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形象权的确立、实质及其争议焦点
运动员形象权的确立、实质及其争议焦 点 李江李金宝 南京体育学院 摘要: 形象权虽然在法律实践中还没有完全确立,但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性质已经得 以承认,其权利性质和内涵都有其独有的特征。通过对形象权的产生及涉及我国 运动员形象权的主要案例进行分析,论述大众传播的符号形象商业利用、隐私权 难以满足人格形象的价值保护、运动员形象符号普遍化使用是运动员形象权产生 的三大社会原因;并从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商事人格权属性的角度阐述运动 员形象权的权利性质;从集体有无形象权、运动员形象权价值来源、非知名运动 员是否拥有形象权、形象权商业性利用与表述性使用的区别来阐释运动员形象权 实践中的几大主要争议问题。 关键词: 形象权;隐私权;形象符号;商事人格权;表述性使用; 作者简介:李江(1963-)女,江苏镇江人,教授,研究方向为体育法学。 收稿日期:2017-10-14 基金: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体育传播法学理论体系研究》,项 目号:14BTY005 On the Establishment and the Nature of the Right of Athlete Publicity and Its related Focus of Dispute LI Jiang LI Jinbao Nanjing Sport Institute: Abstract: Although the right of publicity has not yet been fully established in the legal practice, it has been admitted as an independent right. The nature and content of the right of publicity have their own unique characteristics. With the analysis toward the emergence and the main cases involving the right of publicity about Chinese athletes, three dominant social causes of emergence are concluded, including the commercial use of the symbolic image of the mass communication, the privacy protection not meeting the value of the personality image, the universal use of the athlete image symbol;The nature of the right of athlete publicity is depicted from three angles of intangible property righ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business personality rights. Several major controversial issues in the practice of the right of athlete publicity are analyzed from the following aspects, including collective having the right of publicity or not, the value source of the athlete5 s right of publicity, the non-famous athlete having the right of publicity, the difference in the right of publicity commercial use and the expressive use. Keyword: the right of publicity; Privacy; image symbol; the right of commercial personality; expressive use; Received: 2017-10-14 形象权是一个法律概念的舶来品,由美国法中的“right of publicity”术语转 译过来。作为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一种新型权利,国外司法界从20世纪50年代甚 至更早开始探讨这一权利并逐渐影响立法,在1953年的Haelen案上,Frank法 官第一次通过判例承认了形象权。随后,美国学者尼莫通过理论化、系统化的研 究,最终使得形象权得以确认并被广泛接受。如果说Frank法官是形象权的设计 者,那么尼莫就是形象权的缔造者。尼莫的研究成果对形象权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旦]。目前我国对形象权的认定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有些学者认为形象权除了真实人物形象外还应包括虚拟人物的形象槎1,世界知 识产权组织有关文件也将形象分为“虚构角色”形象和“真实人物”形象,美 国法律也认为“真实人物”形象与“虚构角色”形象在法律上有不同的权利形 态也。本文讨论的形象权专指自然人控制其形象进行商业利用的专有性权利, 公司、合伙组织等法人以及包括卡通形象在内的文学性虚构人物都不具有形象 权。尽管学界对这种新型权利的性质、内涵还有不小的争议,甚至对该权利的名 称都还有不同的观点,但应创设一种新型保护形象利益的权利模式已经被学者 和社会认可。在体育成为民众生活一部分的媒介消费时代,体育明星巨大的商业 价值有目共睹,国内外因运动员形象权而产生的纠纷屡见不鲜,这使得运动员 形象权的理论研究不仅越来越重要,而且越来越可能成为指导司法实践的理论 依据。本文对美国形象权确立的两大案例以及国内涉及运动员形象权的重要案例 进行分析,阐述了中国运动员形象权产生的社会背景,并对运动员形象权的权 利性质进行讨论,论述中国运动员形象权实践中的主要矛盾,试图厘清我国运 动员形象权几大争议问题。 1运动员形象权产生的社会原因 虽然形象权确立于20世纪50年代,但其可以追溯到18世纪中叶。尽管国内还 没有一种理论对运动员形象权的权利性质进行明确的分析,但作为一种社会现 象,中国运动员形象权产生及其实践有其深厚的社会原因。 1.1大众传播中的符号形象商业利用 在19世纪,随着摄影技术发展带来的图像革命,出版物中可以加入大量的图片, 这使得出版物能够实现图文并茂,以往为人所知的著名人物往往在出版物只有 其名字,并不会呈现其图像,但由于摄影与出版技术的发展,这些著名人物的 肖像可以被随便传播。无线电与电影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观众对知名人物出现 了顶礼膜拜,而上世纪初出现的电子化的新闻媒体巧妙地利用了公众兴趣,它 们开始注重对知名人物的私生活报道。再加上当时美国广告业的巨大发展与“名 人产业”(影视业)的产生,这都使得以肖像为代表的人格要素成为商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