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意思自治原则: 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 基本准则。 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 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3.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 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 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指一切民 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4.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其意志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 为。民事行为是实现行为人自由意志的民法工具,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实。 5.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 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由于法律 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 6.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 内容的社会关系。 7.民事权利:是经由民法规范或法院判决类型化的自由,基于这种自由,民事 主体或者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或者可以获得法律上的利益。 8.民事义务:是法律上拘束的类型化,这种法律上的拘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 定或者当事人的意志产生, 通常是要求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目 的是满足相对人权利的实现。 9.民事法律事实: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 观现象。 10. 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1.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12.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 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3.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 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4.监护: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 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5.个人合伙: 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 各自提供资金、 实物、 技术等, 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16.隐名合伙: 是指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一方对于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 其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合伙。 17.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 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8.公益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所设定的法人是公益法人。 19.法人机关: 指的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或者对外 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20.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1.请求权: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2.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23.形成权: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24.绝对权: 是指义务人不确定, 权利人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 为即可实现的权利。 25.相对权: 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 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地实施或不实施 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26.主权利: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27.从权利: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 28.自助行为: 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请求权, 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 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实施扣押、 拘束或其他相 应措施的合法行为。 29. 动产: 是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30.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 31.孳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且须是独立的物,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32.意思表示: 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 现于外部的行为。 33.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是指民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 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民事行为。 34.无权代理: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 35.委托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 36.代理:一人以他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 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 37.诉讼时效: 又称为消灭失效, 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 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 38.诉讼时效的中止: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 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 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 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39.诉讼时效的中断: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推翻了诉讼时效 存在的基础,因此使已进行的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40.除斥期间: 是指法律直接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些形成权的预定存续期 间,因该期间经过,该权利自然消灭。 41.公示原则: 是指物权在变动时, 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 向社会公开, 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 交易安全。 42.公信原则:是指当事人一旦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 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 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 事了物权交易的人, 法律也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 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43.物权请求权: 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 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44.简易交付: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 就无须再进行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45.指示交付: 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 占有, 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 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4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 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47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 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 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 利义务关系。 48.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49.准共有:是指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 50.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 51.地役权: 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某特定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使其 负一定负担的物权。 52.建设用地使用权: 是指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国有土地及其 上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53.宅基地使用权: 是指以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为目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 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54.占有:是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55.有权占有:是指本权的占有。本权:是指占有人所享有的可以占有某物的权 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地的占有,质权人对质押财产的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