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安全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设备检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 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设备检修等作业的安全管理活动。 2 术语 特殊作业: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 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建(构) 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作业。 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 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 、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受限空间: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 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 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 、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 封闭场所。 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盲板抽堵作业: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 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 盲板抽堵。 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 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作业高 度 h 分为四个区段:2 m≤h≤5 m;5 m<h≤15 m;l5 m<h≤30 m;h>30 m。 吊装作业: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械将设备、工件、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 位置变化的作业。按吊装重物质量 m 的不同分为:一级吊装作业(m>100t)、二级吊 装作业(40t≤m≤100t)、三级吊装作业(m<40t)。 临时用电: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 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组成的供电线路为非标准 配置的临时性用电线路,简称临时用电线路。为动力、照明、实验等用电需要,在正 式运行的电源上接引临时用电线路,且用电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的用电方式称为临时用 电。超过 6 个月的用电,不能视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供电工程设计规范执行。工程 施工临时用电是指新建、改造、扩建工程中用电负荷较大、使用周期较长、设备种类 和数量较多的临时用电。 临时用电作业:在施工、生产、检维修等作业中,临时使用不大于380V 的低压电力系 统,使用期不超过 6 个月的用电作业。 动土作业: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m 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 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隐蔽工程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断路作业:在化学品生产区域内的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 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设备检修: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 理。 3 职责 安全处:负责《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控制。 作业场所或设备所属单位(管辖单位或生产单位) :负责《安全作业证》的审核; 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监督作业单位持证作业。 4 一般规定 在本公司范围内进行下列作业前必须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动火作业、进入受限 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维修 作业、盲板抽堵作业。作业负责人完整填写《安全作业证》经相关责任人审核人确认 后(签名) ,按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作业。 实施危险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必须进行风险分析、确认安全条件,制定并落 实相应的安全措施,现场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作业人员了解作业 风险和掌握风险控制措施、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预防和控制风险措施得到落实。 危险作业审批人员要在现场检查确认后签发作业许可证。现场监护人员要熟悉作业范 围内的工艺、设备和物料状态,具备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作业过程中,管理人员要 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严禁监护人员擅离现场。 某种安全作业中包含其他类型的安全作业,还应办理所包含作业的《安全作业证》 。 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 作业,迅速撤离。 当作业现场出现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 离,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 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 将废物、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 《安全作业证》实行一个作业点、一个作业周期内同一作业内容一张《安全作业证》 的管理方式。 《安全作业证》不应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应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使用范围、转移作业 部位或异地使用。 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有效期限,以及作业条件、作业 环境条件或工艺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证。 《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安全处,一份留存作业单位,一份留存作业场所 或设备所属单位(管辖单位或生产单位) 。 作业管理 4. 10.14. 10.1 动火作业动火作业 4. 10.1.1 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4.10.1.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 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 理; 4.10.1.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 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10.1.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10.1.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 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处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 级动火作业管理。 4.10.1.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0.1.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4.10.1.特殊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负责人初审签字,经 安全处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安全副总经理终审批准。 4.10.1.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负责人初审签字后, 报安全处终审批准。 4.10.1.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负责人终审批准。 4.10.1.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4.10.1.特殊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 有效期为 8h。 4.10.1.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 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 分析。 4.10.1.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 4.10.1.4 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风险分析,按规定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 4.5.1.5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前应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现场负责人(或现场动火监 护人)呈检,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无误后,方可按规定时间进行动火。未经审批人签字 和呈检人签字的动火证无效。 4.5.1.6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5.1.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 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在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