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调车作业标准基本规定
。 一、铁路调车作业标准基本规定 1、执行铁路调车作业标准的要求 1.1 所有参加铁路调车作业人员,必须执行铁路调车作业标准体系的九项标准。 1.2 由于劳动组织、作业性质、技术设备、技术要求等的不同,可用响应的标准对铁路调车 作业标准进行补充规定;专用铁路的某些作业未纳入标准或因特殊要求执行标准由困难的, 可按本企业标准执行, 但国家铁路机车进入专用铁路或专用铁路机车进入国家铁路作业, 必 须执行九项标准。 1.3 由于作业组织方法和作业人员的职名不同, 岗位作业标准中的作业人员分工, 可按岗位 责任制的规定执行,但对标准中的技术要求不得简化。 2、调车作业人员一班工作制度的要求 2.1 休息、着装制。必须保证班前充分休息,班中穿着各企业(系指局或公司—各项标准中 同)规定的服装。 2.2 点名预想制。按时参加班前点名,开好预想会。 2.3 包线检查制。按分工认真执行包线检查制度,实行对号交接班。 2.4 交班总结制。实现站定交班条件,做好班后工作总结。 3、调车作业的一般要求 3.1 车站的调车工作, 应按本标准和车站的技术作业过程及调车作业计划进行。 参加调车作 业的人员应做到: ① 及时编组、解体列车,保证按列车运行图的规定时刻发车,不影响接车; ② 及时取送货物作业和检修的车辆; ③ 充分运用调车机车及一切技术设备,采用先进工作方法,用最少的时间完成调车任务。 ④ 保证调车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及行车安全。 3.2 调车工作要固定作业区域、线路使用、调车机车、人员、班次、交接班时间、交接班地 点、工具数量及其存放地点。 作固定替换用的调车机车及小运转机车, 应符合调车机车的条件(由前后头灯、扶手把、木 脚踏板等) 。 制动及防溜铁鞋应放置在《车站行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站细》 )规定的地方,用后 归位。制动铁鞋应成组放置在鞋台上(在雪少地区可放在涂由特殊标记的钢轨外侧) ,每组 铁鞋只数及组距由车站规定。 3.3 调车工作繁忙、配线较多的车站,可划分为几个调车区。 没有做好联系和防护,不准放行越区车或转场车。 调车机车越区作业的联系和防护办法,应在《站细》内规定。 4、调车作业的领导及指挥 4.1 车站的调车工作, 由车站调度员(未设调度员的,由车站值班员) 统一领导。各场(区) 的调车工作,根据车站调度员布置的任务,由该场(区)的调车区长或驼峰调车区长领导。 4.2 调车作业由条车长单一指挥。 利用本务机车进行调车作业时, 可由车站值班员或助理值 班员、运转车长担任指挥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由有任免权限的单位鉴定、考试合格的连 结员或站务员代替。 4.3 调车长在调车作业前, 必须亲自并督促组内人员充分做好准备, 认真进行检查。在作业 中应做到: ① 组织调车人员正确及时地完成调车任务; ② 正确及时地显示信号,指挥调车机车的行动; ③ 负责调车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行车安全。 4.4 调车机车司机在作业中应做到: -可编辑修改- 。 ① 组织机车乘务人员正确及时地完成调车任务; ② 负责操纵调车机车,做好准备,保证机车质量良好; ③ 时刻注意确认信号,不间断地进行了望,认真执行呼唤应答制,正确及时地执行信号显 示的要求,没有信号不准动车,信号不清立即停车; ④负责调车作业的安全。 5、调车作业的技术要求 5.1 调车作业时,调车人员必须正确及时地显示信号; 机车乘务人员要认真确认信号, 并鸣 笛回示。 连挂车辆,要显示十、五、三车的距离信号(单机除外),没有显示十、五、三车距离信号, 不准挂车,没有司机回示,应立即显示停车信号。窄轨铁路及执行十、五、三车的距离信号 由困难的国家铁路除外的其他企业,可自行规定距离信号(各项标准中有关十、五、三车距 离信号同) 。 