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审核事项需要特别注意
票据审核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1.注意不要“以偏概全”,不要认为只有发票才 可以作为付款的原始凭证。 财会人员对发票比较熟悉, 知道发票是盖有税务监 制章。但不能说没有盖税务监制章的凭证都不合规。 如盖有财政监制章的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没有盖 税务监制章的汽车票、火车票及飞机票;医院使用的 专用收据等;如果去境外出差,“形式发票”也是可 以作为报销凭证的; 还有如在合同纠纷中诉讼至法院, 法院的判决及裁决书也是可以入账凭证的。在自制原 始凭证中,如借款单也是可以作为付款依据。 2.注意尽量减少“白条”入账。 所谓白条,财务上指非正式单据,即:不合法的便 条、不合规的单据来充当原始凭证。在实际中财会人 员时而遇到白条入账的情况,是不是所有的白条都应 拒之门外呢?当然不是,具体问题还要具体分析。如 果是以内容不真实的“白条”入账,则是违法行为, 不可入账。但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是允许入账,如在对 外经营活动中确实无法取得发票,从真实性的原则出 发,以相关的制自凭证来入账。对于白条,能否在所 得税前抵扣呢?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 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指出,企 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 营活动规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 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这里的关键点是如何证明相关支 出是必要及正常的支出。对于生产经营行为,内部原 始凭证如成本核算资料、折旧资料等,可以作为合规 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而对外购采购货物及服务 等,从税收实践来看,需要有合规的票据来证明,否 则在对企业进行汇算所得税清缴时,要做纳税调增处 理。 3.注意发票等凭证上填列项目是否“面面俱到”。 会计人员在审核单据时候, 需要全面地审核如下事 项:审核发票的名称、发票的类型、填制日期和编号、 经济业务内容、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和金额、填制 单位名称及经办人的签名并盖章等。在发票审核时需 关注发票上需要写明单位的全称,但需要区分一种情 况, 对于有些必须要个人实名登记的发票, 如飞机票、 火车票、住宿费发票、手机话费发票则可以认定为合 规发票; 对于发票的类型要留意是否按合同要求提供; 对于填制人与复核人应是不同的经办人,如果填制人 及审核人为同一人,则是不符合常理。对于盖章,则 需要盖发票专用章,而不是财务专用章,或带有五角 星的公章,或是合同专用章等。如果上述要素不合规 的票证虽然在会计上进行了账务处理,但也存在不能 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的风险。 4.注意发票的时效性是否是“昨日黄花”。 在日常的付款中, 财会人员也时而看到收到的发票 时间比发票上填写的时间滞后很多,有的还是跨年度 的。在会计上能否入账呢?我们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费用已作预提在当年入账,但当年未取 得发票;第二种情况是当年取得了发票但未在当年入 账,即是跨年入账。针对第一种情况,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 2011 年第 34 号公告,实务中在当年所得税预缴 时可按账面发生额核算,但需要在下年度所得税汇算 清缴前要取得发票,否则要做所得税纳税调增处理。 针对第二种情况,从会计核算真实性原则出发,根据 影响程度的高低,要么在下年度费用中列支,要么通 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调整。再来看是否可以 在所得税前扣除,根据影响程度的高低,要么在当期 费用列支, 要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调整。 至于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12 年第 15 号公告,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 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 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 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 得超过 5 年。实务中,各地税局的执行也不尽相同, 总的原则是时间越久,税前抵扣的难度越大。另外, 从企业的内部管理的角度出发,如果经常出现发票跨 年度入账的情况, 也说明管理不够到位而要引起重视。 5.注意对于定额发票的态度是“越少越好”。 定额发票也称为手撕发票。 因为一张发票上的金额 是固定的,如果实际没有消费到定额发票的金额但以 定额发票的金额报账的话,往往也不太好发现其中的 问题。当然,随着营改增的深入推进,定额发票将会 越来越少,慢慢会退出历史舞台。 6.注意对发票要“验明正身”。 应定期及不定期地在相应国地税务网站或通过当 地的纳税服务中心及本地主管税务机关等方式咨询发 票的真伪,以减少或杜绝假发票的发生。 7.注意发票 是否为“阴阳发票”。 所谓阴阳发票,即是指发票的对应联次内容不一 致。在审查发票时,要看复写的字迹颜色是否相同, 正反双面颜色是否一致,内容是否完整,辨别有无局 部复写的痕迹。当然这种现象也会随着税控机开立发 票的普及而逐步减少。 8.注意发票是否“偷梁换柱”。 偷梁换柱意为伪造。 是指所提供发票与真实业务不 匹配。实务中,可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是经济业务根 本就没有发生,而假借所取得的发票(有可能是买的 假发票) 要求报销付款; 第二种情况是业务真实发生, 但发票的内容如品种被变更;第三种情况是真实发票 因遗失等原因而找不到了,只能找一张其他类型的发 票来替代入账。根据《会计法》规定:企业必须按照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 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 人报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也规 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 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9.注意是否是“有中生变”,有中生变意指变造。 指通过有无用药剂退色、用橡皮擦、小刀刮等涂改 痕迹。把原来真实的加以改变,歪曲了发票原来的面 目。会计人员在审核时需要由火眼金睛来识别这些伎 俩。(李志远:干会计还得学点刑侦手段) 10.注意发票号码是否“紧密相连”。 如果报销付款中出现连续多张连号的发票, 则该发 票可能存在不符合业务的真实性。(李志远:这个属 于较低级的造假) 11.注意不要“知法犯法”。 对于不合规的经济业务, 财会人员不要参与出馊主 意,去动歪点子帮企业去买假发票入账(李志远:财 务人员即便要替企业着想,但也不能主动给业务人员 出“坏点子”,出了事我们兜不住的)。根据《会计 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 单位及个人还有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12.注意态度要“有礼有节”。 财会人员在审核凭证时, 对于不真实及其他不符合 报销要求的凭证拒绝时要向对方说明原因,语言表达 要婉转一些,不要“得理不让人”,这样也使得对方 易于接受(李志远:做好财务工作,和别的工作一样, 也要先做人)。另外,我们尽量要做到对事不对人,不 能因为对方是主管或是高管,对不合规的票据我们就 照单全收,是原则的事情仍要坚持,不可没有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