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工作容错免责事项清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工作容错免责事项清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内高校、科研院所及有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认定可予以容错免责。 一、各科研单位、部门及管理人员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相关工作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在工作中大胆创新、积极作为,出现失误错误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错误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科研人员在科技研发项目实施过程中,探索使用新路线、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新模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非因主观故意导致项目实施不成功的。 三、科技研发项目立项经过充分论证,并按照规范的决策程序实施集体决策,项目实施不成功或未达到预期目标的。 四、因不可抗拒因素、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的障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科技研发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五、因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变化导致研发成果产业化应用没有必要、没有意义等不可预见因素致使科研项目不能继续,导致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六、因不可预见的市场因素,导致科研成果不能实现预期经济效益,造成相关方面损失,但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科技成果交易时合法合规且权属清晰,因后续接受外部投资或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导致相关科技成果发生较大的价值变化,导致出让单位利益受损的。 八、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后,按规定程序将成果以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给全资国有企业或科研人员,对于协议约定取得成果转化收益情形的,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因经营不善或创业失败,导致出让单位国有资产减损、无法收回收益或负债的。 九、科技成果转化虽已履行规定程序,但因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引起科技成果权属争议、奖酬分配争议,给单位造成纠纷或不良影响的。 十、按国家和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改革试点要求,先行先试开展有利于试点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改革和激励举措,给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十一、试点单位管理人员和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职尽责义务,按照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告知、公示等程序,因科研人员对已经授权的科技成果进行放弃,导致试点单位利益受损的。 十二、按照“投小、投早、投长期、投硬科技”原则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在严格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及合规经营责任后仍产生重大投资损失的。 十三、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规定,其他可以容错的情形。 各相关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容错工作,其他要求遵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容错纠错工作的意见》(内党办发〔2022〕23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