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办学思路
幼儿园办学思绪 一、班额 根据国家规定,全日制幼儿园每班应配设2名教师、1名保育员。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应配设2名教师和2名保育员。 小班(3至4岁):每班人数为20-25名。 中班(4至5岁):每班人数为20-30名。 大班(5至6岁):每班人数为30-35名。 幼儿园各年龄班按照国家规定的人数核定标准,最多不超过规定班额的5名,孩子家长假如发现有超额招生的情况,可向教育局投诉。 二、教室面积 正常的教室通常是正常的教室应是7米×8米=56平方米,幼儿园孩子小,估计30平米左右就够了。 送给回答者一份礼物送香吻 赠言:好帅的回答,楼主送上香吻一枚,以表真挚谢意! 三三 三、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的告知 颁布单位: 文号:湘教发(2023)54号 颁布日期:2023-07-07 执行日期:2023-07-07 时 效 性: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献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园舍与设备 第三章 教 师 与 员 工 第四章 招 生 与 规 模 第五章 办 园 经 费 第六章 园 务 管 理 第七章 保 育 和 教 育 第八章 附 则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的告知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 为加强全省幼儿园建设与管理,提高幼儿园教育质量和办园水平,促进幼儿园规范和可连续发展,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幼儿园建设与管理中遵照执行。 七月七日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建设与管理,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连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当前和此后一段时期幼儿园新建、改造、检查、评估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标准的实行遵循分级负责的原则。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行;各市州、县市区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区幼儿园建设实行规划并组织实行。 第二章 园舍与设备 第四条 幼儿园应设立在日光充足,周边空气、水源、噪音等环境条件符合环保规定的安全区域内。 第五条 幼儿园的园舍建设应当符合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和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标准。园舍安全、美观,整体布局合理、通透,按功能分区,管理方便,与保育、教育规定相适应。 第六条 幼儿园每班应有活动室、寝室和盥洗室,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50、50、15平方米,活动室、寝室共用的,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寝室内有适合幼儿使用并符合卫生及安全规定的床铺设备,原则上每人一床。盥洗室设施完善。 第七条 幼儿园应有满足使用规定的生活及服务用房。寄宿制幼儿园还应有浴室、洗衣房等。 第八条 幼儿园应有与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生均2平方米,绿化面积不少于生均0.5平方米(垂直绿化面积按1/2计算)。并发明条件开辟沙地、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 第九条 幼儿园应有适合幼儿使用、符合卫生及安全规定的生活设施和教学设备,涉及盥洗卫生用品、桌椅、玩具架,以及必要的乐器、电教设备等。 第十条 幼儿园的教玩具应按《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标准基本配齐。室外大型玩具至少能保证两个班同时使用。有一定数量的自制玩具。教玩具使用率高。 第十一条 幼儿园应配备各类保教理论与实践书籍,定期补充。有配套的教师用书、教学图片、音带、幼儿操作材料和幼儿图书。 第三章 教 师 与 员 工 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按国家颁发的编制标准配备工作人员。全日制幼儿园力争每班2教1保,寄宿制幼儿园力争每班2教2.5保。 第十三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热爱幼教事业,热爱幼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并忠于职守。 第十四条 幼儿园园长应符合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规定,具有中档幼儿教育或中档师范教育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幼儿园教师应当具有中档幼儿教育或中档师范教育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幼儿园保育员、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财会人员等应当具有相关岗位资质。 第四章 招 生 与 规 模 第十七条 幼儿园分为全日制和寄宿制,可分别设立,也可混合设立。 第十八条 幼儿园的规模原则上应在三个班以上、十二个班以下。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招收体检合格的学龄前幼儿。 第二十条 幼儿园原则上应按年龄分班,可分为小、中、大班,也可以混合设班,混合班应当按年龄分组。 第二十一条 编班人数:小班20?28人,中班25?33人,大班30?38人。 第五章 办 园 经 费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筹措。举办者应当为幼儿园保育和教育、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维修、扩建、设备设施添置等,提供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应当不低于本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最低标准,并准时发放。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应按本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收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由,此外收取费用;亦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必须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保证收支分开,帐目清楚。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幼儿膳食(点心)费应建立专帐,独立核算,按成本收取,收支平衡,严禁克扣幼儿伙食,定期向家长公开账目。 第六章 园 务 管 理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全面贯彻执行《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接受本地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建立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重大事项由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决议,加强民主管理与监督。 举办者应为幼儿园发展提供安定的环境,保证园长和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辞退园长和教师。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制定年度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和报告工作。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涉及园务管理、保教管理、卫生保健、后勤管理等。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贯彻平常管理规定,拟定重大及突发事故防止应急预案,组织教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增强幼儿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积极防止和妥善处置安全事故,保障幼儿及教职工安全。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原则上不得使用车辆(涉及自行配备和租用)接送幼儿,如的确需要配备校车接送幼儿,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使用;同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实行国家标准(GB7258-2023)第2号修改单的告知》以及其他相关文献规定配备校车,对驾驶员资质严格把关,并建立教师跟车制度和收车验车制度,保证幼儿安全。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应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规定,贯彻保教结合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