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职称评审实施方案
— 48 — 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职称评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专业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 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人 社部令第 40 号) 、 《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 (人社部发 〔2024〕 56 号)、《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 发〔2020〕47 号)等精神,结合我省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 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 机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加快实施人才强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激励机制,推动形成导向清晰、评 价科学、管理规范、竞争择优的生态环境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 审制度,积极营造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良好环境,充分激发 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培养造就高水平生态环境专 业人才队伍,为深化美丽浙江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提 供人才保障。 (一)实施分类评审。根据事业发展和行业特点,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设“监测与分析”“工程与咨询”“规划 与管理”三个评审专业类别,分类设置评审资格条件,科学评价 专业技术人才能力和水平。 — 49 — (二)注重德才兼备。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 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 对 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 以撤销。注重业绩导向,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 实际贡献和创新成果,提高技术创新、科研成果、成果转化、 技术推广、标准制定、代表作品等标志性业绩的分值权重。 (三)创新评价体系。综合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价 方式,制定评价全面、考核刚性、业绩导向清晰的量化指标体 系。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贯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 职业发展通道,建立标志性业绩直接申报机制,对取得重大技 术研究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作出重大行业贡献等标 志性业绩,可直接申报相应的高级职称评审。 (四)加强评审监管。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积极吸纳高 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健 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建立 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 果公开。健全职称评审回避、公示和复查机制,强化对评价全 过程的自我约束和监督管理。 二、组织实施 (一)适用范围 在我省从事生态环境监测与分析、工程与咨询、规划与管 理等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 — 50 — 生态环境专业职称评审。 (二)评审时间 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职称评审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三)评审主体 1.设立评审委员会。 省生态环境厅设立生态环境专业中级职 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直属单位生态环境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和高 级职称推荐工作;设立生态环境专业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评审委 员会,负责全省生态环境专业高级(宁波除外)和正高级职称 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 人事处,负责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日常事务工作。各设区市应组 建相应的生态环境专业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组建单 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2.组建评审专家库。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建生态环境专 业中级、高级和正高级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以及相应的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库。专家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 熟悉行业人才队伍的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了解职称评审有关 政策规定,具有一定的人才评价工作经验。其中,中级、高级 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成员须由行业内具有中、高级职称专家担任; 正高级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成员由行业内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 担任;同时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等外单 位本专业专家进入专家库。 — 51 —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人数在 1/3 以上。专家库中 45 周岁以下的专家一般不少于总数的 1/3, 正高级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 50 周岁以下的专家一般不少于总数 的 1/3。专家库应按规定要求到相应层级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备案。 3.定期组织职称评审。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 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具体工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 由年度执行评审委员会负责实施。执行评审委员会委员由评审委 员会办公室在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从相应评审委员会 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年度执行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 任委员,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为单数,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 专家不少于 25 人,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 13 人。年度 执行评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至当年度评审工作结束止。 (四)申报要求 1.个人申报。生态环境专业职称评审实行网上申报。申报人 通过“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 建立人才业绩档案库,根据每年职称评审计划,在平台进行个 人申报(网址: ),并对填报信息真实 性作出承诺。学历或资历不符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须由本 专业 2 位高级以上专家举荐(申报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的须由本专业 2 位正高级专家举荐)并提供举荐意见;每位专 家每年可举荐 2 名评审对象,并对举荐行为负责。 — 52 — 2.单位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个人信息、业绩 档案信息和职称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对送审材料进行严格审核 把关,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其内 容清晰、格式规范。如有自评分申报人,所在单位还需对自评 分进行复核。单位审核后需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3.主管部门及下一级评审委员会推荐。 申报人所在地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级单位中级评审委 员会需登录管理平台进行材料接收、审核和推荐工作。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均需经下一级评审委员会推荐后, 报送至相应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五)评审程序 1.评前公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评审前,将评审对象基 本情况和资格审查等情况在公共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时间不少 于 5 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方可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2.组织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 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 不少于评审委员会人数的 2/3。评议组组长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 议情况,作为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评审委员会经过评 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 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总数 2/3 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评审 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 — 53 — 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评审委员会印章。评审 会议实行封闭式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一般不准对外公布。 3.评后公示。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审结 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通过举 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调查核 实,并按法定途径反馈处理意见。 4.结果发布。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生态环境专业 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发文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