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级职称政工程三科考点归纳精炼
中级职称市政工程知识点中级职称市政工程知识点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法规及相关标准法规及相关标准 1、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 使用国有土地。 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 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 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 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土地形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 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 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 监理的其他工程。 4、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 坚持安全发展, 坚持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5、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 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 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6、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明确各自的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7、 违章指挥是强迫施工作业人员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 8、法律赋予施工从业人员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 利,是为了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也是警示施工单位负责人 和现场管理人员须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指挥, 并不得对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9、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 重伤,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 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 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 000 万元以上 5 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 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1 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记忆方法:“313”、“151”、“151” 10、事故等级的划分包括了人身、经济和社会3 个要素,可以单 独适用。 11、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 更换; (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12、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但尚未构 成犯罪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 分。 13、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 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 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4、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5、主刑包括: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 徒刑; (5)死刑。 16、附加刑包括: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 17、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2)任 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 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 实行工程监理的;(6)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7)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8)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 文件报送备案的。 18、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 办法》规定,发生本办法第6 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建设单位项目负 责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1)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 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 并建议对项 目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2)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4)向社会公布曝光。 19、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 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20、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 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21、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 工验收。 22、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驻工地监理机构。 23、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 组成。 24、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25、总监理工程师依法在授权范围内可以发布有关指令, 全面负 责受委托的监理工程。 26、监理工程师拥有对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及每道施 工工序的检查权,对检查不合格的,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在工程上使用 或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27、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支付保 险费。 28、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 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 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29、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30、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 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 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 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 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 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 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32、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 办法》第6 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1)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2)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3)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 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