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金管理制度
报酬制度案例报酬制度案例 奖金管理制度奖金管理制度 一、员工出勤奖金办法 (一)本公司为奖励员工出勤,减少请假,恪遵公司规章,特订定本办法。 (二)出勤奖金按点计算,每点 20 元,每月计分 30 点(600 元)凡本厂员工(包括契约工)在厂工作每出勤 1 天给予 1 点。 (三)凡员工于当月份内请假者,不论事病假均按下列标准扣减奖金。 1.请假一天扣 7 点(140 元)。 2.请假二天扣 14 点(280 元)。 3.请假三天扣 21 点(420 元)。 4.请假四天扣 30~31 点(600~620 元) (四)全月份不请假, 且轮休不超过 2 日者另加给全勤奖金 8 点(160 元)凡请假旷工(包括 1 小时)或轮休超过 2 日(逢 有法定假日的月份得增加为 3 日)及星期日固定休息人员均不加给。 (五)兵役公假、婚、丧、生育假: 1.身家调查、点阅召集、后备军人召集等出勤奖金照给。 2.动员召集教育召集及奉派受训 20 天以上者不予给点。 3.婚、丧、生育假所请假日不予给点(如跨月者其全勤加给的 8 点只扣 1 次)。 (六)公伤与国内公差出勤奖金照给。 (七)旷工:每旷工 1 天扣 10 点(4 小时以内扣 5 点,超过 4 小时按 1 天扣点)。 (八)当月份请事病假累计 4 小时以内奖金不扣,超过 4 小时按 1 天扣点。 (九)为顾念员工确患重病必须住院(限公立或劳保医院治疗,情节特殊,其住院期间经取得医院证明者得予从轻扣 点,即每住院 1 天扣发奖金 5 点,其余门诊仍按本办法第 3 条、的规定计扣奖金。) (十)星期例假及轮休、特休: 1.常白班员工星期例假日或排定轮休日奖金照给,但被指定加班而不到工者扣奖金 10 点。 2.已排轮休的人员除轮休日外如有不上班者应一律请假否则视作旷工。 3.特别休假必须于前一天下午 5 点钟前提出申请经核准者,出勤奖金照给,事后(包括当天)申请者不准,视作事假 论。 4.应休未休的特别休假在年限届满后均按现支日资的 1.6 倍发给奖金,但中途离职者不予发给。 (十一)本办法经核准后公布实施,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 二、全勤奖金给付办法 (一)本公司为使员工勤于职务,提高生产效率起见,特订定本办法以资奖励。 (二)凡本公司生产线作业人员(领班除外),守卫人员及长期临时性生产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三)本奖金每季颁给一次,其给付日期为次月 20 日。 (四)凡当季内未请假(包括年休假),迟到及早退者,按下列标准给予全勤奖金: 1.月薪:按当季最后一个月的月薪÷30 天×6 天。 2.日薪:按当季最后一个月的日薪×6 天。 (五)颁发奖金前,人事部将名单送厂长核阅后公布。 (六)新进人员如到职日恰为当季第 1 日者,奖金自该月份起计算,否则于次季第 1 日起计算。 (七)当季服务未满 3 个月而离职者,不予计算奖金。 (八)停薪留职期间不适用本办法。 (九)本办法经呈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三、终奖金发给办法 第一条、依据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 39 条、订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公司从业年终奖金的发给,悉依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以本公司编制内的人员为限。顾问、聘约人员、定期契约人员、临时人员均不适用。 第三条、奖金数额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数额视公司当年度的业务状况及个人成绩而订。 第四条、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计算的范围从业人员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终奖金按其该年度内实际工作月 数的比例计算(服务未满半个月者以半个月计,半个月以上以一个月计)。 (一)准给特别病假或公伤假者。但因执行职务奋勇负责而致伤害,经专案签准其请假间得予发给的公伤假除外。 (二)非受处分的停薪留职者。 (三)中途到职者。 第五条、发给前离职从业人员于当年度年终奖金发给前离职或受停薪留职处分中者,不予发给。但退休、资遣人员 服务已满该年度者,不在此限。 第六条、发放日期每年度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于翌年 1 月 20 日发给。 第七条、奖惩的加扣标准从业人员在当年度曾受奖惩者,年终时依下列标准加减其年终奖金。 (一)嘉奖 1 次:加发 1 日份薪额的奖金。 (二)记小功 1 次:加发 3 日份薪额的奖金。 (三)记大功 1 次:加发 10 日份薪额的奖金。 (四)申诫 1 次:扣减 1 日份薪额的奖金。 (五)记小过 1 次:扣减 3 日份薪额的奖金。 (六)记大过 1 次:扣减 10 日份薪额的奖金。 第八条、请假旷职的扣减标准从业人员于年度中曾经请假或旷职者,其当年度的年终奖金依下列标准计扣的(以元 为单位)。 (一)病假 1 日扣减半日份薪额的奖金。 (二)事假 1 日扣减 1 日份薪额的奖金。 (三)婚假 1 日扣减 1/4 日份薪额的奖金。 (四)丧假 1 日扣减 1 日份薪额的奖金,但因承重祖父母、配偶等丧亡请假在5 天以内者,每日扣减 1/4 日份薪的奖 金。 (五)产假 1 日扣减半日份薪额的奖金。 (六)旷职 1 日扣 3 日份薪额的奖金,旷职半日扣 1.5 日份薪额的奖金。 第九条、奖金提拨凡符合本办法第 4 条、规定,工作不满 1 年者,其奖金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提拨。 第十条、扣款处理依本办法规定扣除的款额应缴回公司。 第十一条、实施及修订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下表为各公司年终奖金核发标准 达成率 100%以上 95%~100%未满 90%~95%未满 85%~90%未满 85%以下 奖励标准 3 个月(同特别休假在 14 天以内者加发 1 个月份奖金)。 2.5 个月(同上) 2 个月(同上) 1.5 个月(同上) 1 个月(同上) 奖奖 惩惩 制制 度度 第一条、员工奖励分下列四种: (一)嘉奖:每次加发 3 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二)记功:每次加发 10 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三)大功:每次加发 1 个月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四)奖金:一次给予若干元奖金。 第二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嘉奖: (一)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二)拾物不昧(价值 300 元以上)者。 (三)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者。 (四)有显著的善行佳话,足为公司工厂荣誉者。 (五)忍受勉为困难,肮脏难受的工作足为楷模者。 第三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功: (一)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著有成效者。 (二)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著有成效者。 (三)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置得宜者。 (四)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五)发现职守外故障,予以速报或妥为防止损害足为嘉许者。 第四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一)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害者。 (二)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三)维护公司或工厂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四)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第五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奖金或晋级: (一)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二)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足为全公司同仁表率者。 (三)一年内记大功 2 次者。 (四)服务每满 5 年,考绩优良,未曾旷工或受记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