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目 录 前 言1 1 概述2 1.1生产能力核定必备条件2 1.2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简述2 1.3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主要依据2 1.4 核定主要系统环节及结果3 1.5 最终确定矿井核定生产能力3 2 煤矿基本情况4 2.1 自然属性4 2.2 矿井建设情况7 2.3 煤矿生产现状7 3 煤矿生产能力核查计算10 3.1 矿井资源/储量核查10 3.2 提升系统生产能力核定11 3.3副井提升能力核定12 3.4井下排水系统能力核定12 3.5 供电系统生产能力核定14 3.6 井下运输系统能力核定16 3.7 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19 3.8通风系统能力核定21 3.9 地面生产系统能力核定28 3.10压风、灭尘、通信等系统核查情况30 3.11矿井安全程度,监测、监控等安全设施核查情况31 4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32 4.1 矿井各环节能力核定结果分析32 4.2 煤矿资源储量保障程度分析32 4.3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32 4.4 导致煤矿生产能力变化的因素32 5 问题及建议33 5.1 各生产能力存在的主要问题33 5.2 建议采取的整改措施33 附件: 1、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表 2、生产能力核定委托书(原件) 3、煤矿承诺书(原件) 4、XX煤炭局关于XX煤矿技术改造初步设计的批复(XX煤局发〔2005〕306号); 5、XX煤炭局关于XX煤矿改扩建初步设计(修改)的批复(XX煤局发〔2008〕158号); 6、《竣工改造项目意见书〉的通知》(鄂煤局发[2009]19号); 7、《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内国土资储备字[2006]146号); 8、《关于2009年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的批复》(内煤局字[2009]603号); 9、主井提升设备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 10、主要通风机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 11、水排水泵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 12、安全质量标准化荣誉证书(或批复文件)(复印件) 13、煤矿安全评价结论意见 附图:1)井上下对照图 2)采掘工程平面图 3)通风系统图 4)供电系统图 5)工业广场总平面布置图 前 言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志着一个独立完整的煤炭生产系统正常的产出水平,是反映煤矿技术经济特征的基本指标。科学合理地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是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基础,是指导煤矿科学组织生产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发改运行[2006] 819号文的通知精神,受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对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白家梁煤矿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本次矿井生产能力核查和核定的主要内容是: 核定(核查)提升系统、井下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地面生产系统七个主要生产系统的能力;煤炭资源保障程度和服务年限为限定条件;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监测、监控等系统能力和地面运输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其能力应当满足煤矿核定生产能力需要;以煤矿最簿弱的生产系统能力确定矿井综合生产能力。核定的办法是遵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颁发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按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与管理指南》的要求,通过实地测定、现场核查、统计分析、科学计算,实事求是地对煤矿各主要生产系统能力进行了认真地核定核查。 在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过程中,核查人员严格按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与管理指南》的要求进行核查、核定,XX给予了积极配合,在此表示感谢! 一、概述 1.1生产能力核定必备条件 通过现场实地核查,该矿井“三证一照”(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齐全;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矿井主井提升、副井提升、井下排水、供电、井下运输、采掘工作面、通风、地面生产各生产、压风、消防洒水、通信、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具备生产能力核定条件。 1.2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简述 受内蒙古 XX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组织专业组对XX煤矿进行生产能力核定,于2010年3月8日~2010年3月15日对该矿进行现场调查和资料核实。核查人员按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通过现场实地测定,查验相关资料,统计分析,科学计算,对煤矿各主要生产系统能力进行了能力核定。 1.3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996年12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96年8月) 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 (1997年1月1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11月1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993年5月1 日) 6)《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GB50215-2005) 7)《煤矿安全规程》 (2009版) 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发改运行[2006]819号) 9)关于开展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1019号) 10)关于规范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和严格控制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紧急通知 (发改运行[2005]1091号) 11)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2544号) 1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改委《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字[2005]42号) 13)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联合编写《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与管理指南》(2006年7月) 14)国务院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06]146号) (安监总规划 [2008]49号) 15)《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 16)《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 17)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1.4 核定主要系统环节及结果 (1)提升系统能力核定:237万t/a (2)井下排水系统能力核定:304万t/a (3)供电系统能力核定:210万t/a (4)井下运输系统能力核定:237万t/a (5)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能力核定:201万t/a (6)通风系统能力核定:262万t/a (7)地面生产系统能力核定:237万t/a 1.5 最终确定矿井核定生产能力 经对矿井各系统能力比较,取最小系统能力为矿井核定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