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本科学位
自考本科学位 一、自考本科学位一一自考本科简介: 自考本科是我国基本高等教育制度之一,自考文凭效力与个人的 努力学习程度相关,成绩合格后由主考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 会联合颁发大学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学信网可查,符合条件者 由主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一一自考本科学位。 二、自考本科学位一一自考申请学士学位条件 1、学习并通过考试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 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 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2、通过自学考试,取得了本科全部课程的合格证书,完成了毕 业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经审核准予毕业,表明考生确已较好掌握本 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 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申请学士学位的考生所学专业的主干课程平均成绩必须达到 主考院校要求,并通过学位英语考试。(主考院校对学位授予有自己 的规定,例如北京有8个专业要求平均分65分以上才可以授予学位, 具体要求请咨询主考院校。) 三、自考本科学位申请程序: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审批条件,于发 毕业证的同时向当地教育考试院或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学 士学位评定表一式2份,交近期2寸免冠照片一张。 2、市考试院或自考办对申请人档案材料(包括本科毕业生鉴定 表、毕业论文原件及论文成绩单)和毕业生填写的学士学位评定表进 行审定,无误后,于3月底报省考试院。 3、省考试院整理汇总各市地申报的学士学位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者将考生档案材料与学土学位名册于每年4月推荐给有授 予权的主考学校。 4、主考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和学术委员会按要求对申请学位 者逐个评审,评审合格,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 四、自考本科学位不授予对象: 自考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受学校及工作单位纪律、行政处分者; 2、考试期间,有违纪、舞弊行为受到处理者; 3、未取得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统考合格证书者; 五、自考本科学位授予程序: 1、参加学位外国语考试的考生在各主考学校报名。 2、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拟申请学位者,须持本科毕业证书和 外国语考试合格证,到主考学校学位办申请并填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 位申请表,经工作单位或有关学校审核,省自考办审核成绩后,交主 考学校成教院(自考中心),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者应向主考学校学位 主管部门交纳考务、评审等费用,具体标准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同 时向主考学校缴纳一科次的报名费。 4、主考学校学位办将评审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省学位办备案, 同时送省自考办一份备查。 六、自考本科学位补授情况: 往届未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教育自考本科毕业生,原则上一律不 再补授。各地详细情况请咨询各地考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