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师法》、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 《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 发展规划纲要》和《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湖北省 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义务教育公办普通中小学校, 是检验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 的基本依据,也是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设置、建设和管理义务教育学 校的重要依据。 义务教育完全小学以上学校原则上达到本标准要求。 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 规定。 第三条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 分类推进的原则。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 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学校布 局、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管理。 第二章学校布局与校园规划第二章学校布局与校园规划 第四条学校布局依据本地城镇化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合理确定服务半径, 既相 对集中,又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学校地址选择在地质稳定、水源充足、交通便利、环境安全 的地段,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第五条编制各学校校园总体规划。校园按教学、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合理布局。校 园规划、建筑设计, 既符合国家现有标准,又体现以人为本, 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 的特点,有利于师生教学、 活动与生活。校园平整,道路硬化,在显要位置设有旗杆、 旗台; 有校门、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校园封闭,确保师生安全。 第六条学校规模和班额根据生源情况设置。完全小学、初中办学规模一般不超过2000 人。学校班额标准为:小学近期目标45 人/班,远期目标35 人/班;初中为近期目标50 人/ 班,远期目标 40 人/班。 第三章建设用地和校舍建筑面积第三章建设用地和校舍建筑面积 第七条学校用地能满足必要的教育教学需要。 主要包括建筑用地、 体育活动用地和绿化 用地。 1、生均用地面积 按中心城区(分主城旧区、主城新区)、中心城区以外地区,设定最低生均用地面积标 准。其中, 中心城区指各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设已基本定型的主城区。具体的最低 标准见表 1: 表 1:不同地区学校生均用地面积(㎡/生) 中心城区学校 学校类别中心城区以外地区学校 全寄宿制学校 主城旧区 主城新区 完全小学 11.40 初中11.40 15.00 20.00 20.00 25.00 32.00 34.00 注:(1)非全寄宿制学校完全小学、初中未含学生宿舍用地面积。 (2)开展劳动技术教育所需的实习实验场、自行车存放用地 (1.50 ㎡/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增加。 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学校用地条件在确实受到限制的情况下, 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基 本合格标准可降低 10%。 2、体育活动用地 学生体育活动用地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活动所需要的场地。 体育运动场设置标准: 完小 6 班规模学校建有 100m 直跑道;完小 12 班-18 班、初中 12 班规模学校等规模的学校均建有200m 环形跑道田径场;完小24 班及以上、初中 18 班及以 上等规模学校均建有 300m 环形跑道田径场。 中小学校均设置适量的球类、 器械等运动场地, 每 6 个班至少有 1 个篮球场或排球场。有条件的学校应配建室内“风雨操场”。 中心城区、山区或因其他原因,学校用地确实受到限制时,完小6 班规模的学校可设 60m 直跑道,其他规模学校可不设环形跑道运动场,但必须有能满足全校师生同时做操和开 展体育活动所需的场地。 3、绿化用地 学校绿化率达 100%,中小学校园绿化用地不低于学校用地总面积的30%。 第八条学校校舍能够满足正常的教学和生活需要,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 活服务用房等相互配套。学校最低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标准的具体标准见表2: 表 2:不同规模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平方米/生) 非全寄宿制学校全寄宿制学校 学校类别 规划要求 基本要求 规划要求 基本要求 完全小学 6.54 初中8.56 5.66 6.66 13.13 15.31 12.25 13.41 注:非全寄宿制中小学合格指标、基本合格指标中,未包括学生 宿舍的建筑面积(小学5 ㎡/生,初中 5.5 ㎡/生)和食堂面 积(生均 1.7 ㎡/生)。 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学校办学条件确实受到各方面因素制约的情况下, 生均校舍建 筑面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10%。 第九条校舍设计符合国家《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GBJ99-86)的相关要求,建筑质 量及装修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第四章装备条件 第十条中小学按国家标准建有够用的普通教室,建有音乐教室、美术室、计算机教室、 多媒体教室、多功能教室、图书室(馆) (包括藏书室、阅览室)、技术教室、科技活动室、 体育活动室(馆)、体育器材室、卫生保健室、心理咨询室、综合档案室、总务仓库、传达 值宿室等教辅用房。中小学建有够用的行政、教师办公用房、教师周转房,和满足需要的食 堂、开水房、浴室和厕所等生活服务用房。 第十一条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包括仪器标本室和仪器准备室),以及小学科学教室 建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初中实验室和小学科学教室按照教育部 《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 范》(JY/T0385-2006)、《中小学实验室规程》(教基二[2009]11 号)的要求建设;教学 仪器设备达到教育部《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388-2006)、《初中理科 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386-2006)规定的基本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达到上述文件规 定的规划要求。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学校规模和课程标准, 配齐必配体育、音乐、美术器材设备。城市中 小学按照湖北省《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和《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 (鄂教体 艺[2003]23 号)、《中小学卫生室器械与设备配备目录》(鄂教体艺[2003]35 号)的要求 配备体育卫生器材; 农村中小学按照国家 《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 号)配备体育卫生器材。 中小学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音乐、美术教 学器材配备目录的通知》(教体艺[2002]17 号)配备艺术教育器材。 第十三条学校信息技术教育设备能满足教育教学需要。初中至少有多媒体教室和50 台计算 机室各 1 间, 其中 24 班及以上规模学校至少有50 台计算机教室 2 间; 完全小学至少有多媒 体教室(兼多功能教室)、45 台计算机室各 1 间,其中 24 班及以上规模学校至少有45 台 计算机教室 2 间。 逐步实现中小学校每个专任教师用机1 台、 每个班级用机 1 台和现代远程 教育“班班通”。有条件的地方建有校园网、电子备课室。 第十四条学校生均藏书小学30 册以上(经济欠发达地区15 册以上),初中 40 册以上 (经济欠发达地区 25 册以上)。中小学每年新增图书比例不少于藏书标准的1%;有一定数 量的学科教学参考资料、 工具书, 订阅必要的报刊; 逐步配备各类电子读物并实行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