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某不服工伤认定申请复议案
突发疾病48小时后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 颜某某申请撤销不予认定工伤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颜某某,系死亡职工何某某妻子。 被申请人: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丈夫何某某,系某乡乡领导,何某某在下乡工作 中,因摔倒致其头疼,第二天同事发现其昏迷在自己的宿舍 内,遂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1、左额叶脑出血;2、 高血压3级 极高危组”。在医院住院治疗经过二十余天后, 何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申请人遂向被申请人某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被申请人研究后,认为何某 某的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 定,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人颜某某对《不 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 请,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认为,死亡职工何某某是在工作岗位上因公受伤 导致其死亡的,这样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被申请人认为,何某某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发病到死亡超出了 48小时之规 定,故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第一、没有能够证明何某某受到意 外伤害的相关诊断证据,故本案无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第二、本案中,死亡职工某某自突发 疾病到抢救无效死亡,已超过48小时,故本案也不属于《工 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故应当维持被申请 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在没有死亡职工所受伤害在没有是意 外伤害所致的情形下,其突发疾病到抢救无效死亡超出了48 小时之规定,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 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 抢救无效死亡的从具体的法律规定看,何某某到从病发到 抢救无效死亡超出了48小时,不在法律规定的视同工伤的范 围之内,不能认定为工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 决定书》是合法、恰当的。 办案体会 在办案中,其核心问题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第一款的“48”小时规定。办案人员认为,这一条规定有其一 定的合理性,但在实际执行中,却无法涵盖所有的工伤情形。 对 48小时”的界定在法律或医学上没有明确规定,在法律实 践中可操作性不强,无法以理、以情、以法服人;超过48 小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不能认定为视同工伤。在实践中, 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计算,因公死亡的人员享有丧葬补 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非因公死亡人 员不享有,因工死亡人员的补助待遇与非因工死亡人员的待 遇相差太大,按照目前水平计算约40万元,导致因该条例 引发的工伤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大量增加,致使行政管 理及行政运行成本增加。同时,48小时这样的规定涉及到一 个更为严峻的问题,“是要钱还是要命”?在具体实务过程中, 本机关也曾处理过为获取赔偿而在48时内人为放弃治疗的 案例,在这些案例中,死亡职工家属虽因被认定为工伤而获 得赔偿,但这样结果却是极其残酷的,泯灭了人民群众最基 本的道德感,也违背了最基本的法律精神。因此建议全国人 大或国务院修改或调整该条款,更科学合理地界定视同工 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