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SL223-2008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 程 欧阳光明(2021.03.07) 2008-03-03发布 2008-06-03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223-2008替代 SL223-1999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Acceptance code of practice on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er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 2008年第 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2008)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 二○○八年三月三日 前 言 依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30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l—2002的要 求,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进行修订。 本规程共 9章 15节 145 条和 2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 ——验收工作的分类; ——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 ——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 对 SL223—1999 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 ——对规程结构进行调整; ——增加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 ——调整单位工程验收内容; ——增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 ——调整阶段验收内容,增加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 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调整竣工验收内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竣工验收自查、工 程质量抽样检测、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 ——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SL184--86 ——SL223—1999 本标准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规程主编单位: 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 会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参编单位: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总站 中水淮河安徽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水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出版、发行单位: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唐涛 韦志立司毅军 伍宛生 江瑞勇 何建新 宋崇 能 王韶华 宋彦刚 邓良胜 张忠生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何文垣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 目 次 1 总则 2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 3 分部工程验收 4 单位工程验收 5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6 阶段验收 6.1 一般规定 6.2 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 6.3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6.4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 6.5 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 6.6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7 专项验收 8 竣工验收 8.1 一般规定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8.2 竣工验收自查 8.3 工程质量抽样检测 8.4 竣工技术预验收 8.5 竣工验收 9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9.1 工程交接 9.2 工程移交 9.3 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 9.4 工程竣工证书颁发 附录 A验收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附录 B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清单 附录 C 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内容要求 附录 D 法人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附录 E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 F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 G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 H 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附录 I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 J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 K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 L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附录 M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格式 附录 N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 附录 O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内容格式 附录 P 堤防工程质量抽检要求 附录 Q 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格式 附录 R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 S 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 附录 T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格式 附录 U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格式 附录 V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正本) 附录 W工程竣工证书格式(副本) 标准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 总则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1.0.1 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制 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 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 1级、2级、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 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1.0.3 水利水电建设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 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 项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 类别和具体要求。 1.0.4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1 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 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 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 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6 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1.0.5工程验收工作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 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3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 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 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对工程建设作出评价和结论。 1.0.6 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 收工作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 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 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 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1.0.7工程验收结论应经 2/3 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 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 1/2以上的委员(组员) 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 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