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
附件 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 成本监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依权限对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实施配气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审核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配气成本的基础上核定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以下简称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是指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通过配气管网系统向用户提供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管道燃气。配气管网系统由配气站、配气管网、储气设施、调压所等组成。 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拥有独立管网系统及储气调压等设施,向用户供应燃气的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 第四条 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是指燃气企业利用城镇配气系统为用户配送管道燃气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 第五条 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管道燃气配气过程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管道燃气配气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第六条 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周期原则上为3年。核定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账册、管道投资生产运行、政府核准文件等相关资料为基础,有关费用按照本办法第三章核定。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与归集 第七条 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由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和运行维护费构成。 第八条 折旧及摊销费,是指燃气企业与管道燃气配气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使用权资产原值、无形资产原值按照规定的折旧和摊销方法、年限计提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中的折旧及摊销费。 第九条 运行维护费,是指燃气企业维持管网系统及储气调压等设施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配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 (一)直接配气成本,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职工薪酬、安全生产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含固定资产折旧费及无形资产摊销费。 1.材料费,是指燃气企业配气过程中耗费的各种材料的费用。包括维护配气环节设施正常运行所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费用。 2.燃料动力费,是指燃气企业配气过程中耗费的水、电、油、气、煤等费用。 3.修理费,是指燃气企业为维持正常配气生产经营发生的固定资产(含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用户缴费等形成的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维护和修理费用。 4.职工薪酬,是指燃气企业为获得生产人员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含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本办法后续列示的职工薪酬定义和构成与本款规定相同。 5.安全生产费,是指燃气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是指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燃气企业为提供正常配气服务发生的其他直接相关费用。包括:在同业对标、价格公允前提下,向储气设施经营企业租赁库容支付的费用(即储气服务费),燃气企业自建自用配套储气设施的运行成本、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燃气计量装置购置、更换和检定费用,燃气企业自建自用或购买的管理信息系统成本及维护费用,代收手续费等,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如检测检验费等。 (二)管理费用,是指燃气企业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配气服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业务招待费、水电费、租赁费、会议费、差旅费、劳务费、财产保险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固定资产折旧费及无形资产摊销费。 (三)销售费用,是指燃气企业(含专设销售服务部门)在管道燃气销售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销售人员职工薪酬、资料费、包装费、业务宣传费、租赁费、差旅费、保险费、运输与装卸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固定资产折旧费及无形资产摊销费。 (四)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包括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及应纳入定价成本的其他税金。 第十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费用; (二)与管道燃气配气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 (三)虽与管道燃气配气生产经营过程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四)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五)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 (六)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七)向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八)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折旧费、修理费等支出; (九)关联方交易超过市场公允价值部分的成本; (十)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十一条 燃气企业的其他业务收支情况应单独核算,不计入定价成本。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二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核定的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和残值率,采用年限平均法计算。 (一)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是指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配气管道、设备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资产,原值按照历史成本核定,不考虑评估增值部分。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照财政或国有资产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确认。 (二)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见附件),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按5%核定,其中管道固定资产残值率按0%核定。燃气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高于附件规定的,按实际折旧年限核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明显低于可使用年限时,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费。 (三)以下固定资产折旧费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1.与配气业务无关的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辅业、多种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