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征
附件1:安徽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安徽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基准(征求意见稿).xlsx 附件1 安徽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教育执法机关),行使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教育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程序正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 第五条 行使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违法行为的方式、手段; (二)违法行为的危害对象; (三)违法行为的次数、规模、涉及的区域和范围; (四)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 (五)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 (六)违法金额; (七)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效果; (八)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六条 《安徽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常见教育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权基准作出规定,与本规则一并执行。对《裁量基准》未列明的行政处罚事项或情形,教育执法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和本规则确定的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第七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本规则与《裁量基准》原则上设定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现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裁量幅度的,直接依据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无裁量档次。 第八条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可分别适用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 (一)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三)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四)一般行政处罚,是指违法行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或从轻、从重等情形的,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 (五)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法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经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教育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案情综合裁量,根据违法行为主要情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先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对责令改正或者限期办理没有明确期限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期限。 第十四条 教育执法机关办案机构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对可能影响裁量结果的案情作充分调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拟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理由并附相应证据材料。 教育执法机关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对办案机构提出的行政处罚裁量建议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核。 教育执法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教育执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教育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依法应当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仍实施处罚; (二)依法应当对当事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未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或者应当对当事人从重行政处罚的,未予从重行政处罚; (三)在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行政处罚明显不同; (四)其他明显违反行政裁量基本原则的。 第十七条 本规则与《裁量基准》是全省各级教育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依据,但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下级教育行政部门适用《裁量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的,报请省教育厅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定依据的调整,对《裁量基准》进行动态修订。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