当调车指挥人确认停留车位置由困难时,应派人显示停留车位置信号。 5.2 在调车作业中,调车有关人员要认真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单机运行或牵引车辆运行时, 前方进路的确认由机车司机负责; 推进车辆运行时,前方进路 的确认由调车指挥人负责, 如调车指挥人所在位置确认前方进路由困难时, 可指派调车组其 他人员确认。 没有看道调车指挥人的起动信号, 不准动车,但单机返岔子或机车出入段时, 可根据扳道员 显示的道岔开通信号或调车信号机显示的进行信号动车。 无扳道员和调车信号机时, 调车指 挥人确认调查开通正确后,向司机显示起动信号。 扳道员之间的要道还道办法,在《站细》内规定。 推送车辆时,要先试拉,车列前部应有人进行了望,及时显示信号。 5.3 准备调车进路的规定 在扳动道岔、操纵调车信号时,要执行“一看、二扳(按) 、三确认、四显示”制度。扳动道 岔准备调车进路时,先确认道岔开通位置,再扳向所需位置,确认闭止块(锁闭块)落槽、 道岔表示器及手柄正确(弹簧道岔确认手炳落实) 后,确认分管区域内调车进路上的道岔开 通位置正确后,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扳道员在显示道岔开通信号时,要先显示鼓捣号码信号(有鼓捣号码表示器装置除外) 。 作业中,扳道人员要按调车作业通知单的作业钩序进行扳道; 信号员、驼峰作业员在每钩调 车作业计划完成后,应立即注销。 5.4 调车作业要准确掌握速度,不准超过下列规定: ① 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在空线上牵引运行时, 40km/h;推进运行时,30km/h。专用铁路, 厂内正线运行时,40km/h;在空线上调车作业牵引运行时,30km/h 推进运行时,20km/h。 ② 调动乘坐旅客或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超限货物的车辆时,15km/h。 ③ 专用铁路调动液体金属车时,重车 10km/h,空车 15km/h;在栈桥、矿槽上作业或调动重 铸锭车及摆好的空模车时,10km/h。 ④ 接近被连挂的车辆时,5km/h。 遇天气不良等非正常情况,应适当降低速度。 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m 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 10m 时,要 严格控制速度。 5.5 禁止溜放的车辆、线路及其他限制: ① 装有禁止溜放货物的车辆; ② 非工作机车、轨道起重机、机械保温车、大型凹型车、落下孔车、空客车和特种用途车 (如试验车、发电车、轨道检查车、检衡车、除雪车等) ; -可编辑修改- 。 ③ 超过 2.5‰坡度的线路(为溜放调车而设的驼峰和牵出线除外) ; ④ 停有正在进行技术检查、修理、装卸作业、乘坐旅客的车辆及无人看守道口的线路; ⑤ 停有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车辆的线路; ⑥ 停留车辆距警冲标的长度,容纳不下溜放车辆(应附加安全制动距离)的线路; ⑦ 未配调车组的中间站或调车组不足三人时, 禁止溜放作业,不足二人时,不准调车作业。 原则上不准采用牵引溜放调车,因设备条件限制,确需施行牵引溜放调车时,须有安全 措施,并由企业批准。 5.6 注有△ w 的车辆调车作业方法及要求: ① 注有△ w 的车辆调车作业时严格禁止溜放,设有调车指导的车站就在调车指导监督下进 行作业,未设有调车指导的车站应派业务熟练的干部监督作业,严防违章调车。 ② 编组和编挂注有△ w 的车辆时,机车与编挂的车辆应连接风管,接风管的车数与所牵车 数比例不少于 1:5,即五辆车内至少一辆接风管。 ③ 在接近、连挂注有△ w 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