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本科学位
自考本科学位 一、自考本科学位一一自考本科简介 自考本科是我国基本高等教育制度之一,自考文凭效力与个人的 努力学习程度相关,成绩合格后由主考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 会联合颁发大学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学信网可查,符合条件者 由主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一一自考本科学位。 二、自考本科学位一一自考申请学士学位条件 1、学习并通过考试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 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 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2、通过自学考试,取得了本科全部课程的合格证书,完成了毕 业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经审核准予毕业,表明考生确已较好掌握本 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 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申请学士学位的考生所学专业的主干课程平均成绩必须达到 主考院校要求,并通过学位英语考试。(主考院校对学位授予有自己 的规定,例如北京有8个专业要求平均分65分以上才可以授予学位, 具体要求请咨询主考院校。) 三、自考本科学位申请程序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审批条件,于发 毕业证的同时向当地教育考试院或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学 士学位评定表一式2份,交近期2寸免冠照片一张。 2、市考试院或自考办对申请人档案材料(包括本科毕业生鉴定 表、毕业论文原件及论文成绩单)和毕业生填写的学士学位评定表进 行审定,无误后,于3月底报省考试院。 3、省考试院整理汇总各市地申报的学士学位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者将考生档案材料与学土学位名册于每年4月推荐给有授 予权的主考学校。 4、主考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和学术委员会按要求对申请学位 者逐个评审,评审合格,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 四、自考本科学位不授予对象 自考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受学校及工作单位纪律、行政处分者; 2、考试期间,有违纪、舞弊行为受到处理者; 3、未取得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统考合格证书者; 五、自考本科学位授予程序 1、参加学位外国语考试的考生在各主考学校报名。 2、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拟申请学位者,须持本科毕业证书和 外国语考试合格证,到主考学校学位办申请并填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 位申请表,经工作单位或有关学校审核,省自考办审核成绩后,交主 考学校成教院(自考中心),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者应向主考学校学位 主管部门交纳考务、评审等费用,具体标准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同 时向主考学校缴纳一科次的报名费。 4、主考学校学位办将评审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省学位办备案, 同时送省自考办一份备查。 六、自考本科学位补授情况 往届未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教育自考本科毕业生,原则上一律不 再补授。各地详细情况请咨询各地考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