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示范文本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示范文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本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 第二条第二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和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制 定本章程。本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即成为规范公 司组织和行为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年]年[月]月[日]日以[发起] 方式设立,并于[年]年[月]月[日]日在[公司登记 所在地名]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 ,注册号码为[……]。 注释:注释:该条[ ]内的信息于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后填齐。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名称: [中文全称] 。 注释:注释:如有必要公司可同时注册英文名称或其他文名称。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地址全称] 。 邮政编码: [公司住所地邮政编码] 。 -1-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年数]年[或者公司为永 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 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第七条[董事长/经理](任选一人)为公司法定代表 人。 注释:注释: 控股公司由我方担任董事长的, 则该条修改为: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 人;参股公司我方不担任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仅担任经理的,在制定公司章 程时,争取由我方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 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 注释:注释: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财务负 责人可称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第二章经营宗旨与范围经营宗旨与范围 第十条第十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宗旨内容,包括:公司使 命,公司的经营思想等]。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内容] 。 注释:注释:经营范围以公司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并明确主营业务;当 主营业务范围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章程,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 续。 -2- 第三章第三章注册资本和股份注册资本和股份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注释:注释: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 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采取募集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 登记的实收资本总额。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公司股份总数和每股金额: 公司股份总数[股份总数额]股。每股金额[壹]元。 注释:注释:以上两条款中所注明的数额均须用大写汉字。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各发起人出资方式、认购股份数及持股 比例: (一)(一)[发起人一(名称或姓名) ]以[货币资金、非 货币财产(对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说明股东以何种财 产出资) ]出资,认购股份数[认购股份数] [万股],持股 比例为[ ]%; (二)(二)[发起人二(名称或姓名) ]以[货币资金、非 货币财产(对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说明股东以何种财 产出资) ]出资,认购股份数[认购股份数] [万股],持股 比例为[ ]%; …… 注释:注释: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 -3- 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遵照《公司法》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进行评估作价。 2.该条款的内容也可以用表格列示。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发起人[一次缴付/分期缴付]各自认缴的出 资。[(对于一次缴付)缴付时间为[]起[ 日]内]。[(对 于分期缴付)第一期认缴[ ]万股,占其应出资总额的[ ]%, 自[]起[日]内缴付;第二期……;余下的[ ]万股,截 至[年 月 日]缴清]。 注释:注释: 分期缴纳出资仅适用于发起设立方式。 对于分期缴纳注册资本的情况,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投资公司为五年)内 缴足。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种类: [普通股] 。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形式:[记名股票 /无记名股 票] 。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 证。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在股东大会 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由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依法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公司股份转让: -4- (一)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申报其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并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三)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 或者姓名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 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进行 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四)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 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除《公司法》规定情形外,公司不收购本 公司股份;若发生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公司将按《公 司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5- 第四章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法人、其 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注释:注释:对于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的应报股份公司批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注释:注释: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发行无记名股票的,本条 款应改为:公司记载股东的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托代理人 参加股东大会,并按照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行使表 决权; (二) 获得有关信息的查阅权,包括: 1.公司章程; -6-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财务会计报告; 4.股东名册; 5.董事会会议决议; 6.监事会会议决议。 (三)依照所持股份的种类和份额分取股利和其他 方式的利益分配; (四)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本章程规定参加公司 剩余财产的分配; (五)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 异议时,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六)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七)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八)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