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的成员构成任期与职权
一、董事会的人数一、董事会的人数 (一)有限公司(公司法第 45、51 条) 1、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 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设一名执行 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 51 条) “ “公司在依法定程序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后,应当到工商部公司在依法定程序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后,应当到工商部 门进行变更登记,门进行变更登记, 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手续。 公司的董事长经过董事会选举产生,公司的董事长经过董事会选举产生, 其权利来源于董事会的授权,其权利来源于董事会的授权, 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并不是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并不是 产生该项权利的法定要件,产生该项权利的法定要件, 故是否进行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并不影响故是否进行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并不影响 董事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行使权利。董事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行使权利。” ” ——最高法院民二庭殷媛:《瑕疵股权转让中的民事责任承担》 (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第 109 条第 1 款) 二、董事会的成员构成二、董事会的成员构成 董事会的成员在通常情况下仅限于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 生,但在法定情形下包括职工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 (一)有限公司 1、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 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2、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 45 条第 2 款) 3、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 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 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 68 条第 1、2 款) (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 109 条第 2 款) 三、董事会的任期三、董事会的任期 (一)有限公司(第 46 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二)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 适用于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公司法第 109 条第 3 款) 四、董事会的职权四、董事会的职权 (一)有限公司(第 47 条)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方案制定权);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股份公司(二)股份公司(第 109 条第 4 款) 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 适用于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戚谦律师提示: 1、董事会的监督权,其监督对象为董事长和经理(含兼任经理 的董事),对业务执行的合法性和妥当性进行监督。 2、 董事会的职权和股东会的职权都规定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有利于股东自由调节董事会与股东会之间的权利边界,避免 不必要的权力冲突。 3、股东会享有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与董事会享 有的“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区别: ①经营方针比经营计划更宏观、 更根本,董事会制定公司经营计 划时必须遵循而不应偏离公司的经营方针, “经营计划”是“经营方针” 的具体落实; ② 董事会的“投资方案”被股东会认可后方位“投资计划”;投资 方案可以有多个,但投资计划则必择其一。 ③股东会不是亲自从事经营的机关, 而且也不可能对以后发生的 事预料得十分精确,所以,股东会只是对经营的方针和计划做出方向方向 性的指引性的指引,而不可能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 五、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表决五、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表决 (一)召集权主体(一)召集权主体 1、有限公司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 生办法由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第 45 条第 3 款)——假设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亦无不可。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48 条) 2、股份有限公司(第 110 条) (1)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 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2)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 111 条第 2 款) 律师提示: 对于董事会成员在股东会上当选后的首次董事会会议 由谁召集和主持,《公司法》并无明文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二)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 1、有限公司(第 55 条第 1 款) 第五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 出质询或者建议。 律师提示:召集董事会的通知不仅应送达各位董事, 还应送达各 位监事,否则,应构成董事会召集程序的法律瑕疵。 2、股份有限公司(第 111 条第 1、3 款)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 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 限。 (三)董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三)董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有限公司(第 49 条第 1、3 款)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 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2、股份有限公司(第 112 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戚谦律师提示:有一个重要问题公 司法并未作出明确,即“全体董事的过半数”,是狭义的还是,广义概 括?有人认为,应当认为是董事会全体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