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某不服工伤认定申请复议案
突发疾病48小时后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 颜某某申请撤销不予认定工伤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颜某某,系死亡职工何某某妻子。 被申请人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丈夫何某某,系某乡乡领导,何某某在下乡工作 中,因摔倒致其头疼,第二天同事发现其昏迷在自己的宿舍 内,遂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1、左额叶脑出血;2、 高血压3级 极高危组”。在医院住院治疗经过二十余天后, 何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申请人遂向被申请人某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被申请人研究后,认为何某 某的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 定,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人颜某某对不 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 请,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认为,死亡职工何某某是在工作岗位上因公受伤 导致其死亡的,这样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被申请人认为,何某某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发病到死亡超出了 48小时之规 定,故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第一、没有能够证明何某某受到意 外伤害的相关诊断证据,故本案无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第二、本案中,死亡职工某某自突发 疾病到抢救无效死亡,已超过48小时,故本案也不属于工 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故应当维持被申请 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在没有死亡职工所受伤害在没有是意 外伤害所致的情形下,其突发疾病到抢救无效死亡超出了48 小时之规定,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 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 抢救无效死亡的从具体的法律规定看,何某某到从病发到 抢救无效死亡超出了48小时,不在法律规定的视同工伤的范 围之内,不能认定为工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 决定书是合法、恰当的。 办案体会 在办案中,其核心问题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第一款的“48”小时规定。办案人员认为,这一条规定有其一 定的合理性,但在实际执行中,却无法涵盖所有的工伤情形。 对48小时”的界定在法律或医学上没有明确规定,在法律实 践中可操作性不强,无法以理、以情、以法服人;超过48 小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不能认定为视同工伤。在实践中, 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计算,因公死亡的人员享有丧葬补 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非因公死亡人 员不享有,因工死亡人员的补助待遇与非因工死亡人员的待 遇相差太大,按照目前水平计算约40万元,导致因该条例 引发的工伤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大量增加,致使行政管 理及行政运行成本增加。同时,48小时这样的规定涉及到一 个更为严峻的问题,“是要钱还是要命”在具体实务过程中, 本机关也曾处理过为获取赔偿而在48时内人为放弃治疗的 案例,在这些案例中,死亡职工家属虽因被认定为工伤而获 得赔偿,但这样结果却是极其残酷的,泯灭了人民群众最基 本的道德感,也违背了最基本的法律精神。因此建议全国人 大或国务院修改或调整该条款,更科学合理地界定视同工 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