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中的纳税筹划方法浅析
定资产会计核算中的纳税筹划方法浅 析 (作者:单位:邮编:) [摘要]企业可以通过在回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中进行纳 税筹划,实现企业在合法条件下节税的目的,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本文以2006年新会计准则、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及2009年 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为背景,从会计核算和 纳税筹划入手,对现阶段企业固定资产中的纳税筹划方法进行了分 析。 [关键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纳税筹划 在各税种内各要素弹性的大小决定了各税种的税负弹性, 或者说某一税种的税负弹性是构成该税种各要素的弹性的综合体现。 可见,税负弹性越大,纳税筹划越有必要。企业固定资产纳税筹划涉 及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房产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赛、 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契税等税种。因此,对固定 资产进行纳税筹划,可以更好地为企业节税。 一、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中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企业可以利用税法允许的会计政策选择、使用年限和净残 值的估计空间进行纳税筹划,还可针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使用年 限在税法规定上的差异进行筹划,获取筹划利益。 (一)折旧方法选择的纳税筹划 1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 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 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筹划分析:(1)在比例税率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 不变,选择加速折旧法可把前期和润推至后期实现,使企业获得延期 纳税的好处。(2)如果未来各年所得税税率呈上升趋势,企业在筹划 时应根据折现率,比较税率提高增加的税负与延缓纳税收益的大小, 做出最佳选择。(3)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既可使企 业缩短投资回收期,又可使企业加速折旧,从而取得延缓纳税的好处。 (4)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对不同折旧方法下获得的不同资金时间 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进行比较,在合乎税法规定的前提 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 但是,加速折旧法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适用:(1)盈利企业 应采用加速折旧法。(2)亏损企业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3)企业处于 减免税优惠期间,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 但是某些学者则认为,利用加速折旧法进行税收筹划。在 我国一般不具可操作性。 (二)折旧年限的纳税筹划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 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 2筹划分析:一般说来,折旧年限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 年限,而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计的经验值,使得折旧年限容纳了 很多人为的成分,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缩短折旧年限(不低于 法定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 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 如把折旧年限从8年降到5年,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 得税的递延交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尽管折旧期限 的改变并不从数字上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税负的总和,但考虑到资金的 时间价值,显然把折旧期限调为5年对企业更为有利。 但是当税率变动时,延长折旧期限也可能减轻税收负担。 若企业正享受优惠政策,如果该项固定资产为该企业第一个获利年度 购入,折旧年限为8年或5年,通过简单的计算就可以看出,8年的 折旧年限更利于企业减轻税收负担。 (三)净残值的纳税筹划 1法律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预计净残 值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企业应当 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固定 资产的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 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筹划分析:当企业处于所得税非减免税时期,纳税人应 根据资产(尤其是预计无形损耗大的固定资产)的特点,及时向税务机 关申请调低残值比例。残值比例调低后,折旧抵税增加,这既维护了 纳税人的权利,也能给纳税人带来不可忽视的税收利益。例1 ,某企 业原值1000万元的某电子设备,如果把残值比例从5%调整到0(假 设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5% ,折旧年限为3年),那么,不考虑资金 时间价值的情况下,折旧抵税获得的利益共增加1000 x(5%-0)x25% =12.5(万元)。 二、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中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一)购进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 1法律依据: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 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筹划分析: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在 全国开始实施,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来说,购进或者自制的 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但是要注意必须是企业2009年1月1日 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并且还要注意 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x适 用税率。 增值税纳税筹划的两个重要特征是纳税筹划行为具有行为 合法性和前瞻性。要保证筹划行为具有合法性和前瞻性,纳税筹划人 员除了要精通法律,与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外,还需要关注有关法 规政策的变化。 (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 1法律依据: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 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 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 收增值税o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 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 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 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 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 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 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 征收增值税。 2筹划分析:(1)对于销售2009年以后购买的固定资 产按照一般货物的方法征收增值税,一般货物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法 都可以用。(2)销售2009年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依然使用老规定。 (3)增值税试点的企业对销售本地区进入试点以前购买的固定资产, 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进入试点以后购买的固定资产, 则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企业应该针对不同固定资产的具体情况,采取具体的纳税 筹划方案,使企业实现在合法条件下节税的目的,实现企业利益的最 大化。 三、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中其他税种的纳税筹划 (一)固定资产会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