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标准代理协议
颐生堂养生茶代理协议书 甲方:安徽颐生堂养生文化有限公司 乙方: 第一条合同总则 1、为了拓展“颐生堂”养生茶系列产品销售市场,甲方推出“颐生堂”养生茶特别代理计划。 2、鉴于乙方申请,甲方根据区域代理计划,授予乙方区域代理经营权。 3、乙方自愿申请成为“颐生堂”养生茶产品区域代理商,接受甲方代理许可经营权并愿意成为 “颐生堂”特许区域代理之成员。 4、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及共同拓展市场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代理合同)以供双方共同恪守。 第二条基本保证与要求 1、甲方确保根据双方确认的订货单向乙方供货,乙方保证只从甲方购进“颐生堂”品牌产品。 2、甲乙双方严格执行“颐生堂”区域代理计划,以利于“颐生堂”养生茶系列产品市场的健康 发展。乙方保证按“颐生堂”区域代理统一的管理模式经营,按甲方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向 其代理商或经销商提供服务,按甲方规定的价格政策实施。 3、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被视为甲方的雇员、合伙人、合资企业或代表;乙方不得直接或以默认的 方式充当或试图充当甲方的代表人、联营企业、合伙人或代表;乙方亦不得以任何明示或默 认的方式代表甲方或以甲方的名义承担或试图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4、订立本合同甲方并未授予乙方在本合同以外的其它任何方面约束甲方。 第三条区域代理经营权许可期限及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有效期 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可在合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延长本合同 的书面请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本合同有效期。 第四条区域代理经营权许可的内容、范围 1、甲方特许乙方于合同期限内在乙方直营店、经销商、专柜、代理商(以下统称营运商)使用 “颐生堂”标识、商号,并以“颐生堂”管理模式经营“颐生堂”养生茶系列产品,乙方以 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上述经营权许可。 2、乙方获得上述经营权许可后,须按甲方要求经营,不得随意超越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限,未经 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项权利转让。 第五条区域代理费、合同保证金 乙方获得合同约定的区域独家代理权,需向甲方交纳区域独家代理费 元 (¥: )人民币。本合同从乙方向甲方付清规定的区域独家代理费之日起生效,其 代理费不予返还。 第六条独家代理区域 1、甲方特许乙方在 市区(不含所辖县市)内独家代理销售“颐生堂”养 生茶系列产品,乙方根据甲方总规划可发展自己的营运商。 2、在乙方代理区域内,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在该区域内发展代理商和经销商,乙方也不得 超出代理区域范围进行经营。 3、甲方先前在乙方代理区域内已发展的养生茶庄或经销商,经三方协商同意确定隶属关系,原 则上隶属于乙方。此合同签定之日起,该区域内甲方不可再发展新的经销商或专卖。先前已 发展的营运商和乙方都必须维护“颐生堂”市场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第七条商品的结算方式与进货、换货 1、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养生茶按统一配货价优惠_%的代理价进行结算,特供 商品或促销活动商品折扣按公司另定方案执行,乙方货款汇入甲方帐户后,甲方予以发货。 2、在合同期内,甲方给予乙方的奖励与换货全部以商品的形式表现,超额完成任务的奖励以经 营年度为限,年底统一结算;合同期满乙方在甲方账户上的余款可用现金结算。 3、乙方按收货验货标准接收甲方商品,甲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发货清单,发货清单装入商品箱 内,乙方凭发货清单验货,如有差异或有质量问题,应在收货当天以书面传真或电邮形式告 知甲方,否则,甲方视乙方如数收到发货清单上的商品。 4、本合同有效期内,所有进货换货运输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因质量问题及途中事故往返的 运费由甲方承担。 5、合同签订后,乙方最迟须在两个月内向甲方首次进货,乙方首次向甲方订货金额不低于— 万元;半年内进货必须达到 万元;年进货必须达到 万元,以后每次补货 须在1000元以上。 6、乙方在经营期间,与甲方发生退换货结算,均以货物形式处理,销售返点奖励除外。 7、本合同有效期内,自出货起一个月内,如属商品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全额退换货;除乙方 能证明残次商品是由甲方造成的外,属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外人为残次商品,甲方不予调换,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8、乙方自进货三个月内,换货率为百分之百,非时效性商品合同期内实行百分之百全程换货, 时效性商品如茶叶、养生茶、花果茶只允许在三个月内百分百换货。 9、乙方发展的营运商所退返的商品一律视同乙方自身所退返的商品,但应严格按甲方与乙方所 签合同内容执行,其它条款不得有变。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为确保“颐生堂”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 活动进行监督,有权审查乙方履行本合同营运商整体形象及服务质量。 2、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向乙方收取区域独家代理费。 3、乙方如果未完成该年度合同任务进货指标的60%,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其代理资格,在该区域 内,乙方可以保留一家“颐生堂”直营店(自行投资)的营运资格,其所发展的经销商及代 理商善后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处理。 4、乙方如果连续三个月在甲方没有任何进货记录,又没有向甲方做任何说明,甲方可视作乙方 自动放弃代理资格并有权在乙方所在区域内另行拓展市场。 5、乙方如违反本代理合同规定,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甲方有权责成其限期更正,否则甲方有权 单方面终止合同。 6、开业前,甲方负责对乙方的首次导购、业务人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及经营指导,作为加 入“颐生堂”应必备的条件,以保持“颐生堂”营运商具备高质量服务。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保证百分百销售“颐生堂”品牌产品,且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市场价格 标准销售,不得对下属营运商或消费者擅自加价或减价,所有促销活动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 同意。 2、乙方有权发展自己的营运商,并有权收取一定的费用,最高收费标准以不高出甲方相应额度 为限,每发展一家营运商必须报甲方备案,乙方对于下属营运商的返利应严格按照甲方对其 营运商返利标准执行。 3、乙方有义务在每月底及时向甲方反馈当月的经营情况,提供相关报表。乙方有权反映甲方在 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提出改进意见。 4、乙方有权使用甲方“颐生堂”品牌相关商标、标识及商号。 5、如乙方在合同期内由于经营不善或不良行为不经甲方许可,擅自停止对所属营运商供货或擅 自自行采购供货,甲方有权立即取消乙方代理资格,可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提 出相应的索赔。 6、乙方如中途要求退出代理,必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在得到同意后,七日内与 甲方办理其所属营运商档案手续交接,并根据其下属营运商合同内完成的进货额,按比例退 返乙方所收下属营运商费用给甲方,后续保障全部移交给甲方统一管理。 7、乙方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对自己和所属营运商在产品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 有民事和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条知识产权的所有及使用 1、所有带有表示“颐生堂”或与“颐生堂”有关的标记均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