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控事业部出差费用管理制度
风控事业部出差费用管理制度 1国内差旅费 1.1 国内差旅费是指公司员工国内外出公干期间为完成预定任务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费用,具体包括:在途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出差补助、其他公务杂费(如行李费、邮电费、购退票手续费、文件复印及打印费)等。 出差人员在外的个人开支、购物以及游览等非工作需要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不得报销。 1.2 各部门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出差要有计划,并须得到出差人员上级主管的批准。副总裁以上的人员出差应得到主管领导的批准。 1.3 集体出差团组(三人以上)应由部门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出差期间费用的领用、报销事宜。 1.4 出差人员返回后,应将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单据按时间顺序分类粘贴,分类计算报销金额,填制《国内差旅费报销单》并及时报销。出差期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单据均需附在《国内差旅费报销单》后,非本次出差所发生的费用单据不得附上。 1.5 员工出差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尽可能选择一些较优惠的航班,购买打折机票,并在报销时如实申报。 1.6 出差期间所发生的交际应酬费应填写《费用明细说明清单》,经直接部门主管单独审核确认,并作为部门文档处理,不与差旅费一同报销。对于金额较大的会务费、广告宣传费等差旅费附带费用应单独填制《费用报销单》进行报销。 1.7 出租车费用的规定如下: 1.7.1 在深圳市内公干或市外出差的员工可以使用出租车或其它公交车辆,费用应如实填报,经科以上(含科级)直接主管审批签字后报销。定额出租发票应注明实际发生金额。 1.7.2 各办事处、研究所的员工市内或近郊公干也可使用出租车;远郊距离在200公里以内的,由科以上(含科级)直接主管批准报销;距离在200公里以外的,需请示直接主管,由副所长或副主任批准后报销。原则上所有人员进出机场、码头、车站应使用出租车,不要专车接送。 1.8 公司驻外机构工作的员工在回公司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处理:陪同客户期间,视同外地出差对待;述职、开会、培训与工作协调等已由公司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得再申报该期间的出差补助、住宿费。 1.9 员工外出参加会议、访问等工作期间,已享受公司或接待方提供伙食、住宿的,不得再报销该期间的出差补助、住宿费。 1.10 出差员工出差期间,应在住宿费开支标准以内住宿,超过住宿费标准的费用将不予报销。 1.10.1 员工出差原则上应入住与公司签约的协议宾馆。员工在出差前,应向出差地办事处秘书或通过公司网上查询当地协议宾馆信息,并根据工作需要就近住宿。特殊情况下不能入住协议宾馆的,可以自行安排住宿,但费用不得超过住宿费开支标准。 但员工因工作需要可以自由决定选用合适的宾馆,以及服务标准,只要有利于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原则上主管应批准报销,有不同意见可以给以员工辅导,下次活动中吸取。 1.10.2 出差员工住宾馆期间,个人的洗衣费用、餐饮费用、娱乐以及私人电话等费用应由私人承担,公司不予报销。住宿发票上应注明住宿的起止日期、住宿单价,入住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宾馆的,报销时需要提供详细费用清单。 1.10.3 在县以下地方住宿的用服工程人员,中研中试开局、维护、巡检人员,司机及驻厂检验人员,在县以下(含县)地方出差住宿的,住宿费实行包干,低于一定住宿费包干标准的,可按规定享受一定的住宿费补助。 1.10.4 公司不提倡员工出差期间享受供应商免费提供的食宿;员工若享受,在此期间不得再申报该期间的住宿费补助。 1.11 误餐补助是对相关岗位员工市内出差,因工作需要无法在正常就餐时间就餐的一种补助。但员工陪同客户就餐时,不得同时申报误餐补助。 1.12 出差补助是对员工因工作需要离开办公所在地赴外地出差的一种补助。 员工在享受出差补助期间,不得同时享受误餐补助。 1.12.1 对于所有公司派驻外地办事处、片区工作的流动人员(如市场A类人员、市场财经人员、片区财务人员等),应以经常、相对稳定工作的办事处为其办公地点,出差以离开该办事处所在地为准,只有离开办事处当地出差才享受出差补助,在办事处期间不享受出差补助。 1.12.2 以公司为行政关系所在地的研发人员往返于外地研究所,或以外地研究所为行政关系所在地的研发人员往返与公司和其他研究所工作期间,视同公司内部出差,按出差日历天数享受规定的出差补助。 1.13 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和驻外机构之间内部调动的人员,其搬家行李若采用航空方式托运,行李重量实行限额,超过限额部分的托运费将不予报销;若采用火车、汽车等方式托运,行李费凭发票据实报销。 1.14 凡公司已为其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员工在外出公干时,不得再报销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费;公司未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员工在出差时,仍可报销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费。 1.15 春节放假期间员工出差路费的报销规定如下: 1.15.1 员工在春节放假前离开公司到目的地出差,又直接从出差地回家,春节后从家返回公司上班。在此期间,出差路费的报销规定为: w报销公司到出差地路费; w报销从出差地直接回家部分路费: ① 该段路费若低于从公司到出差地路费,实报实销; ② 该段路费若超出从公司到出差地路费,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w员工从家返回公司上班路费不得报销。 1.15.2 员工春节放假回家后,未回公司,直接派往目的地出差。在此期间,出差路费报销规定为: w报销从家到出差所在地部分路费: ① 该段路费若低于从出差地到公司路费,实报实销; ② 该段路费若超出从出差地到公司路费,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w报销出差后返回公司路费; w从公司回家路费不得报销。 1.15.3 春节前员工从出差地直接回家,节后又直接从家到出差地的,该段回家的往返路费不得报销,只报销公司到出差地、出差地到公司之间路费。 1.15.4 公司驻外机构(各办事处、片区、研究所)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1.16 出差人员外地出差发生的公杂费,如行李费、邮电费、购退票手续费、文件复印费、传真费等,凭发票据实报销。 1.17 人员出差期间,个人垫支的资金采取员工申报、会计核准的办法,按规定的标准给予一定的补助。对于福利性费用支出,如出差补助、医疗费,以及手机话费等公务支出,报销时不计算补助。能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但经办人以现金方式支付,以及核准的个人垫付金额未达到规定的标准的,报销时不计算补助。 1.18 特殊情况超过开支标准的应由本人在另附的文字报告上,详细说明事情的原由, 并经部门主管单独审批后,方可报销。 2国外差旅费(含港澳地区) 2.1 经公司批准出国的团组或个人,应遵循“一切为公司着想”的原则,讲求实效,不得突破费用开支标准,各出国团组在国外期间不得擅自改变预定的任务、时间、地点,境外的一切费用支出要有根有据,手续清楚。 2.2 出国人员应选择合理的路线,购买往返机票、更改路线、增加停留点或绕道旅行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尽可能请旅行社帮助安排旅宿等事宜,以尽可能节约费用。 2.3 出国团组或个人在出国前,应按规定的费用开支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