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劳务合同
绿 化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发包方: 承包方: 工程地点: 签订日期: 发包方(全称): 承包方(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及承包工作内容、工作范围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概况: 绿化工程及养护 1.3 分包工作内容: 整理绿化用地、土壤改良(含材料二次倒运的人工)、测量放线、挖种植穴、苗木栽植前树穴浇水(排盐)、二次倒运(苗木及甲供材料)使用的人工、苗木种植、回填种植穴、支撑、修剪(含清理)、浇水、打药、除(拔)草、卸苗及卸发包方提供的材料、非季节绿化施工技术措施(施生根粉、打营养液、搭遮阴棚、搭遮阴棚的架子等)、施工阶段及养护期内补苗、死苗的清理、拔出;清理种植施工前后产生的植物枝叶垃圾,清理种植工作面的各种建筑垃圾,有组织清运堆放到甲方指定的垃圾堆放点,并将垃圾装车由甲方场外转运至渣场。 1.4 分包工作范围: 以发包方指定范围为准。 第二条 协议工期 2.1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暂定) 2.2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2.3 在协议工期内,若承包方不能按发包方的指令完毕工作任务,导致工期延误,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按每延期1日扣除总协议价款的1%进行处罚。(在质保金里进行扣除) 第三条 协议价款 3.1 协议价款的内容: 3.1.1 栽植人工费:按甲方苗木到场价 %计取(含施工区域周边转运); 3.1.2 平整场地:按总绿化面积以 元/㎡计算(只包含细平;粗平由甲方负责); 3.1.3 草坪铺设:按进货量以 元/㎡计算; 3.1.4 麦冬:按实际栽植面积以 元/㎡计算; 3.1.5 大于20公分以上的乔木如需二次移栽,由发包方另行计费;如出现二次移栽苗木死亡,由双方各承担损失的50%; 3.1.6 6~8月份反季节包苗木存活率 %,其余时间存活率为100%。 3.1.7 未在协议范围内的人工,按 元/人·8小时计算。 3.2 若施工期间承包方绿化专业的技术工人局限性,施工期间发包方有权在施工期间从发包方的其他工地抽调专业技术工人补充到本工程施工,在施工期间发包方抽调到该工程的技术工人的工资、加班费、餐补、手机补贴、交通费等的相关费用,按发包方实际支付给该部分绿化技术工人的的工资、加班费、餐补、手机补贴等的相关费用计算,并将此项费用在承包方的工程款中一次性扣除。 第四条 费用支付 4.1 进度款:每月按 %计算支付人工费; 4.2 进度款项的工程量核算以发包方每月的入库单数量为准。工程竣工并验收后,对现场的苗木进行一次最终数量清点;苗木死亡更换及成活风险由承包方承担。 4.3 质保金:竣工验收并整改完毕后,由双方拟定养护时间,付清总协议价款的 %。余下的 %作为质保金,在养护期到期后结清。 4.4 结算方式:工程竣工后,根据发包方每月的入库单数量相应现场实际栽植数量进行清点,按清点后数量进行结算;清点数量小于入库单数量,苗木死亡更换及成活风险由承包方承。(地被植物减去5%的损耗) 第五条 安全施工、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解决 5.1 安全施工:发包方、承包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5.2 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解决: 5.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发包双方应采用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作出书面记录或拍照。 5.2.2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按照本协议的附属协议 《安全责任书》(附件一)中的相关条款执行。若协议条款不完善,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5.3 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标准,双方约定为: 安全第一,防止为主 。 第六条 工程质量、验收与养护 6.1 工程质量应达成设计图纸规定及国家、地方相关质量验收标准。如图纸、发包方指令和国家及本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承包方应在取得发包方书面认可后,以质量规定较高者为施工依据。 6.2 分包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查标准及发包方现场工作人员现场收方为依据办理书面验罢手续。 6.3 对本工程的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合格 ,在养护期内,因各种因素导致苗木死亡,承包方需再次按发包方规定种植苗木,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如发包方未规定苗木补栽,相应损失费用(苗木采购费、栽植人工费、存活费)从承包方工程款中扣除。 6.4 养护期:一年,养护时间从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计取; 第七条 工期顺延 7.1 因战争、动乱、自然灾害或非发包方、承包方责任导致的爆炸、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竣工日期推延的,经发包方施工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7.2 因业主因素导致未按协议工期(涉及协议约定可顺延的工期)交工的,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 文明施工 8.1 发包方、承包方应严格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施工现场管理相关规定”,加强科学管理,坚持文明施工。 8.2 对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标准,双方约定为: 执行发包方相关文献及规定,保证文明施工达标 。 第九条 发包方的权利及义务 9.1 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承包方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材料领用情况及行政管理事务。 9.2 负责安排工人宿舍,负责施工工地用电用水及生活用电用水。 9.3 负责施工场地的粗平。 9.4 负责解决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技术问题。 9.5 负责本工程中各工种,工序间的协调与配合。 9.6 负责组织工程的验收工作。 9.7 在承包方有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情况下,发包方有权直接给施工人员支付劳务费。 9.8 本工程发包方施工代表为 ,负责平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程量的确认、工程款的拨付等工作。 第十条 承包方的权利及义务 10.1 本工程中承包方承包范围内所需要使用的所有机具、材料,如:旋耕机、吊车、挖掘机、手推车、运送车、绿篱机、割冠机、油锯、筛子、铁锹、镐、手剪、手锯、斧子、镰刀、高枝剪、耙子、扫帚、药品、钉子、杉杆等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