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演唱会的著作权问题
NO.* 现场演唱会的著作权问题现场演唱会的著作权问题 作者 王瑜 现场演唱会的著作权问题 2004 年 7 月 3 日,孙燕姿成都演唱会后,媒体爆出孙燕姿演唱会主办者和组织者被中国音乐著作 权协会(下称音著协)四川代表处催缴版权作品使用费的消息。在演唱会举办之际,音著协四川 代表处先后两次向演出承办单位发出律师函,敦促该演出组织单位依法交纳音乐作品使用费,结 果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音著协四川代表处于演出当晚对成都体育中心孙燕姿演出现场做了调查取证,并准备向演出 公司提起诉讼。 最终,音著协与北京时代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达成书面协议,北京时代新纪元文化传播 有限公司向音著协补交了孙燕姿成都演唱会的音乐作品使用费 3 万元。 这个案子并不是第一起向演唱会收取音乐作品使用费的案例, 音著协在 2003 年向第四届金鹰 电视节组委会和湖南省广播电视局送达了《关于依法支付音乐作品著作权使用费的函》。音著协 开始收取现场演出的音乐作品著作权使用费,这标志着现场演出免付音乐作品著作权使用费的历 史已经结束。演唱会的组织者们在积思苦虑如何赚取更多利润时,该考虑另外一个问题——演唱 会的知识产权问题了。 演唱会知识产权主要是相关著作权,演唱会一般来讲以歌唱演员的演唱歌曲为主,歌唱演员 演唱他人作词作曲的歌曲,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1N0.* NO.* 演唱者表演需要相关的表演技术和技巧,表演也是一种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的行 为,是把文学作品转化为表演的艺术,法律将表演作为一种权利加以保护,这就是表演者权,表 演者权是表演者享有的权利。所以演唱会的组织者将面临两个方面的著作权问题: 1、取得所演唱歌曲词曲作家的许可, 2、注意保护表演者的著作权(表演者权)。 一、演唱会的组织者应当取得词曲作家的许可。 《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 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 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 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根据该条规定,取得许可这是演唱会组织者的义务,取得许可要区别以下两种情况: 1、词曲是原创的,取得原创词曲作者的许可就可以。 《著作权法》在2001 年进行了修改,关于这个问题有了很大的变化。原《著作权法》第三十 五条第二款规定:“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 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已经取消了这 项法定许可。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 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该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这里的作品并不区分已经发表还是 没有发表,都需要经过作者许可。 2N0.* NO.* 2、词曲是经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要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 者的许可外,还要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 五十年代流行苏联歌曲,这些歌曲被翻译成中文,在我国广为传唱。上世纪八十年代流行的 是台湾歌曲,虽然不用翻译,但有的是经过改编的,例如“童年”的歌词就有所删减。我小时候 唱的国歌歌词是被改编过的,和现在的不一样。 我们爱听,爱唱的歌曲很多是经过翻译、改编过的,如果要演唱改编、翻译的歌曲,除了要 取得改编、翻译者的许可外,还要取得原作者的许可,所以演唱会的组织者一定要弄清楚,演唱 会要演唱的歌曲是原创的还是经过改编、翻译的,以免挂万漏一,遗漏了许可,造成不必要的著 作权纠纷。 要注意《著作权法》的一个变化,原《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表演经改编、翻译、注释、 整理的作品是已经发表的,表演者只需向著作权人和原作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即可,不必取得原著 作权人的许可,而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定还必须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 二、保护演唱者的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第三十七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这两项权利其实也是演唱会组织者的相应义务。 1、表明表演者身份 即表演者对其表演行为所享有的表示姓名的权利,类同于著作权人所享有的署名权。艺术形 式五花八门,不同艺术形式的演出表示表演者姓名的方式也不尽相同。作为演唱会的组织者表明 表演者身份一般有如下几种形式: (1)在演出广告、宣传栏、节目单或文艺刊物刊登的剧照上标明表演团体名称和演员的姓名; 3N0.* NO.* (2 在节目表演之前由主持人介绍表演者的姓名……等。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表演形象是由表演者所表现的艺术形象,而不是表演者的本来形象,法律保护表演者的表演 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表演形象是表演者表演的效果表现,表演形象如何完全取决于表演人,本身不存在被谁歪曲 的问题。 但该表演形象被固定下来,并利用一定手段使之再现的时候,就存在着被歪曲、变更的可能 性,如果被歪曲、变更的表演形象被人传播、利用,就侵犯了表演者的人身权利。 三、组织者不能随意使用演唱会的现场表演 在演唱会现场,我们随处可以看到摄象机在现场摄录,我们也经常可以在市面上买到现场演 唱会的录音、录象,现在有的演唱会还可以在网上看现场直播。 但是千万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是演唱会组织者当然享有的权利,一定要预先一一取得每个表 演者逐项许可,不能漏了一个演员,也不能漏了一项权利,否则成为被告就成冤大头了。 1、现场直播需要获得许可 即许可他人通过广播或电视系统等通讯手段把现场表演直接传送给用户的权利。在通常的情 况下,表演被广播电台,尤其是电视台直播以后,对表演者以后表演的票房收入将会影响很大, 造成表演者的经济损失。 因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如果直播表演者的表演,应当取得表演 者的授权,并且双方应当约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向表演者支付的费用。如果广播电台、电视台未 经表演者许可,现场直播他人表演,属于侵犯表演者权利的行为。 2、现场录音、录像需要获得许可 4N0.* NO.* 表演者对自己的表演享有排他的录音、录像权。将表演的录音、录像复制发行,对表演者的 经济利益也会产生影响,所以,复制发生其表演的录音、录像的权利,也应属于表演者。凡是对 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录像以及将录音、录像复制发生的,均应取得表演者的许可,否则将构成对 表演者权利的侵犯。 不仅如此,取得录音、录像复制发行权的人还不得将复制的录音、录像用于许可权的范围之 外,否则也是侵权行为。比如,未经表演者同意,将合法复制的录音用于电视、电影等的声带, 即属于侵犯表演者权利的行为。 3、复制、发行现场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需要获得许可 这是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增加的内容。将表演录制成音像制品,可以更广泛地传播作品和 提高表演者的名声。 但是, 由于录音、 录像制品的广泛发行使用使表演者失去了对自己表演的控制权, 构成 了与表演者的竞争, 使表演者减少应获得的报酬, 所以法律规定, 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 录音、 录像应当取得表演者的许可。 这是对表演者因此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