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管理办法(试 行) 》政策解读 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出台了《黑龙江省产业技术工程 化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产 业技术工程化中心(以下简称工程化中心)的内涵、申报 审核程序、运行管理等进行了规定。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 下。 一、政策背景 工程化中心是我省根据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求,以 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突破战略性新兴产业 和未来产业以及产业结构调整中的关键技术和核心装备制 约,服务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为目标,依托具有较 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骨干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 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是产业技术创新链条上连接基础研究、 应用基础研究与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应用的桥梁 和纽带,对于推动我省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升我 省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助力创新龙 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和加强工程化中心建设及运行 管理,需制定出台相应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 6 章 21 条。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共 5 条,明确了工程 化中心的内涵、主要任务、建设目标、组建方式等,工程化 中心可采用法人形式和非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对于采取非 法人形式组建的工程化中心,需要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 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 可查。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二章组织管理共 3 条,划分了省发展改革委、各市 (地)发展改革部门、工程化中心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明 确以“冠名-培育-授牌-评价”模式支持工程化中心建设。第第 三章申报与审核三章申报与审核共 4 条,规定了拟申请冠名单位应满足的基 本条件、工程化中心建设期、“授牌”资格认定程序等。第第 四章运行评价四章运行评价共 4 条,明确了工程化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 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 2 年对给予 “授牌”资格的工程化中心进行一次集中评价。第五章监督第五章监督 管理管理共 3 条,对撤销工程化中心资格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对 评价结果不合格的,给予 1 年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再进行 一次评价,评价结果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第六章附则第六章附则共 2 条,明确了《办法》施行期限、原黑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 按照本办法评价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