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巫溪府发〔2010〕51号 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 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议要求,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 发〔 2009〕8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 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办发 〔2010〕176号),县政府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开展城 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的 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 障制度相配套、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的社 会养老保险制度。一是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 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 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 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 二、目标任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起始时间为10月I日,参 保人员年龄界定时点统一为2010年9月30 Ho年满60周 岁及其以上的老年参保人员,从2010年10月起发放养老待 遇;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中青年参保人员按年度缴费 标准全额缴费。 到2011年底,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 80%以上。 三、参保范围 本县户籍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一)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 (二)年满16周岁以上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不含在 校学生); (三)城镇年满60周岁以上且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退休)待遇的人员。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城 乡居民,同一时段不再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 成。 (一)个人缴费。 根据参保人员的不同年龄,分两种情况缴费: 1. 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居民养老保险费 年缴费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 5个档次,由参保人自愿选择。 缴费方式原则上按年缴纳。当年度因病、灾等原因未按 时缴纳的可在次年内补缴,逾期不再补缴。 2. 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不用缴费,但其符合条 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为鼓励多缴多得,有条件的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 也可自愿选择一次性是缴居民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按个人 账户月养老金标准确定,分别为40元、60元、90元3个档 次,由参保人自愿选择。一次性是缴的缴费月数按本人距75 周岁余命的实际月数计算,距75周岁的实际月数小于60个 月和超过75周岁的,统一按60个月计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 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 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在参保人缴费的基础上,每人每年 补贴30元。对重度残疾人,政府对其缴纳最低标准的保险费再 补贴40元。 政府对缴费补贴的资金,由市财政承担70%、县财政承 担 30%。 (四)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标准随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 收入增加适时调整。 五、个人账户的建立及管理 (一)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 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 济组织资助、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实行全积累。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参保人在领取养老待遇前出国出境定居或死亡 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 给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 承人的,全部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 险关系。 (四)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 额有余额的,除政府补贴外,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依法继承;无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的,全部并入居民养 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K、养老金待遇 (一)领取条件。 参保人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时,已年满60周岁、 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缴费的,可按月领 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已参保缴费;选择缴费 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时,本人年龄距60周 岁不足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 可按上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到15年;本人年龄距60周 岁超过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 年。 (二)养老金标准。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 身。 1.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除中央财政补 贴外,其余由市和县财政按缴费补贴分担比例承担。基础养 老金标准随经济发展、物价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2. 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 以计发月数(按国发〔 2005〕38号文件执行)。 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时,已年满60周岁且 选择缴费的人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参保缴费时选择的个 人账户养老金标准发放。 (三)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明的 父母领取养老待遇时,每月增发10元养老待遇,从居民养 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领取养老待遇人员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 月增发10元养老待遇,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 老待遇。凡提供有效死亡证明的,发给一次性死亡补助金, 标准为死亡时本人上月养老待遇乘以12个月,从居民养老 保险基金中支付,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六)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七、基金管理 (一)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参照《社会保 险基金财务制度》,建立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 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 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 (二)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 征收和支付,按规定编制基金收支预、决算,并接受同级财 政、审计、人力社保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八、养老保险关系的转接 (一)参保人在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内转接的: 1.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的,只转个人账户基础信息, 不转个人账户资金。若转入地尚未开展居民养老保险的,由 转出地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暂时封存并按 规定计息。 2. 跨省(区、市)转移的,国家尚未出台有关规定前, 暂由转出地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封存并按 规定计息,国家出台规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转移衔接, 以个人账户为核心,转移前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具 体办法待市上政策出台后执行。 九、新老制度衔接 已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 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发〔 1992〕2号)参加了农村社 会养老保险(以