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模版
上海市民办 xx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办法,特制定 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与注册 1、新生入学,采取电话、家访的形式,并将开学通告发布在学校网 站上, 新生父母或其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户籍等相关资料至学校 进行审核、填写新生基本情况表,完成录取登记的工作,并在开学当 日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已在籍学生每 学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就读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注册 手续者, 应在新学期开学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请办理延期注册手 续,延期到期后仍不能按时注册者,应进行续办。申请办理延期的时 间最晚不得超过新学期开学后 30 日。起始年级学生未按规定办理注 册手续或延期注册手续的,其入学通知书自动失效。 2、小学起始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 在开学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新生名册, 为在籍学生编制学籍号。 学生转学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取得转入学校学籍,由转入学校或 其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重新编制学籍号。 由本市学校转出的学 生,其在转出学校的学籍号自动失效。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号分为主号和副号。 编码规则由市教 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主号以学生身份证件号码为基准, 由区县教育 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则编制, 主号具有唯一性和不变性。 副号由区县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则编制。 3、学校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采集学生的基本信息,形成学生学 籍信息,并将学生学籍信息报送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进入上海市基础 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4、市教育行政部门为每一位在籍学生发放电子学生证,电子学生证 是学生学籍身份的唯一辨识凭证。 学生的电子学生证管理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5、符合本市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情况(须提供 6 个月 内本市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医 疗机构证明)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延缓入学的, 家长应最迟于新学年开 学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由学校报送所属区县教育行 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延缓入学。 缓学时间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 缓学申请,若缓学超过两学年仍不能入学者,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 门安排相应的学校送教上门。 6、学校综合馆部负责学生考勤按照出勤、 迟到、早退、病假、事假、 旷课等项目记录。 因故不能到校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其它教育教学活 动的学生,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如学生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缺 勤按旷课处理,学校应及时通知其家长。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 学生,学校应当向其家长了解情况,及时对学生进行教育,帮助其改 正。 7、符合本市入学条件儿童、少年的家长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 教育法》 等有关规定送其子女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家长应按市、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公布招生政策的规定按时为适龄儿童办理入 学注册手续。学生入学后,家长应配合学校做好学生考勤工作。 如家长未按相关规定为适龄儿童、 少年办理入学注册或缓学等手续的, 由家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转学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学生户籍随家长户口在本市内跨区县迁移; (二)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 (三)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 (四)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本市户籍学生,需回本市义 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 (五)非本市户籍学生随家长到本市居住的。 小学、初中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第二学期的学生, 原则上不 予转学。 2、本市范围内申请转学的学生须提供学生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居住证明、学生成长记录册、健康卡、预防接种卡和原学籍证明(电 子学生证)等。 由非本市学校申请转入本市学校的学生须提供学生的身份证明、 户籍 证明、居住证明(非本市户籍学生须提供上海市居住证) 、原就读学 校就读的相关证明材料、预防接种卡;家长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相关 证明材料等。 3、申请转学手续一般应在新学期开学前 5 个工作日内提出,最迟不 得超过开学后 5 个工作日。 学期中途原则上不予转学。 因市政动迁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 成学期中途要求转学者, 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办理 转学手续。 4、本市范围内需转学的学生,由其家长先向原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 填写《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 ,家长持该表到转入地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并到相应的学校进行注册后, 完成转 学。 由非本市学校申请转入本市的学生, 由其家长向转入区县教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