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诉交易制度与效率副本
论辩诉交易制度与效率 朱骏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摘要] 辩诉交易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消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规定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或认可某种对自己不利事实的答辩,进而双方达成均可接受的协议,而双方之所以可以顺利达成协议重要是由于司法实践中在实现公平的前提下,司法工作人员对于司法审判效率的追求而做出的对的选择,使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各自得到满足,使社会矛盾趋于缓和,节约了司法资源,形成三方共赢的局面,本文从效率角度,探讨辩诉交易制度运用在刑事、民事、行政领域的因素以及方法。 [关键词] 辩诉交易;效率;三方共赢;三个领域 一、辩诉交易制度概述 (一)引言 。 (二)理论基础 1.机会成本说(Risk Tag) 机会成本是指在运作公司生产的过程中,从多种可供选择的方案中选择某个最优方案而放弃次优方案获得收益的机会英文为“choose the best from certain options in order to max the profit”。机会成本不是一个客观概念,是随着人的主观意志转移而转移。机会成本因环境而变动,由于机会成本依赖于选择(The choice),因此从事某一特殊活动的机会成本便因环境而变动。这个理论认为辩诉交易的重要因素是司法资源有限性(limited court resources)与案件的复杂性(cases complex)的矛盾。根据他们的实证调查世界有20%的刑事案件在浪费着83.6%的司法资源,被告人的超期羁押,被害人的补偿遥遥无期,司法部门的焦头烂额,对三方毫无利益可言,只对相对空洞的正义与真理有价值,从经济角度来分析,经济学家一致对之嗤之以鼻。所以机会成本说主张被告积极认罪,使被害人尽快得到精神上的抚慰与物质上的补偿,使司法部门节约大量的司法资源,机会成本最小的选择正是双方可以达成辩诉交易的因素。但是笔者认为虽然研究此种理论的专家学者可以看到经济可以影响司法活动,但却没有看到经济基础不能决定司法活动,以经济学家所盼望的犯罪人积极认罪的情况事实上不太也许发生,一来犯罪人想通过复杂的司法程序来迟延诉讼进程,二来犯罪人既然会去犯罪,自然不会有如此的胸怀说什么为了节约司法资源,补偿受害者而自认犯罪。因此机会成本说并不实际。 2.博弈说(Power Against) 博弈说是数学的一个分支。其是在1956年由美国知名的数学专家冯•诺伊曼和著名的经济学家奥•摩根斯坦一起融入经济这门学科的,之后用来解释辩诉交易制度。博弈说认为控方与被告方像在一起博弈,地位没有高低之分,被告方的选择有两个,一个是做出无罪答辩,第二个是做出有罪答辩,有时,沉默是一种权利,但是面对对方律师或法官的质问时仍然保持沉默则是代表一种默认。但是博弈双方可以口头达成一种协议,特别是控方在缺少有力证据的情况下,被告有很大的也许被无罪释放的情况下,或者是存在诉讼成本昂贵,证据收集风险大等问题下通过辩诉交易制度,出现了一种类似与合作的情形,称之为合作博弈,在控罪与认罪之间寻求了一个平衡点,在这个平衡点上不仅为被告人带来了一定限度上的减刑,也为司法部门减小了承担败诉的风险,同时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这样真正意义上实现了效率。笔者认为此种理论建构出一个模拟下棋的场景,丰富生动地描绘出辩诉交易当事人,检控官,法官等参与人的现实状态,其结局是想下出和棋的完美局面,但是犯罪人一方总是在受到律师,家人与自己的鼓励下,去争取赢这盘棋,在当知道其实对方并没有掌握太多的证据之后,这种欲望更加强烈,所以这种学说仅仅以公诉人的美好愿望的角度忽略了被告人脱罪的欲望,在实际中碰到的问题大部分超过了他们的想象,使得在诉讼中处在被动状态。 3.制度需求说(Necessary System) 制度需求说认为行为的规律性或规则,它一般为社会群体的成员所接受模仿,它具体规定具体环境中的行为,它不是自我实行,就是由政府部门来实行。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制度体现为一种程序,如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等。大多数人认为制度就相称于一种游戏规则,这与经济学上的理论有不谋而合的态势,经济学上说,供应与需求者两方面的平衡与发展,这是说需求决定制度,同样,辩诉交易这个制度的产生也与经济学上产生供求类似,他产生的土壤是司法资源满足不了刑事案件日益增长的压力,面对这种压力不管是检查人员或者是审判人员在潜意识在都祈祷被告人可以尽快认罪,可事实是世界上没有一位被告都没有除开道德以外的因素来自动认可所犯下的罪行,审判人员和检查人员的祈祷是不也许奏效的,用经济学原理说明审判人员的需求得不到供应。但是从市场这个客观事物自身来看,他是不也许批准只有需求而没有供应的状况出现。这里的需求及时一整套程序上的需求—--制度需求。制度需求的存在必然呼唤着有效供应的产生。于是作为制度需求的产物----辩诉交易制度便应运而生了。此种理论,笔者认为最合理,至少从辩诉交易制度的来源上看,是比较科学的,法学理论家们将供应与需求这对经济学上的经典矛盾作为辩诉交易制度的根源,避免了控诉方的主观心理与美好愿望的希冀,从必然性方面解释了辩诉交易产生的因素,相比前两个学说具有较大的客观性。 4.笔者的观点 综上分析,笔者以第三个理论作为基础,结合一些研究论文[1],且认为辩诉交易的客观根源的确来自有限的司法资源与不断增长的犯案率之间的矛盾,主观因素在于控诉方倾向于一种达成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利益平衡的一种完满状态——即双方均认同在最短的时间内,由控方出面与加害人之间进行沟通,谈判,达成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当事人利益三者统一。但也同时存在着其他因素的推动,如普世价值观(General Value)的提倡——人权与自由对刑法的强制性,明确性的动摇;经济动因(Economic Motivation)——追求效率对司法活动的影响等,就此来看,辩诉交易的产生因素复杂,并且在不断的变化发展与完善中,笔者在此提出一种“变化说(The Change)”作为辩诉交易制度的理论基础,即在辩诉交易开始形成阶段是由于外力——诉讼参与人之间为了效率最大化而进行协商的作用,加上内力——司法资源与增长得犯案率之间矛盾的作用,之后,在辩诉交易发展的阶段,经济活动,政治目的,文化传播等合力的作用下,这个制度变得日趋完善,甚至达成了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一种状态。当然,以后这个制度仍在不断的变化发展中,其作用因素也不仅仅局限于我所提到的,至于其确切因素,须待情况出现而总结,诸君不妨一试。 二、辩诉交易之具体内容 对于辩诉交易的具体内容学界也存在着三种通说,第一是罪名交易说(Trade Accusation),第二是罪数交易说(Quantity Deal) ,第三是刑罚交易说(Sentence Bargain)。 先介绍罪名交易说,该种理论大体是以轻罪换重罪,或者是以名声较好的犯罪换取名声狼藉的罪名,如以故意伤害罪互换强奸罪。这里就涉及一个“刻板犯罪印象”的问题(Stereotype Crime Impression),简称SCI,此种理论将心理学的知识用作犯罪理论的研究,最早是由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