 咨询费和佣金等其他直接费用计入购买成本; 其他购并的间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二)购买合并中的会计工作 在购买合并中,需要进行的主要会计工作如下: 1·对被购买企业净资产进行确认与评估 在购买中, 必须由法定机构对所购买企业的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以确定企 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在审计评估之前,购买双方要确定评估基准日。由于资产 评估的主要目的是为购买价格作出参考, 评估基准日的确定不宜与资产或股权的 实际转让日相距太远,否则不宜作为购买价格的参考。实际购买价格可以高于或 低于评估后的公允价值。 2·商誉的计算与确认 在购买中,如果购买目标企业全部资产并取消其法人资格,购买成本超过 购买企业所购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中的权益的部分, 应作为商誉并确认 为一项资产。 商誉代表的是可望取得未来经济利益而发生的支出。该项经济利益 可能由于购买的可区分资产的协同作用而形成,也可能形成于某些资产,这些资 产在单个考虑时,并不符合在财务报表中加以确认的标准,但购买企业却准备在 购买时为之发生支出。 在会计上对于购并活动产生的商誉,有以下三种处理办法: (1)将其单独确认为一项资产,并在预计的有效期限内加以摊销,或者列 为费用,或者冲销留存收益。理由是实施购并的企业为了取得以后若 干年度的超额利润,发生了超额的支出,这一支出就是商誉;虽然商 誉在形态上不同于其他资产,但其在本质上并无区别。将为取得商誉 所发生的费用同以后各期产生的超额利润相配比,更符合会计上的配 比原则。 (2)在购并时直接注销,冲减留存收益。理由是商誉的价值不确定,不能 单独存在和变现,而且形成商誉的因素难以为企业所控制,购并后商 誉是否存在具有较多不确定性, 故将其列作一项资产不符合审慎原则。 虽然在购并时,企业多付出一部分价款,但它仅仅是与购并业务相关 的费用。 (3)将商誉作为一项永久性资产,不予摊销,除非有证据表明,其价值发 生了持续下跌。理由是外购商誉价值一般不会下降,因为在企业的生 产经营中能够不断维持并增加这种价值。此外,在被购并企业正常生 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形成了商誉 (自创) ,这些费用已计人被 购并企业损益,再将外购商誉摊销,会造成重复。 从各国情况看,第一种方法应用较多,第二种较少使用,而第三种方法极少 被采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第32号《企业购并准则》中明确要求使 用第一种方法, 并在最长不超过20年的期限内摊销;美国规定在不超过40年的期 限内摊销。 在极少数情况下, 购并时所取得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会超过购买成本,这就是 负商誉。对于负商誉,主要的做法是,将净资产超过购买成本的差额分摊到除长 期有价证券之外的非流动资产,如果这些非流动资产已降低到零值,则未分摊的 差额记作“递延贷项” 。 3·购买日的确定 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对购买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