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保险论文范文谈外运保险单中保险金额的运用及案例下载
信用证保险论文范文谈外运保险单中保险金额的运用及案 例word版下载 外运保险单中保险金额的运用及案例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外 运保险单中保险金额的运用及案例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 信用证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 [摘要]保险金额是保险单据中的重要数据,据信用证所制保险单 的保险金额应符合信用证条款、相关惯例的要求。本文通过案例研究, 指出了信用证下,制作对外货运保险单据时,应合理运用有关保险金 额的币种、投保额、投保比例等,以规范单证业务,减少业务纠纷。 [关键词]保险金额运用保险单 对外货物运输保险单据中的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 的实际投保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及计收保险费的基 础。在信用证下制作保险单据时,投保金额、投保比例和币值等必须 合理运用,符合信用证、合同、相关惯例的要求,才能规范单证业务, 减少业务纠纷。 一、投保金额的确定 1.投保金额依据信用证要求 在信用证下投保金额的确定可根据信用证保险单条款,如信用 证规定Full set of insurance policy covering all risks for 115 invoice value (全套保险单按发票金额的115投保一切险),则投 保金额是发票金额的115。需要指出的是,我国保险公司通常不出 具投保金额加成超过30的保险单,以避开可能隐藏的保险诈骗。 2.投保金额依据相关惯例 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600号出版物)第 28条指出如果信用证对投保金额未作规定,投保金额须至少为货 物的CIF或CIP价格的110。这意味着合同或信用证未规定投保金 额,最低投保金额应是CIF或CIP价格加成10,而不能仅仅是发票 或货物价格,否则即保险金额不足。 UCP600第28条又指出如果从单据中不能确定CIF或者CIP 价格,投保金额必须基于要求承付或议付的金额,或者基于发票上显 示的货物总值来计算,两者之中取金额较高者。这说明(1)如一份 发票上的货物总值为10万美元,其中电汇预付款2万美元,要求信 用下承付的金额8万美元,则必须以发票上的货物总值10万美元作 为基数加成10计算,投保金额11万美元;(2)如果信用证金额为 20万美元,货值18万美元,广告材料和成本2万美元,则应以20 万美元加成10,即22万美元为投保金额;(3)如5万美元的货价 包含1的佣金,1的折扣,则以5万美元为基础加成10计算,投保 金额为55000美元,广泛流行的保险金额“佣前折后”,即计算投保 金额的基础时不扣除佣金,而要扣除折扣,这种做法并不准确,应以 货物的总价为基础来计算。 二、投保比例的确定 保险单的投保比例可依据信用证条款,信用证未规定的情况下, 投保金额至少为货物CIF或CIP价格的110 ,这10 的额外金额是 对货物损失后进口商经营费用的一种补偿。 国际商会195号案例中,所涉货物发票金额9999. 80美元,信 用证规定加成10,保险金额应为10999. 78美元,而保险单金额制 成11000美元,遭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加成为11.17,超过规定加 成比例。国际商会认为信用证就规定一个固定的百分比,而不是一 个最高或者最低的百分比,上述情况构成了不符。 国际商会468号案例则推翻了上述认定。该案例中,信用证规 定发票价值110的保险额,发票金额为99. 00美元,那么,保险额必 须是精确的110,即108. 00美兀,还是可以取整为110美兀,即实 际加成11.11对此,国际商会的答复是,银行开立包含这一条款 的信用证,往往只是要求一个最低额而非精确值。如果信用证试图要 求投保比例必须正好是110,仅仅要求insurance for 110 invoice value (110发票金额保险)”是不够的,还必须明确规定, 比如使用 uinsurance exceeding 110 invoice value is not allowed (超过110发票金额保险不允许)”或uinsurance must be exactly 110 invoice value (必须确切110发票金额保险)”等 类似措辞。 UCP600中,国际商会最终采用了其468号案例的决定,指出 信用证对于投保金额为货物价值、发票金额或类似金额的某一比例的 要求,将被视为对最低保额的要求。 某一比例的要求被视为对最低保额的要求使保险单据实务操作 更为方便。如信用证规定 uInsurance for 110 of invoice value, 但因办理保险之后双方约定货物降价,导致保险单据显示投保金额为 发票金额的120,那么,该保险单上的投保比例增加不会构成单据的 不符点,因其满足了最低投保比例的要求。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ICC)的货物运输保险单据中,当保险金 额经计算为小数时,小数点后尾数按行业做法一律进位为整数,同样 满足了最低投保比例的要求。 三、承保货币的确定 保险单据中的承保货币,如信用证有要求,则按信用证要求。 如信用证要求Claims, if any, payable in USD(如有索赔,以美 元支付),则承保货币为美元;如信用证要求With claims, payable at destination]索赔在目的地),则以目的地货币为承保货币。 如信用证对承保货币无要求时,承保、赔付货币可与信用证一 致,这样也可防范汇率风险。UCP600第28条即指出,保险单据必须 表明投保金额并以信用证相同的货币表示。 四、保险金额与免赔 如果信用证要求保险金额不计免赔(I.O.P.),则保险单据不得 含有表明保险责任受免赔率和免赔额约束的条款,如有损失,可赔付 最大保险金额;但UCP600第28条指出,保险单据可以注明受免赔率 或免赔额(减除额)约束。 如信用证条款规定Insurance Policy subject to 5 franchise 或 Insurance Policy subject to 5 excess 均说明“保险单据免 赔率5”。前者当损失为8时,赔付保险金额的8;后者当损失 为8时,赔付保险金额的3。这两种情形下,当损失未超过5,则 免赔。 保险金额是保险单据中的重要数据,为避开由于保险金额的理 由引起业务纠纷,应确实理解信用证要求,以UCP600第28条有关规 定为指导,正确运用保险金额。 参考文献 [1] 程军UCP600对保险单据的规定[J].中国外 汇,200712 60-61. [2] 朱小丽浅谈UCP600下保险单据的缮制[J].黑龙江对外经 贸,20086 51-52 [3]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S].国际商会第600 号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