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保险论文范文谈外运保险单中保险金额的运用及案例下载
信用证保险论文范文:谈外运保险单中保险金额的运用及案 例word版下载 外运保险单中保险金额的运用及案例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外 运保险单中保险金额的运用及案例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 信用证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 [摘要]保险金额是保险单据中的重要数据,据信用证所制保险单 的保险金额应符合信用证条款、相关惯例的要求。本文通过案例研究, 指出了信用证下,制作对外货运保险单据时,应合理运用有关保险金 额的币种、投保额、投保比例等,以规范单证业务,减少业务纠纷。 [关键词]保险金额运用保险单 对外货物运输保险单据中的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 的实际投保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及计收保险费的基 础。在信用证下制作保险单据时,投保金额、投保比例和币值等必须 合理运用,符合信用证、合同、相关惯例的要求,才能规范单证业务, 减少业务纠纷。 一、投保金额的确定 1.投保金额依据信用证要求 在信用证下投保金额的确定可根据信用证保险单条款,如信用 证规定:Full set of insurance policy covering all risks for 115% invoice value (全套保险单按发票金额的115%投保一切险),则投 保金额是发票金额的115%。需要指出的是,我国保险公司通常不出 具投保金额加成超过30%的保险单,以避开可能隐藏的保险诈骗。 2.投保金额依据相关惯例 《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600号出版物)第 28条指出:如果信用证对投保金额未作规定,投保金额须至少为货 物的CIF或CIP价格的110%。这意味着合同或信用证未规定投保金 额,最低投保金额应是CIF或CIP价格加成10%,而不能仅仅是发票 或货物价格,否则即保险金额不足。 《UCP600》第28条又指出:如果从单据中不能确定CIF或者CIP 价格,投保金额必须基于要求承付或议付的金额,或者基于发票上显 示的货物总值来计算,两者之中取金额较高者。这说明:(1)如一份 发票上的货物总值为10万美元,其中电汇预付款2万美元,要求信 用下承付的金额8万美元,则必须以发票上的货物总值10万美元作 为基数加成10%计算,投保金额11万美元;(2)如果信用证金额为 20万美元,货值18万美元,广告材料和成本2万美元,则应以20 万美元加成10%,即22万美元为投保金额;(3)如5万美元的货价 包含1%的佣金,1%的折扣,则以5万美元为基础加成10%计算,投保 金额为55000美元,广泛流行的保险金额“佣前折后”,即计算投保 金额的基础时不扣除佣金,而要扣除折扣,这种做法并不准确,应以 货物的总价为基础来计算。 二、投保比例的确定 保险单的投保比例可依据信用证条款,信用证未规定的情况下, 投保金额至少为货物CIF或CIP价格的110 %,这10 %的额外金额是 对货物损失后进口商经营费用的一种补偿。 国际商会195号案例中,所涉货物发票金额9999. 80美元,信 用证规定加成10%,保险金额应为10999. 78美元,而保险单金额制 成11000美元,遭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加成为11.17%,超过规定加 成比例。国际商会认为:信用证就规定一个固定的百分比,而不是一 个最高或者最低的百分比,上述情况构成了不符。 国际商会468号案例则推翻了上述认定。该案例中,信用证规 定发票价值110%的保险额,发票金额为99. 00美元,那么,保险额必 须是精确的110%,即108. 00美兀,还是可以取整为110美兀,即实 际加成11.11%?对此,国际商会的答复是,银行开立包含这一条款 的信用证,往往只是要求一个最低额而非精确值。如果信用证试图要 求投保比例必须正好是110%,仅仅要求“insurance for 110% invoice value (110%发票金额保险)”是不够的,还必须明确规定, 比如使用 uinsurance exceeding 110% invoice value is not allowed (超过110%发票金额保险不允许)”或uinsurance must be exactly 110% invoice value (必须确切110%发票金额保险)”等 类似措辞。 UCP600中,国际商会最终采用了其468号案例的决定,指出: 信用证对于投保金额为货物价值、发票金额或类似金额的某一比例的 要求,将被视为对最低保额的要求。 某一比例的要求被视为对最低保额的要求使保险单据实务操作 更为方便。如信用证规定 uInsurance for 110% of invoice value, 但因办理保险之后双方约定货物降价,导致保险单据显示投保金额为 发票金额的120%,那么,该保险单上的投保比例增加不会构成单据的 不符点,因其满足了最低投保比例的要求。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ICC)的货物运输保险单据中,当保险金 额经计算为小数时,小数点后尾数按行业做法一律进位为整数,同样 满足了最低投保比例的要求。 三、承保货币的确定 保险单据中的承保货币,如信用证有要求,则按信用证要求。 如信用证要求:Claims, if any, payable in USD(如有索赔,以美 元支付),则承保货币为美元;如信用证要求:With claims, payable at destination]索赔在目的地),则以目的地货币为承保货币。 如信用证对承保货币无要求时,承保、赔付货币可与信用证一 致,这样也可防范汇率风险。UCP600第28条即指出,保险单据必须 表明投保金额并以信用证相同的货币表示。 四、保险金额与免赔 如果信用证要求保险金额不计免赔(I.O.P.),则保险单据不得 含有表明保险责任受免赔率和免赔额约束的条款,如有损失,可赔付 最大保险金额;但UCP600第28条指出,保险单据可以注明受免赔率 或免赔额(减除额)约束。 如信用证条款规定:Insurance Policy subject to 5% franchise 或 Insurance Policy subject to 5% excess (均说明“保险单据免 赔率5%”)。前者当损失为8%时,赔付保险金额的8%;后者当损失 为8%时,赔付保险金额的3%。这两种情形下,当损失未超过5%,则 免赔。 保险金额是保险单据中的重要数据,为避开由于保险金额的理 由引起业务纠纷,应确实理解信用证要求,以UCP600第28条有关规 定为指导,正确运用保险金额。 参考文献: [1] 程军:UCP600对保险单据的规定[J].中国外 汇,2007(12) : 60-61. [2] 朱小丽:浅谈UCP600下保险单据的缮制[J].黑龙江对外经 贸,2008(6) : 51-52 [3]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S].国际商会第600 号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