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厂硫酸检验验收管理规定
进厂浓硫酸检验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强进厂硫酸的检测、验收、入库管理,保证进厂硫酸的质量满足车间生产要求, 起到节能降耗的作用。特针对硫酸的检测和入库过程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职责 第二条质量检验部负责本规定的制订与修订,同时负责硫酸的质量检验与监督把关。 第三条红渣销售部负责硫酸的采购过程控制和硫酸到厂信息的传递。 第四条能源计量部、物资管理部负责进厂硫酸的过磅计量与监磅工作。 第五条硫酸二车间、负责进厂硫酸的接收、入库、库存、使用和使用情况的反馈。 第六条生产调度一部当班调度负责硫酸进厂后,各相关环节的协调,以及本管理规定 的执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 第三章硫酸质量指标及要求 根据公司生产实际需要,并参照执行国家标准GB/T534-2014《工业硫酸》中相关质量指 标的要求,公司进厂硫酸的质量指标如下: 第七条 浓硫酸中硫酸质量分数按92. 5±0, 5%或98. 0% ±0. 5%两个标准判定,即93%酸 酸浓292. 0%为合格、98%酸酸浓>97.50%为合格。 第八条外观颜色为无色或无色浑浊,除此之外的其它颜色如发红、发黑等均为不合格。 第九条进厂浓硫酸中不得含有影响环境或可能对人员造成伤害的有毒有害物质,国家 标准中允许存在的重金属含量不得超过标准中规定的限值。 第四章硫酸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节检验规定 第十条规定进厂硫酸一槽车为一个检验批次,一车一检。 第十一条硫酸酸浓度、外观颜色为常规检验项目,每车必检。硫酸中其他指标,在生 产需要时,可考虑进行检测;对于重金属等公司内部分析室因设备检测能力不足而需要检测 时,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送外检。 第十二条进厂硫酸检验方法的规定 1、进厂硫酸的酸含量等的检验方法,均按照国家标准《工业硫酸》GB/T534-2014中指 定的分析方法进行。 2、不测透明度,只需观察外观颜色。外观颜色的检验方法为目视法,即用肉眼从轴向和 横向两个角度,在自然光线良好的情况下观察后判定。 3、同一车硫酸在卸车前和卸车过程中均取样分析的,两分析结果在规定误差范围内的, 最终报出结果取两次分析结果的平均值。 第十三条进厂硫酸合格与否的判定 1、进厂硫酸质量合格与否的判定,依据第三章中规定,检测中有一项不符合的,即为不 合格品。 2、特殊情况下,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进厂硫酸含量指标的,按公司合同判定。 第二节取样规定 第十四条 运酸的车辆进入车间卸货现场后厂,由车间人员及时通知质量检验部硫酸中控 分析室分析人员取样分析。 第十五条硫酸取样时,必须在车间当班人员、质量检验部分析人员及运输司机三方共同 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六条进厂硫酸的取样:从槽车下面卸货处连接输送软管,运输司机缓缓扭动卸货阀 门,让硫酸慢慢流进地槽,化验员在地槽进酸处取样,(取样前先放掉少量酸,以置换卸货管), 取样瓶置换三次以保证样品不受污染,取样后,司机再将卸货阀门关紧,等待分析结果。 第五章进厂硫酸验收规定 第十七条红渣销售部必须从合格供方名录中挑选的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资质的、信誉好 质量稳定的生产厂家采购硫酸,并用专用槽车运输硫酸,运输硫酸的车辆和人员也必须持有 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相关资质。 第十八条 红渣销售部应提前通知硫二车间(磷酸车间)所到硫酸的数量、供方名称和车 数等信息,车间做好接货准备。 第十九条拉硫酸车辆进厂后,应自觉将水箱中的水排尽,过磅前由物资管理部监磅人员 和能源计量部司磅人员共同检查水箱确认水排尽后再给予过磅。过磅后的车辆由当班调度通 知硫二车间派人前去接车进入车间卸货现场。 第二十条质检部应及时将分析结果报至硫酸二车间和生产调度室。检验合格的硫酸, 硫二车间根据生产规定正常卸车;在卸货过程中车间班长随机抽查一个硫酸样品送化验室分 析,由化验室做好记录,抽查结果若出入太大(两次取样颜色不一、酸浓误差>0. 5%)应立即 停止卸货,并协助相关部门查找原因。 第二十一条不合格硫酸的处理 1、不合格硫酸由红渣销售部负责按ZYZD-05-03-01《不合格品控制制度》中的规定办理 不合格退货或让步接收。 2、硫酸含量W97%的98级硫酸应降级接收;低于92%进厂硫酸,必须退货拒收。 第六章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因过磅前,检查不到位造成卸货车辆偷排水的,发现一次处罚物资部、能源 计量部当班人员200元/次,处罚相应门部干部各0. 2-0. 5分/次。 第二十三条不按规定接收硫酸的,处罚硫酸二车间200元/次。信息传递不及时畅通的, 处罚责任人或责任部门50元/次。 第二十四条 取样时,不得由司机及他人代取。如因特殊原因需他人配合取样时,必须由 车间、调度室、化验室三方全程监控,确保在视线可视范围内,违反规定的,处罚取样人100〜 200元/次。 第二十五条 漏检或错检的,处罚质量检验部200元/次,处罚分管干部0. 2—0. 5分/次。 第二十六条在检验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损害公司利益的,根据情节轻重处罚责任人 500〜2000元/次,交公司处理。 第二十七条 检验不合格的,应由红渣销售部按《不合格品控制制度》规定处理,手续不 齐全的,车间不得安排卸货。 第二十八条不合格硫酸未严格执行《不合格品控制制度》就投放生产使用的,处罚硫酸 二车间300—500元/次。 第二十九条对于在硫酸进厂取样、分析、卸车等各个环节过程中,发现拉酸槽车存在 故意掺假属实的,公司奖励发现人员1000元/次。而对掺假车辆已卸载的部分不得退货,并 按该车装载量的10倍货款对供应商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xx年7月份修订并执行,原制度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