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说明:说明:1 1、、本流程图制作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本流程图不含简易程序内容;3、虚线部 分表示:没收扣押、封存等财物体现在行政处罚决定中;领导审批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限于经复核听证,不改变原告知的事实、 理由和依据的案件。 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告知具名的投诉人、 案件来源核查申报决定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立卷归档监督重审 申诉人、举报人申诉人、举报人 先行登记保存调查取证实施强制措施解除强制措施 解除保存措施 提出处罚建议提出处罚建议没收扣押、封存等财物提出其他处理建议提出其他处理建议 转为强制措施案件核审 属于撤销立案告知被调查人 等 复核听证领导其他处理审批 当事人提出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未提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执行 1 1、、案件来源:案件来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对监督检查机抽验中发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 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文书、途径披露的案件。 2 2、核查申报:、核查申报: 承办人员核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 ,申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上报 办案机构负责人。 3 3、决定立案:、决定立案: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报局长审批,决定立案的,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2 人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 不予立案:不予立案: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报局长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告知:告知: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局长批准后,由办案机 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4 4、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调查取证的要求: (1)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3) 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执法证件。 (4)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制作询问(调查)笔录、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 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制作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1)审批: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办 案人员填写《 ()审批表》 ,提出采取或者解除该措施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报局长审批。(2)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 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 (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超过 7 日 自行解除;在 7 日内解除的,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根据清单予以发还;转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处理。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和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和解除: (1)审批: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关 负责人批准。由办案人员填写《 ()审批表》 ,提出采取或者解除该措施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报局长审批。 依法可以先行采取查依法可以先行采取查 封、扣押措施的,办案人员可以不经审批先行采取,但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查封、扣押审批手续。封、扣押措施的,办案人员可以不经审批先行采取,但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查封、扣押审批手续。 (2)实施: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 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3)解除:查封、扣押的财物,经查 明确实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送达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 人,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5 5、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案件调查终结,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办案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召开合议会议讨论,填写《案件合议记录》,经办案机构 负责人审查同意,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 按照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拟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经营许可证;对公民处以超过 1000 元的罚 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0000 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物品折合金额30 万元以上;其他辖区范围内影响较大、复杂、疑难或者争议 较大的案件;法律法规其他规定的,应当召集有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进行集体讨论的,应当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参加讨论的人员应当在记 录上签字。 注:立案调查没有确切的期限规定。但根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二条(案件时限) 自立案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总时 限为 60 个工作日。针对行政处罚各环节,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严格遵守规定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的,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时限,总时限不得超过60 个工作日。 对于需要检验或外省市协查的案件,检验或协查时间不计入行政处罚总时限。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的,或者需要听证的,或者需要履行层级监督程序 的,以及确有原因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报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处罚总时限可适当延长。 提出其他处理意见:提出其他处理意见: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由办案人员写出调查 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填写《 ()审批表》 ,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6 6、案件核审、案件核审 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核审的期限为自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之日起7 个工 作日内完成。核审由核审机构承办人员负责初审,提出书面核审意见和建议,报核审机构负责人审查。经核审机构负责人同意,以核审机构的名义提出核 审意见和建议。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建议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告知当事人; (2)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修改; (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补正; (4)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纠正; (5)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已超过追责期限的案件,建议销案; (6)对违法事实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7)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 (8)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7 7、局长审批、局长审批 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局长审查决定。 (1)局长同意办案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